经中介签订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同,交过首付和税款后卖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诉讼时是否连中介一块起诉?

房主收定金后嫌价低单方面终止合同 法院这样判_网易新闻
房主收定金后嫌价低单方面终止合同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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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卖方嫌价低反悔单方面终止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继续过户赔偿5万)
随着人们购房观念的变化,二手房交易在市场也活跃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纠纷也常使人烦恼。3月16日,双流法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2016年10月的一天,原告张某夫妇二人来到双流法院状告李某,称自己曾向被告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手续基本都完善后,结果李某变卦了。经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看中一套二手房 首付21万后满心欢喜等过户张某夫妇经过中介看中了位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一套建筑面积88.34平米,房屋价款902000元的房屋。日,经地产中介公司,张某夫妇与该房屋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看中的房屋,价款为902000元。买卖双方约定,出卖方李某商业贷款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000元,由中介方代收,剩余首付款212000元由买方过户当天向出卖人支付,尾款640000元由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如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同年9月20日,双方及地产中介公司还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第一,因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银行按揭,经三方协商,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与出卖人一起到银行将首付款金额共计212 000元交于银行用于帮助出卖人结清该房屋按揭,过户当天买受人不再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第二,为了保证买受人资金安全,出卖人保证按揭当天(日)把产权证交于买受人保管,并且出卖人保证拿到他项权证当天联系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并且出卖人保证注销抵押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三,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第2、3条补充协议,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定金100000元)及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226000元)。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于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12000元,李某结清了房屋按揭,并申请办理了房屋合同备案按揭信息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随后,双方约定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卖方觉得卖亏了 单方通知解约并阻止银行放贷眼看着这套位于天府新区的房屋就要到手了,张某夫妇高兴了好几天。约定日当天,张某夫妇和李某及该地产中介公司如约来到房管局后,意外却发生了。就在双方排队等候办理的十几分钟里,事情发生了变化。“我们家在天府新区华阳那套八十平的房子卖了一百万呢!”“那还不错哦,肯定赚不少,天府新区那的房子本来就抢手,不愁没人买。”人群熙熙攘攘,很多人在交流二手房交易“心得”。这几句话清清楚楚传到了卖方李某的耳中,李某一听,心想,这么卖出去自己不是要亏好多。李某当即翻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房管局争执半天不欢而散。想到自己房子还可以多赚不少,回去之后,李某随即将涉案房屋高出双方成交价挂在中介继续出卖,并在将产权证交付张某夫妇保管后,向房管局申请了补证登记。李某心想,只要把这合同撤销了,那就可以再以高价出售了。于是,他分别于日、10月26日向张某夫妇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以短信形式告知解除合同的要求,均未得到回复,李某认为自己已经通知到了张某夫妇,对方没有回复,就是默认此合同撤销。同时李某还到银行以张某夫妇高评高贷、违规虚假操作为由阻止放贷。贷款银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因房屋价格上涨存在纠纷,放贷存在风险,故最终未予以放贷。日,限购政策实施,李某觉得,张某夫妇这下就不具有购买房屋的权利了。而张某夫妇则认定李某行为违约,在2016年10月间,将李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房屋继续过户买方 卖方还要支付赔偿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支付了购房定金50 000元,亦提前支付了首付款212 000元用于帮助李某结清该房屋按揭,现涉案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限购措施亦是日实施,且限购的是商品房。在李某恶意阻止银行放贷的情况下,张某夫妇同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余下房款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有支付能力,故张某夫妇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夫妇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5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违反诚信原则擅自违约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势必会增加张某夫妇的购房成本,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经过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赵亚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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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是中介方。前几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晚上签的,当时买家身上只带了800元钱,由于合同上写明须交纳定金5000元,于是在由我(中介)作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第二天买家把钱补齐。第二天早上7点,卖方敲开我的房门说房子卖得太便宜了,既然买房钱还未送来,那么他们就不卖了。要求
我是中介方。前几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晚上签的,当时买家身上只带了800元钱,由于合同上写明须交纳定金5000元,于是在由我(中介)作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第二天买家把钱补齐。第二天早上7点,卖方敲开我的房门说房子卖得太便宜了,既然买房钱还未送来,那么他们就不卖了。要求我对买方说合同撤销。我对他们说,合同既然已经签订了,就具备了他的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撤销的,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中午11点多,买方送钱来了,得知对方要撤销合同,很不高兴,他说他不管,要撤销也可以,要赔偿她双倍的定金。
由于签订合同当晚买方只支付了800元现金,所以卖方表示可以赔偿她800元。也就是给他1600元,了结此事。双方达成了一致。
于是他们要求我把保证金5000元还给买家,其他的事情他们自己解决。不要我插手了。于是我问他们要中介费,他们说,买卖没成不可以要中介费。
所以,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有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朋友,我的理解是只要合同签订了,就算交易成功,我就应该得到我应得的报酬,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我现在把保证金压在我这里,没有还给买家。请问我这样做可不可以,如果上诉法庭,我胜诉的机会又多大?
谢谢各位的帮忙!
1、你可以取得中介费,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说明你的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了,至于是否履行、如何履行,那不是你的责任。
2、看这收据是怎么写的,是“定金”收据还是“订金”收据,如果是“订金”收据,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既然是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是“订金”,返还即可,如果是“定金”,需要双倍的返还。
3、你不可以扣押保证金,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要回你得到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合同中,中介方是属于中介方,你经过努力促使买卖合同成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履行是双双当事人的事。二、在买卖合同中,中介方你同时有做保,是承担保证人的身份。如果合同不履行,作为保证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两个角色是两个不同关系。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中介没用完成代理服务,是不可能收取中介费的!
其次中介代理签订合同,无相关日期,导致你进退两难,可以投诉其恶意串通行为。
楼上学长...
根据建设部01年8月颂布的第97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如果你在求购二手房时通过中介已与原房产权人签订了合同后,而原房产权人单方面提价后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合同法》第一百七条规定:“当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应注 意:(1)建议买卖双方用正楷字,签名避免模糊签名、化名、简称、字迹 潦草。(2)中介公司应核实当事人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答: 是不可以的,如果你是需要打印发票的话只能是通过号码归属地的营业厅进行打印,因为号码的信息都是分地市独立管理的,异地的营业厅是无法查询到你的号码信息的,所以在异地...
答: 有一门课程叫《个人理财》,你可以书来读,必须有一定的基础知识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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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薪族一般手上闲钱都不会特别多,这样我就推荐p2p网贷了,主要是门槛比较低而且收益可观,我现在投资的合时代,100元就可以体验,年化18%也非常可观,你可以试一...
答: 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先存入一定的应急资金,再根据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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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张女士没想到,仅仅几个月之后,自己的480余万元房款会不知所踪。虽然卖家因一房二卖以合同诈骗罪获刑,但是买家几百万元损失该找谁讨还?难道真的是没有在签合同当日,机构惹下的?背景一房二卖 房主被判无期2013年,张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联系到了范某,希望购买范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过一番协商,最终两方以76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在当天就签订了合同,缴纳了30万元的定金。房地产经纪公司也作为中介方,收取了5万余元的居间费用。顺利成交后,张女士便放下心来。她想着,有合同在手,还有中介公司的保障,应该不会出现纰漏。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除了在不断催促张女士缴纳房款外,并没有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女士并没有太在意,陆陆续续地向范某缴纳了480余万元的房款。两个月后,房屋迟迟没法过户,张女士这才着急起来。多方询问之下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屋早在张女士签约后的第三天,就被范某卖给了另外一个买家,并随即完成了过户。这下张女士傻了眼,房款已经付了一大半,房子却到了别人的名下。无奈,张女士只好报了警,范某也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羁押。2014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范某存在向张女士隐瞒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和其已委托他人出售涉案房产的事实。由于范某除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外,还存在另一起伪造房产证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事后,张女士还得知,这套成交价格为768万元的房屋上,竟然还存在着范某700万元的抵押。也就是说,即使房屋顺利成交,如果这份抵押被债权人主张,这套房屋也将依照法律流程被拍卖。诉讼没及时网签 要中介赔偿损失虽然范某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张女士的480余万元房款仅仅被退还了60万元。由于认为中介公司在其中存在过错,张女士决定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并赔偿剩余的房款损失。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曹恒民律师表示,范某之所以能够完成“一房二卖”的骗局,是由于中介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当天完成网签导致的。“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是有义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到住建委的网站完成网签工作的。”曹恒民律师说,网签就是将二手房买卖合同拍照上传到住建委网站的过程,完成网签后,这套被买卖的房产信息就将无法被查询到,也就不会出现再次被卖出的情况了。而张女士所购买的房产,在合同签约后第三天则被第三人网签并完成过户。“中介公司不仅没有按时网签,随后也没有关注房屋的情况,这显然是工作失误。”曹恒民律师表示,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业务员能够关注一下自己的业务,就不至于直到两个月后才发现房屋已经网签并过户他人。并且在这两个月间,中介公司还在催促张女士支付房款。而曹律师表示,支付的房款,中介公司也并没有按照规定打入二手房买卖的规定账户,而是直接打入了范某的个人账户。“这使得范某能够随意转移这部分钱款而不受监管,导致了张女士更大的损失。”关于本案,记者致电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该公司表示,他们暂时没有接到诉讼的进一步的通知。并且中介公司称,对于二手房买卖业务的办理,公司有着严格的流程和制度规定,他们的操作流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第三方律师观点网签需要双方约定 由中介使用秘钥完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实践,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二手房屋买卖,网签需要经过如下过程:先由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由中介机构使用秘钥,将网签合同上传至系统。随后,需要等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网签即完成。此时,在住建委网站的相应窗口,就能够查询到房屋被网签的信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签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但关于网签与否及网签时间,是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赵鸿江律师表示,由于网签一旦成功,出卖方就不能随意撤销,需要双方协商解除。出于这种顾虑,卖方一般会在买方付完首付款,并在贷款办理完成后,才与买方协商完成网签,这也是卖方对自己房屋和资金安全的一种保护。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网签问题的具体操作,需要与中介方、出卖方事先约定。如果可能,最好在与各方的合同中写明网签时间。如此,一旦网签出现问题,就可以请求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通过监管账户划账 防止出卖人“玩消失”赵鸿江律师表示,资金监管账户主要的作用在于防止中介机构将购房资金打入中介机构自有账户,以防止中介机构不诚信,将购房资金挪作他用。同时,它也能够防止出卖人收到部分或全部款项后,不配合买受人过户的情况,更能防止出卖人“玩消失”,从而增加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使用监管账户后,买方除贷款外的所有交易资金将全部存入该账户,在双方办理房屋登记后,卖家才能收到房款。目前在北京范围内,并非所有的区县都实施监管账户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也并非强制所有交易都必须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在实施资金监管的区县,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而如果交易双方并非通过中介交易,就可以协商,是否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转账。由于监管账户的独立性,使得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买方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中介或卖方卷款逃走的情况。因此如果可能,赵律师建议购房人使用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而不要图省事,不给自己的资金“上保险”。中介不做实质审查 二手房买卖需谨慎由于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仅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实质审查,因此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咨询就十分重要。赵律师表示,作为出售人,要审核买受人有无购房资格,是否有支付能力。而作为买受人,则需要特别注意了解并核实出售人身份,出售人是否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房屋是否被查封,房屋是否属于限制出售或不能出售等问题。总而言之,二手房买卖往往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买卖双方一定要沉住气,先了解清楚,再做决定,不能头脑一热就签合同付款。 刘苏雅 J244法条链接一、自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号)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下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调整为三个阶段:(一)草拟阶段:房地产经纪机构操作人员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填写合同……
(二)打印合同:打印后交由交易双方签字。(三)完成签约:交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由操作人员在网上签约系统中点击“签约完成”。——北京市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号)今日我坐堂赵鸿江律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刑事法律领域。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并担任首席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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