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首次资金多少钱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
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
(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
(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提供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2.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认真填报申请表,按规定交审查机关审查;审查机关签署意见,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发给烟草专卖许可证。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变更和注销。
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审查后办理补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2.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应在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个体经商户发生改变姓名、住址、营业地点、经营范围的情况,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批准机关批准歇业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上述企业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按歇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为:
1.检查遵守烟草专卖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督促及时办理领取、变更、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手续。
3.查处下列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烟草专卖品的;
(2)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3)使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
4.督促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管理、监督、检查。
5.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个人,应在其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6.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处罚不改者,发证机关可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1)产品粗制滥造,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技术、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的;
(3)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提供货源、帐号、支票等方便条件的;
(4)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合法形式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5)拖延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以及年检手续的;
(6)其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查、核发机关违反本规定,未经严格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造成失误或损失的,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追究发证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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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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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当事人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检查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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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烟草零售店店主,上周当地烟草专卖局在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了我店的一批未在当地进货的国产卷烟,但当天我外出不在场,现场的检查勘验笔录是我的店员签的名,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当时的检查情况,请问我能查阅烟草专卖局的检查记录吗?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因此,您可以到当地烟草专卖局查阅当天执法人员对您店铺进行的检查记录的。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经办人员会查验您的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以及是否复制或者摘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您予以配合。
(以上答复由广东肇庆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工地临时搭建的小卖部可以办理烟草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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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村旁边的安置房刚动工,我想在工地临时搭建一个工棚用作小卖部,现在准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是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我想咨询一下这是为什么?
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地搭建的工棚属于临时建筑,不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情况。而且您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所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您的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答复由湖南衡阳市衡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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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在浙江鹿西岛经营一家卷烟零售店,下个月烟草证就要到期了。但不巧的是,他近期摔伤了腿脚,无法乘船到审批中心办理延续手续,请问延续烟草证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吗?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另外,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登录浙江政府服务网进行办理,只要您根据网上申请流程按步骤提交资料,我们在审查无误后,办理完毕当天既可将许可证正副本邮寄给您。
(以上答复由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浙江退伍军人如何办烟草证?是否有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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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段时间我退伍回家了,现在想在松阳县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开个小店,卖点烟酒和副食品,听说现在浙江烟草在办证方面进行了很多改革,请问我要怎么操作?另外退伍军人有优惠政策吗?
答: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烟草办证窗口(松阳县环城西路121号松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照联合办理申请。同时,我们也开通了网上申请,您也可以打开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个人账户,登录后选择松阳县,之后分别在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提交办证申请即可。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退伍军人在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上可享受合理布局中的距离优惠政策,您可前往办证窗口进行咨询。
  若您的申请审批通过,我们将一次性向您邮寄送达《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需再前往办证窗口领取。
(以上答复由浙江丽水市松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执法人员进店检查前,都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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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卷烟零售户,刚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知道法律规定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对我的商店进行检查,请问,执法人员进店检查都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所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进店检查时应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同时在检查前主动向被检查人员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待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查。
(以上答复由山东泰安市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孩子乱写乱画污损,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会对我订烟、卖烟产生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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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孩子乱写乱画污损,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会对我订烟、卖烟产生影响吗?
答:根据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十七条规定:“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您描述的这种情况,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损毁,应该申请补办。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您携带需提交的材料,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即可。在补办手续期间,只要您的许可证处于有效期限内,是不会对您订烟、卖烟产生影响的。
(以上答复由河北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县城改造,我店铺的门牌号码由人民街1号变成了城东北路1号,烟草局的稽查员下达责令变更通知书给我,叫我去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问我店铺位置没有变,我觉得不必要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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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为我们县城改造,我店铺的门牌号码由人民街1号变成了城东北路1号,烟草局的稽查员下达责令变更通知书给我,叫我去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问我店铺位置没有变,我觉得不必要去变更。
答:您的情况是经营场所门牌号码变化,属于道路规划改变经营地址的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变更许可证。
(以上答复由江西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提供)
标  题:
我父亲前阵子发生车祸,现在成了“植物人”,我可以在原店铺内继续用他的烟草证继续经营卷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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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前阵子发生车祸,现在成了“植物人”,我可以在原店铺内继续用他的烟草证继续经营卷烟吗?
答:您好,向您及您家人表示问候,祝您父亲早日康复!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像您这种情况,建议在市场监管部门用您的身份证办理营业许可证后,再到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
(以上答复由湖南岳阳市湘阴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烟草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复制我的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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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段时间,我从外地进了一批香烟放到自己的烟酒店里出售,后来被你们烟草执法部门查处了。在你们对我商店检查的时候,不仅对我店内的香烟进行了检查,还查阅、复制了我的进货账本。我就想问一下你们烟草执法部门是否有权对我的进货账本进行检查?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所以我们烟草执法部门在对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检查的时候,是有权对您的进货账本查阅、复制的。
(以上答复由江苏盐城市滨海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标  题:
持证零售户可以经营烟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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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城区经营一家烟酒店,并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了卷烟、雪茄烟之外,我还能经营烟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的规定,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目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只包括卷烟和雪茄烟,并不包括烟丝。因此,您虽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能从事烟丝经营业务。
(以上答复由江西上饶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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