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怎么样

为加强对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规范我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您可在20154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江门市建业街23号江门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联系人:陈建勋

                       江门市审计局

                       2015331

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或审计机关从建设项目中选择若干重点项目,报市政府确定后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按照统一、规范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发审计文书,确保审计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和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动态的持续性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及《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概(预)算审批、执行情况,投资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交付使用财产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财务收支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竣工决算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五)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内控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2.规划、勘探、设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法性;

3.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合法、有效;

4.资金来源和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1.概算执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合法性;

2.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合同履行情况;

3.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情况;

4.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范围、标准和使用情况;

5.所购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1.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2.交付使用资产、基本收入、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3.内控制度执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4.相关部门检查、审计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情况;

5.投资效益情况和总体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凭证;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提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标书、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材料。

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建设、施工及工程结算审核等有关单位还应提供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表、钢筋下料表、竣工图及其他与结算编制有关的材料。

建设、施工等相关部门还应提供内控制度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和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情况。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采购、供货、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机关,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真实、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成本、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虚设结算项目、高估冒算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基建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采购、供货、监理等有关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违约等,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依《合同法》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造价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如与审计结果有差异,造价审核单位应根据建设合同和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结算办理结算等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必须向授权部门或委托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含聘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江门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所属各市、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和省政府关于推动1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牵头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38号)进行修订,调整有关落户城镇政策,形成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江门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的要求,继续促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夫妻投靠入户。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以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市公安局负责)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被投靠人属我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投靠入户其子女处。(市公安局负责)
3、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属我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已婚子女照顾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必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入户。(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3、专才入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4、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在各市(县级)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2、自有产权住房入户。凡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以申请入户;在我市同时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其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3、创业者入户。在我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市公安局负责)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各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1、自有产权住房入户。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为条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迁入;已婚子女在我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也可以迁入。(市公安局负责)
2、租房迁移。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3、空挂户管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宅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以挂靠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市公安局负责)
(六)农村地区户籍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尚未完善的地区,实行以实际居住在农村为原则的户口迁移政策,有效控制回迁农村的人口规模;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后,逐步放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限制。(市农业局、市公安局负责)
(七)取消积分制入户和投资入户。
(一)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统筹局协调)
(二)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变动趋势、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公安局负责)
(三)推进人口智能化管理。在人口管理工作中统筹推进公安大数据、移动警务等新技术建设应用,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重点推进“邑微警”、电子档案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供人性化、多样化和高效便捷的自助服务,全面提高人口智能化管理水平。(市公安局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公安局、发改局、网信统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地税局、农业局、卫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如果要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的,需由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市(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38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已婚子女照顾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3、专才入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4、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在各市(县级)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自有产权住房入户。凡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以申请入户;在我市同时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其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
3、创业者入户。在我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申请入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各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本市学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九)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十)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且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以回原籍办理复户。
本市居民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儿童,可以申请在本市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办理入户。
1、自有产权住房入户。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为条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迁入;已婚子女在我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也可以迁入。
2、租房迁移。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   
3、空挂户管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宅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以挂靠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的,其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权属方登记户口,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随非抚养权属方登记户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数量5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以不受员工人数限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为凭;4.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凭。
(二)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符合市外迁入或市内迁移需挂靠亲友的,可以经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市工商局牵头拟定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在本网站登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74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和《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612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11202012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国税)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江门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四)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六条  2017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江门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原《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工商〔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本企业符合“个转企”扶持政策条件,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内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属地县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属地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是否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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