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地址:江门市建业街23号江门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联系人:陈建勋
江门市审计局
2015年3月31日
江门市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或审计机关从建设项目中选择若干重点项目,报市政府确定后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按照统一、规范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发审计文书,确保审计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和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动态的持续性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及《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概(预)算审批、执行情况,投资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交付使用财产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财务收支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竣工决算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五)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内控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2.规划、勘探、设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法性;
3.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合法、有效;
4.资金来源和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1.概算执行、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合法性;
2.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合同履行情况;
3.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情况;
4.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范围、标准和使用情况;
5.所购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1.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2.交付使用资产、基本收入、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3.内控制度执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4.相关部门检查、审计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情况;
5.投资效益情况和总体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凭证;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提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标书、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材料。
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建设、施工及工程结算审核等有关单位还应提供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表、钢筋下料表、竣工图及其他与结算编制有关的材料。
建设、施工等相关部门还应提供内控制度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和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情况。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采购、供货、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机关,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真实、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成本、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虚设结算项目、高估冒算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基建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采购、供货、监理等有关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违约等,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依《合同法》进行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造价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如与审计结果有差异,造价审核单位应根据建设合同和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结算办理结算等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必须向授权部门或委托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含聘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江门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所属各市、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和省政府关于推动1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牵头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38号)进行修订,调整有关落户城镇政策,形成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江门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的要求,继续促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江门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为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市工商局牵头拟定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在本网站登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4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和《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国税)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江门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四)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六条 2017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江门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工商〔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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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符合“个转企”扶持政策条件,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内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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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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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是否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