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津党发2017 49号厅2017年第82号文,造成延期交房不算违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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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交房 交房前先了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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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可别急急忙忙就签字收房了,交房前要满足哪些条件?交房有哪些流程?交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房子不满意了能退房吗……等,这些与交房相关的问题,你可得提前知晓了,做好交房的准备功课。 一、新房交房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在收房时一定要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条件。 二、新房交付的一般流程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三、业主收房时需注意的要点 1、在验房之前,如果开发商要求交费或者是签署文件,那业主一定不要答应,否则在验房时业主发现的质量问题,就只能自己付钱解决了。 2、如果开发商提出代办产权证,业主是可以拒绝的,因为产权证业主完全可以自己办,如果交给开发商,那业主还要给开发商交代办费。 3、必须先验房后收住宅钥匙 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4、验房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在纸面上,不能听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且在房屋问题的后面,还要写明开发商承诺的解决时间,这样业主才不会在开发商无限期拖延之后毫无办法。 5、收房时必须仔细查看的文件。 在正常交房过程中,业主应该查看以下文件: 第1: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 第2: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四、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后追究责任? 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如下: 第1、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第2、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第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哪些情况可以退房? 由于买卖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以及开发商在资金、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退房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掉已购房屋呢? 1、延迟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 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无法得到贷款。 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目前,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购房人要求退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 7、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据悉,到目前为止,北京法院还没有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判决退房的案例。 8、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9、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以上就是关于开发商交房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业主交房的流程、注意事项,退房的条件以及延期交房怎么追究开发商责任等。买房不易,退房更难,一旦交房,想要退房就更难了。在交房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发现任何问题,及时找开发商处理,否则交房后,开发商办事效率就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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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建设工程质量意识,树立宿迁建筑业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根据《宿迁市“项羽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和《宿迁市市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优质工程奖申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促进吉林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大数据”一词反映了一个非常实际的增长趋势。到2020年,每个人每秒将产生1.7MB数据。根据调研机构IDC公司的调查,2020年全球数据量将增加到44万亿GB。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十部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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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06- WWW.ZJTCN.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交房
怎能算不可抗力!
延期7个月交房,开发商拿不可抗力说事;法院判定,上述理由属于经营风险,不等同于“不可抗力”,购房者获赔18569元
  ■新商报记者单淼
  有些开发商以遭遇“不可抗力”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而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是一种商业行为,对工程的整体工期及建设应有一个预期和规划。什么情况算得上“不可抗力”,所谓的“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能否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杨女士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尽管被告列出多条遭遇“不可抗力”的理由,法院仍然判决杨女士完全胜诉。所谓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不应转嫁到购房者身上的一种经营风险。
  延期七个月交房开发商被起诉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开发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杨女士起诉我市某房地产公司称,2005年8月,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44万余元的总价款购买一套68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5年10月,但是一直到2006年5月,才领到该房屋的钥匙。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8569元。
  开发商列出多个“不可抗力”因素
  但是,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逾期交房的事实的确存在,但是是有原因的。公司在施工期间遭遇了不可抗力。包括人为的和天气的因素:因施工纠纷,导致工程停工;因“麦莎”天气影响导致停工,因电缆造成停电导致停工;因高考、中考停工。据此来说明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
  应充分估计各种影响工期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公司提出的其延误工期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对项目开发建设期限的确认过程中,理应对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估计,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合理扣除,况且被告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对被告此节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逾期交房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房屋开发公司给付原告杨女士违约金18569元。
违约了都能归责于不可抗力?
为保证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国家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可能在某段时间对某些行业或某类合同,造成一定影响。于是,有些违约者似乎找到了一种“稳妥”借口,“没办法,奥运会嘛……”奥运会真的可以成为一切违约行为的借口吗?
房地产公司没按期交房
称因奥运不可抗力停工
某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某楼盘以预售方式出售给王某等购房者,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日交房。
2008年7月,为保证空气质量和奥运会顺利召开,政府决定暂停北京的土方工程直至奥运会结束,A公司也停止了工程施工。日,A公司未能如期交房,而王某购买该房是为结婚使用。A公司不能按期交房,导致王某的婚礼不能按计划进行。
王某愤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辩称,暂停工程施工不是A公司的过错,而是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的,因此不能按期交房是政府行为导致的后果,属于不可抗力,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呢?
这些情形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1、可预见而未预见 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律上的“不可预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可能预见。因此,即使特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未能预见,但事实上是大多数人都应该预见到的,该事件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比如,根据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交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交管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奥运期间,交管部门根据奥运会的需要,分点分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均通过多种方式提前至少3天公告。在特殊时期,这种临时交通管制应该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选择其他路线而避免违约的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临时交通管制作为违约的借口。
2、违约后果客观上可避免 而未积极主动避免
不可抗力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不可避免,不可避免主要指此项事由可能导致的违约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比如,在A公司的案例中,即使政府决定奥运会期间暂停施工,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形成不可抗力还需一个事实——A公司客观上无法避免违约后果的出现。也就是说,在政府的决定公布后与实施前的时段内,如果A公司客观上能够完成施工,以避免违约后果出现,但A公司没有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是消极地任由不能如期交房的结果出现,则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3、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必备条件。
如果违约后才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则不可抗力不是违约的原因。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与王某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在政府要求暂停施工之前,而该公司没能如期完成工程,在拖延过程中遇上暂停施工的政府行为,
A公司就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另外,即使政府不要求暂停土方施工,开发商本来就不能按期交房的,比如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资金不足而难以支付工程材料款、工期原本已误等情形,而开发商借口政府要求暂停施工,推卸延期交房责任,也是不能免去违约责任的。
构成不可抗力
双方如何分担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免责仅限于违约责任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免除责任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上述案例中,因A公司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王某要求与A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若不可抗力成立,A公司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但仅限于违约责任——“双倍返还”部分,即A公司虽不需要赔偿4万元,但王某交纳的2万元定金仍要返还。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 负有通知和证明义务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果未及时通知而使对方受损,且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未尽通知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责任。通知及举证义务最好用书面形式履行。此外,当事人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向公证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取得证据;而与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企业出具的证明,无证明效力。
链接:重大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就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洪水耽搁交房 开发商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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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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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买卖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例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那么,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可同时主张吗?事实上,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以上规定可知,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 那么,购房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呢?答案是可以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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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第28期 总第383期
编者按  转眼,2017年已经接近尾声,每个人在匆匆忙忙地一年中,也取得了或大或小的成就。青少年在努力学习知识、充盈自己的大脑,成年人则在为自己的前程、家庭奋力前进。&  我们的伟大祖国,也在其发展进程中,努力为我们构建完善的立法体制和相关制度。一年来,中共中央、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以及其各个部委行署、地方政府及权力机关,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改法律规章。同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密切关注、认真严肃处理,让每个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而让时间充实则是最大的幸福。过去的一年以及崭新的未来,都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实现法治现代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法治进程将更加充实而稳健。 责任编辑:李晓敏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高法审议并通过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送审稿》共163条,主要对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复议机关作被告、起诉期限、滥用诉讼权利、判决方式、再审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十个方面、十九个涉及新行政诉讼法重大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修改和完善。最高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解释》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并将自日起施行。&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审委会原则通过关于审理组织卖淫等刑案的解释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十四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最高法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月2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最高法原则通过扰乱无线电秩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送审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表现形式,包括使用&伪基站&、设置&黑广播&以及其他情形;二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三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一批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等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出台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司法解释8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  《解释》稿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作、抵押等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后果;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的处理;特殊区域涉矿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最高法:自贸区可设专门法庭审涉自贸区案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鼓励各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行使行政诉权意见  为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将自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归纳总结地方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该《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最高法出台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22项意见。最高法:严打涉互联网金融犯罪 将设立金融审判庭  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最高法:严打逃废债行为 严惩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最高法:当事人违法在风景名胜区开矿,应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7月27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出现的非法采矿现象,这份《解释》明确了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最高法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加强院庭长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在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法:对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最高法: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老赖”名单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发布会上,最高法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发布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同步发布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全文共19条,系对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重新修订,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高”公布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强迫幼女卖淫起刑点10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两高:用“伪基站”发诈骗信息超五千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两高”出新规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造假犯罪行为  从9月1日起,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将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两高”规定:五类犯罪案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划出界限。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数据造假刑案司法解释将发布  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司法部:提高刑案辩护率 保障律师执业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项试点被认为将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按照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最高检、公安部:明确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对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作出修改和完善。据悉,《补充规定》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删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意见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检、国家保密局联合规范泄密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日前联合出台《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泄密案件的办理。规定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中共中央印发意见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歌法 10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该法自日起施行。&  国歌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等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国歌法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核安全法获表决通过 “核安全观”写入法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观&被写入其中。此次表决通过的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举行 将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按照此前公布的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今日至11月4日在北京举行。根据此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的议程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议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14年后迎来大修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2003年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14年之后迎来大修。&  草案提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亮点:破解融资难融资贵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原法由7章扩展为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形可留置——监察法草案看点盘点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证监会:证券法草案二审稿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  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二审稿拟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将广泛涉及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增加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及处置系统性风险职责等内容。同时,证监会已划定下一阶段投资者保护重点工作,将围绕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加强投资者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维度展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渐发展,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善。监管层近年来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中着力构建全链条的投保格局,基本形成从发行到退市各环节的投资者保护全覆盖。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要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要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完善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等内容。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  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自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二是划转程序和划转步骤。三是划转配套措施。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支持符合条件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积极推动项目收益债、可转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引导各类投资基金等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倾斜。国务院印发《意见》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印发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印发,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是《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对下一步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人民银行等部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做好《意见》落实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  《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意见发布  全国86%的中小学、幼儿园已配备保安员,70%的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涉校刑事案件2016年同比下降19.6个百分点,非正常死亡人数每年同比下降近10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国学校安全态势总体平稳向好,但是,学校安全工作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医保支付迎来重要改革 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  为了让老百姓不再&看病贵&、&看病难&,医保支付即将迎来重要改革。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同时要求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探索将监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共分5部分15条,全面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司法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着力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  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制定出台《意见》,对于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和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共九章,九十条,主要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和促进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两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今日起,按新规执行。&  今年5月份,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相应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启动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技术改造工作。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共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 合规新规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  针对将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及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证监会对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进行整合,于今日对外发布统一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强调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而是要求各个部门所有员工都要合规。要求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银监会:银行对自有理财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需同步录音录像  为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乱象,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在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之外,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8月23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这是银监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银监会修改规定简化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十项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刑案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全国律协近日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并公布了《规范》全文。&  《规范》制定了9项权利救济条文,包括: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等16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诉讼权利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等6种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等。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切实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中国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保监会印发意见 加大保险业综治工作落实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综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十部门出台共享单车新规:禁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9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双重管理  民政部、中宣部、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对社会智库实行分类登记,双重管理,综合监管,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这是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的监管标准。&  为确保新规有序实施,《指导意见》设立了过渡期,为发布实施后至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五部门:社会工作者要及时报告农村留守儿童受虐行为  民政部、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要及时发现报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交管局:涉及13种情形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将被公开公示  自2017年春运开始,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公示涉及13种情形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中宣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要求既充分发挥事业体制凝聚人才的重要作用,又善于运用灵活用人机制激发新闻舆论工作队伍活力,探索新形势下吸引使用人才、评价激励人才、培养管理人才的有效措施,增强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事业心、归属感、忠诚度,为新闻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四部门: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三部门出台社保扶贫意见:减少缴费负担 提高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三部门发文鼓励发展养老服务PPP项目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体系建设、医养健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  这份由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提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两部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新规:鼓励共享汽车发展  交通部和住建部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发展。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等表述。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下空间将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方式。对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使用地下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激励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地下空间再开发。完善地下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促进地下空间依法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保障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已于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政府采购新规:可设定最高限价 禁止暗收回扣  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财政部18日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等。中国财政部公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财政部对外公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转移支付、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9章,共计44条。教育部进一步明确高校专职辅导员身份:既是教师又是管理人员  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修订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办法》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免费教科书政策实现全国所有地区的全覆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教育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意见》,对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作出部署。这标志着免费教科书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全国所有地区的全覆盖。我国首次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我国首次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工商总局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11月起施行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网购退货首次明确“七日”期限:签收次日开始算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内容。网络餐饮监管 对标实体门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媒体多次曝光的外卖&黑作坊&问题,《办法》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科技创新正在加快释放&源头活水&。我国从8月1日起施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丰富和拓展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的情形,以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新规:运输过程中禁止给动物“乱注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指出,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确保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规范和统一,保障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航局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共五章共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十八条,其中,第一至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类别作出要求;第四至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作出要求;第九至十一条,对许可受理、许可审核、许可决定作出要求;第十二至十六条,对许可变更、续办以及注销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作出要求;第十七条,对抽查、考核等监督管理要求作出要求;第十八条,对生效时间作出要求。地方重大政策立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原则通过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工作联系,深入推进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9月16日在天津召开的第四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将分别提请三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用制度保障促进三地立法协同。北京高院出台意见保障“疏解整治促提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法院审判工作依法保障疏解整治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要求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意见》分三个部分,共30条。《意见》强调,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加大矛盾调处化解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各项权益,公正处理诉讼各方利益关系。要结合首都工作实际深化司法改革,研究探索与首都城市定位和管理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积累经验。北京财产刑执行新规:法院执行 司法局配合 检察院监督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丰台区检察院、丰台区司法局联合通过了《关于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意见(试行)》,并举行了签字仪式。&  财产刑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弱、财产线索难寻等困境。据了解,出台《意见》是丰台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三家合作的一次试水,意在推动化解刑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该试行《意见》共二十四条,规定了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中&法院执行、司法局配合、检察院监督&的各项任务分工。北京高法:职工未休年休假应获300%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北京共有产权房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未来的共有产权住房盖在哪?质量怎么样?交通便不便利?环境好不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反映着百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的关心关注。在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中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让百姓满意的答案。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发布:不得制作供应凉菜  中小学食堂将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除对食物安全作出上述规定外,还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食堂盈利。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9月30日起实施  北京住建委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日起正式实施。北京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今后五年将完成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供地,通过加快房源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推动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北京新旅游条例8月施行 剑指非法一日游乱象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旅游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剑指非法一日游乱象,对低价揽客、追逐游客索要财物等六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北京5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建租赁房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农民集体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规定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规定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北京市快递业出台十二条行为“禁令”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快递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或价目本,而且必须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规则》试行期为两年。北京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生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将受到责任追究。北京:严重失信限制买房 公务员失信将曝光  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旅游度假、入住星级宾馆&&今后,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其所有的高消费行为都将受到限制,正所谓寸步难行。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意见》旨在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其中特别提出,将加大对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房地产领域反洗钱 北京下月起买房须用本人银行卡  央行北京营管部、北京市住建委、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等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上海首发中英文版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白皮书首次以中英文对照版本形式发布。上海率先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失信者将受7大限制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据悉,《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全面贯彻落实新道交条例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于3月25日正式实施,对交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上海交通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对接、加大运营单位所属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考核力度,并发动所属各行业加大宣传、加强管理、积极贯彻,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上海发布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上海将加快形成以人工智能芯片及传感器、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智能无人系统及软件等为重点的世界级新兴产业集群,到2020年实现人工智能重点产业规模超过1000亿,成为新增长点。上海还将大力推进人工智能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在智能制造、现代金融、商贸服务、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领域深度应用,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能级优势提升。上海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13家企业投放总数最高峰178万辆  为规范申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城市秩序,上海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起草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4条,对涉及政府企业与用户的各方责任、保证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慢行交通路权保障、违法处罚及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上海发布医药反腐24条:医生受贿满五千即被解聘、吊销资格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9月15日起上海开始施行《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规定》共分五个章节、24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形、禁止行为、部门及科室责任、举报管理、公布管理、涉事个人处理、管理人员处理等2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上海法院3月起全面推进司法网拍 向社会公布相关实施细则  2月22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宣布上海全市法院将从3月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在线拍卖。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在会上通报了上海法院历年来司法拍卖的发展情况、《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内容以及网络司法拍卖的下一步具体工作等。天津高院40条意见服务保障“一基地三区”建设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 为天津&一基地三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本市出台的促进&一基地三区&建设的四个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向纵深发展的40条具体举措。天津高院出台办法构建教官聘任管理机制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教官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构建教官聘任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干部队伍培训水平。天津出台网约车新规:拼车顺风车每天不超过2次  依据《天津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公安、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派单次数,合乘的基本原则及合乘提供者的资质等作出了规定。河南高院出台意见要求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切实保障国企改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全力服务保障河南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安排部署。河南:4种情形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或可获“20万+”奖励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也是见义勇为大省,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河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河南省委近日正式印发《河南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2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设置和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人员转隶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甘肃: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及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加强城乡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甘肃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加强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甘肃将减免贫困学子多项费用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甘肃省教育综合改革重点推进事项实施方案》,明确教育综合改革中将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保障体系,通过资助保障体系建设让&因学致贫&家庭占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比例由2015年的13%降至2018年的5%以下,努力实现贫困家庭学生能够接受从幼儿园到高职有质量的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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