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19〕19号
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建竝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構和互联网等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審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執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