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注销流程证注销

     一个体户注销同公司注销的流程一样的,只不过提交的资料不同,帝信誉总结了以下在注销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章,三证没有合一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有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还应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6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领用簿

7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8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帝信誉提醒大家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丢失税务登记是不会受到处罚的,但是你公司在注销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附相关政策,是从中/华*会+计网校抄袭的,哈哈哈!!!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会被处以罚款吗?如何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因此,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范围,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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