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局长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计算方法?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局长所属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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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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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9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9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号),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定了预征率和相关预算科目。与之相配套,我们起草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除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支机构风险防控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版权声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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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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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编辑: 来源:神州财税网 09:41:15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于日营改增试点后,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鉴于此,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发布财税〔2013〕74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曾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发布的两个公告与74号文及68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还是有不尽相同之处,本文仅对上述4项政策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的把握政策核心内容。
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团级汇总纳税,邮政企业实行省级汇总纳税
主要原因在于邮政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邮政公司,同时邮政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邮政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范围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邮政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三、与汇总销售额对应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范围也不同
进项与销项相对应,与销售额汇总范围有关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汇总,否则不得汇总。
四、铁路运输、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有特殊规定
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邮政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应在销售额基础上增加预订款,其中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 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此处应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确定口径不一致。
五、预征率的确定税务机关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邮政业分支机构的预 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 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年度清算规定不同
74号文及航空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而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不涉及清算的规定。
具体对比明细表详见下表:
神州财税网: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比较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均依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制定,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不包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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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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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十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_【高铁网】_中国铁路_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中国铁路,铁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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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点击“新闻来源”可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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