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公司交社保问题

关于社保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社保问题
我是去年6月初入职,试用期三个月,每月1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转正购买社保,也就是10.10号就发的是转正的工资(9月份的工资),而且社保部分也从工资里扣掉了,然后我于今年3月底离职,社保应该是要交7个月的,但是我在支付宝上查询公司给我交的社保是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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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支付宝看到的是11-3月,就说明你公司确实是给你少交了9.10月。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拿着你的身份证到你们公司所属区的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区打印你的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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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位从外地回来的重庆妹儿,现在单位要给他办理社保,他在外地办理过,现在已经退保了,重庆这边帮他帮里需要些什么手续呢,说需要一个什么转出正明和什么接纳书吗,懂的美女帮忙解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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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所以会飞,是因为她们把自己看得很轻~~~!!!http://yy628.taobao.com/
发表于 09:36
如果是外地的可以到社保直接办理参保,因为现在没有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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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
直接去办撒,现在跨统筹区转移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楼上妹妹在外地缴了几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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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4
妹妹,给你看哈社保局关于转移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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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5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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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5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从市外转入1.办理对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2.办理程序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二)转出重庆市1.办理对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2.办理程序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1.办理对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2.办理程序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办理调入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四)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1.办理对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①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②户口迁移到市内其它区县,且属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③与本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属我市其它区县城镇户口的。2.办理程序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往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还应出具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二、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三、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跨省转移。只能在我市范围内转移个人帐户余额。(一)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xx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接收函》,加盖区医保分中心公章,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3.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转出市级统筹区。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外下帐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2、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时,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帐户资金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3、最后参保人再持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结算转移清单》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市级统筹区内转移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公共窗口(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不实行跨省转移。单位和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在全市范围内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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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1
楼上的妹妹,再给你看个去年社保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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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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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范围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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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6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日至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之和转移。2.统筹基金: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三)转移程序。1.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2.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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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6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四)待遇领取。1.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具有我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2)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且在其他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3)不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且在我市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4)不具有我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但我市是其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2.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保手续。3.按规定应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五)其他。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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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7
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日至日期间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从日起,将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即:日至日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5%)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0%)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从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意见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四)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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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日至日期间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从日起,将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即:日至日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5%)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0%)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从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意见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四)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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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三、市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与参保城镇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即日至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不转移统筹基金。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四、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市相对应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指数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不再补缴。(二)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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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领取两份及以上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三)关于欠费的处理。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完清欠费本息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各项手续。对经督促不能完清欠费的,社保机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不再办理欠费补缴。(四)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社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全额退还其在我市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五、其他(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的转移衔接办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二)本意见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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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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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解答.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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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经向北京市劳动局了解得知,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龄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社保的一些问题
一、社保都包括什么
社保到底都包括什么? 很多人都没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所以在填写材料的时候,可以看到诸如: 我有社保 还有医疗 工伤 这样的表示。
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中断劳动,即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本人及家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开展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目前,各地区均有强制的不同险种,但至少是三险。而且也会根据地区的劳动局相关规定来强制执行。
有些效益好的公司会给员工额外上一些保险, 那些都是属于商业保险的中的团险范畴,这种保险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即刻终止。 这点要注意
明确自己在公司有什么样的保险是家庭配置保险的第一步。社保不能替代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的很好的补充。
养老金如何领取
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目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调整对三类职工影响同,通常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是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二是“中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三是“新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他们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老人”的养老金计发,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而言,他们的境况和“新人”相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很小。
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
如果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进行相应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就不一定缩水,还有可能高于原来的水平。因为,基础养老金的增长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而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那么个人账户资金的增长率就取决于投资回报率。
如果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超过投资回报率,那么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社会统筹比例并相应增加基础养老金就可能使这部分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
个人账户的计算方式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缴纳比例和退休后发放的计算标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很明显,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去除。
2、缴费比例: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3、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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