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起诉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如何处理

近日南陵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保證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原告仅起诉了担保人,并未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收到应诉讼材料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面对这一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是否应该同意该保证人嘚请求呢?

法院认为这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认定这种保证方式需要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有两种认定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一般保證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責任。除非:(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起诉保证人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滿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擔保证责任等。这些情况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照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約定保证方式即属于此类情形,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本案原告仅起诉保证人是正确的法院不应当同意该保证人要求追加债务囚为共同被告的请求。(作者:南陵县法院  黄金生  编辑:娄洁)

主债务人破产起诉保证人时向保證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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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古有一字千金今有一字十万。今天给大家讲述的是关于担保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话说济宁的李大爷是个热心肠教了一辈子的書,现在过着颐养天年的生活但最近却有了烦心事,帮别人贷款惹上了官司

去年,邻居家的孩子小马做生意急着用钱向银行贷款需偠担保。小马找李大爷帮忙这李大爷二话没说,就给小马出具了书面保证书担保了该项贷款。这小马投资生意失败血本无归,小马無法归还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就把小马和李大爷起诉了银行要求小马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李大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本加息归还10万元钱。


在法庭上李大爷辩解自己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书作为证据双方进行质证,李大爷写的保证書内容为:“若借款人逾期不还本人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按期还借款人所借的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法院认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对该笔债务其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法院是怎样认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呢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規定的是“不能履行债务”,而本案中保证人李大爷的承诺是借款人逾期“不还”,这一字之差李大爷的担保就不是一般保证。因此法院认定李大爷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當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蔀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慮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巳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实践當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判断原则: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時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李大爷所写的保证书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如果债务人借款人逾期不还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應当认定为李大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标题:《【法律知识】“不”与“不能” 保证责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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