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时代如何避免注册商标查询侵权

电商时代 如何解决线上线下渠道冲突?淘宝控价!维护品牌!_渠道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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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 如何解决线上线下渠道冲突?淘宝控价!维护品牌!
在电子商务已经如火如荼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企业还在艰难地抉择。他们之所以迟迟不开展电子商务,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还没有想清楚如何解决网络渠道与传统线下渠道冲突的问题。(周1-8-6-8-0-3-0-8-1-0-9淘宝控价) 一丶冲突本源剖析 1.
客户重叠 很大程度上,这是造成冲突的本源所在。除非网络上卖的产品和线下渠道体系卖的产品的终端消费者能完全区隔开来,否则这种冲突必定存在。 2.
价格冲击 这才是线下渠道反应激烈的本质。厂商通过网络渠道分销他的产品,即使销售不出去,也对产品和企业的品牌是有正面帮助的。可是,为什么线下渠道却对网络渠道有抵触情绪?问题的本质就在于,网络渠道销售的商品在线上售卖的价格比线下零售店的要便宜,约20%的差价足以让线下渠道产业链产生很大的动荡。同时,线上的低价销售也对品牌形像造成极大的冲击。 3.
窜货行为 现在各类产品都在网上有售,我们基本上可以在网上找到市面上绝大多数的产品。这些产品并不一定都是厂家直接销售的,而是各级经销商利用价差,渠道的差异化的价格,而开展的趋利行为。例如:某企业之前与某品牌的湖北省代沟通,其下部分经销商的进货量越来越少,但整体销售并未减少。调查发现,其他省代以超低价在该省铺货,算上赠品甚至低于出厂价,导致某些省代都不追求利润,而只追求出货量,从而拿到更多返点。为防止窜货,各厂商都采取在产品包装上添加条形码丶二维码等溯源措施。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的窜货都是采用“刮码”销售,特别是在网络渠道。 面对这种状态,如果厂商闭着眼睛视而不见,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越来越乱。与其陷于被动,还不如早日主动出击,将网络渠道纳入企业的渠道策略体系规划中。 二丶如何破解冲突 1.
善用网络渠道的媒体属性 我们会发现,网络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属性外,还带有相当程度的媒体属性。企业大可不必畏惧因为线下渠道带来的冲击而放弃网络渠道,完全可以有效地利用网络渠道的媒体属性打好媒体牌,通过网络营销传播来带动线下渠道的销售。 2.
针对网络渠道开发新的产品线 从源头上牢牢把控网络产品的出货渠道,保证全部是通过厂家直销和网络渠道分销的方式出货,这样就确保网络专供产品不会有太多的供货途径。可能很多人会疑惑,开通网络营销新渠道,那么传统的线下渠道必然受到冲击,就算厂家开发出新的产品线,新的子品牌来拓展网络业务,线下渠道产品一样会“私自触网”,对传统线下渠道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如何有效地规避? 3.
让线下渠道分享到网络营销的甜头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本质上不难解决,关键取决于厂家的心态,如果一个厂家,有志于把全国市场做好,必然会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与渠道商争利。在把握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厂家可以通过网络商城的形式,以厂家的高度面向全国的消费者,打破地域的区隔,让原有的线下渠道加盟商,全部成为这个官方网络体系内的有机组成部分。比如开通网络供销体系(天猫有分销平台),面向原有的线下渠道加盟商,让他们“触网”(其实他们早就触网了,网上低价销售的产品都是线下渠道加盟商自己卖的)。通过制定严格的供销体系,统一的零售价格,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谁犯规谁出局。 4.
公平的网络环境 很多厂商会更疑惑了,网络上的价格体系如何管控?据笔者了解,目前业内知名厂商都是请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在管理。笔者经过打听找到了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向他请教了对网络上的价格体系管控方式。 简单的说,首先是厂商通知各级代理商及其分销商,已经“触网”的主动向厂商备案登记,未“触网”的可以选择加入网络供销体系来分一杯羹。再者是对于未备案或价格混乱网店,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下架丶删除等行动;然后重复以上动作。同时,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实现更好的监控,并制订出线上线下违规者的处罚措施。 电商时代,线上线下渠道是拉动企业快跑的两架马车,如何避免马车在奔跑中摩擦碰撞,如何使它们形成最大合力,已成为传统企业“触网”成功的关键。传统企业要想成功“触网”,必须学会化解线上线下渠道的冲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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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威武啊如果要做维权的话,建议还是要找一个全面一点的公司吧。目前杭州淘全公司做的还不错,目前做的操作的品牌有400多个,处理面比较广:低价控制、专利侵权、阿里巴巴、盗图、假货打击等。应该是目前行业比较全面的,感觉还不错,QQ: 手机:,可以免费的咨询和测试,看结果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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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多的维权管理工作,让我了解到了市场管理的,品牌规划的重要性。。一位国内500强的总经理沟通中说的那样:在电商时代,一定要控制好价格体系,如果被这类小卖家谋取私利的同时破坏了市场,因小失大。对品牌的潜在影响是非常大的。
如若品牌在淘宝中遇到低价、假货的问题,不管是母婴、3C数码、保健、化妆还是食品类目都是可以咨询我这边。我们服务了300多个品牌总能在其中找到方法和思路,处理面是目前最广的。不管是自拍图,假货,专利侵权还是阿里巴巴等问题,在我们这里都能找到方法和思路解决,可以免费测试,效果满意后付款。。手机182_683-10502也可以QQ咨询: ,期待和你沟通,解决目前的困扰。。
其实要做维权的话,我建议去找一个全面一点的公司,像以前我有一个客户去一个叫什么网xx的公司合作了半年多又来找到我们公司,说是:购买鉴定不做,阿里巴巴不处理,自拍图不处理,这样折腾来折腾去的很不方便,找维权公司不就是为了方便、效率吗?但是现在一般来讲维权公司在第一个月都能做到处理好盗图的情况,但是一般的卖家自己本身不也是能做吗?我觉得杭州淘全公司还不错,处理面最广,客服每次的处理都会超过合同要求的处理量。可以和他们经理联系,QQ,手机:
在电子商务已经如火如荼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企业还在艰难地抉择。他们之所以迟迟不开展电子商务,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还没有想清楚如何解决网络渠道与传统线下渠道冲突的问题。
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在淘宝中也是这样,当品牌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小卖家假货,低价、盗图、还有海外代购,这些侵权,做品牌淘宝的人都知道,对于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如没有统一的价格体系,怎么能去招募新的分销商,如果没有价格管控,怎么去带着品牌区参加活动。
只有做好了价格管控,品牌就不用怕假货、低价、盗图这些问题了,品牌商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找相关公司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控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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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有遇到到假货、经销商串货、代购、低价信息等等侵权信息,全面帮助管控网上的价格体系/如有问题也可以前来咨询 电话150. qq:751.243.338
“互联网+”的提出,并不是简单的将互联网和各个传统行业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但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网购方面:相信品牌商一定遇到过这样那样问题,也对这些问题存在着困扰。
1.低价是指经销商未按照品牌商或厂家指导价格,低于指导价格进行网络销售的行为,对品牌商整体的价格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严重紊乱了原有经销商的体系。
2.窜货是一种由于产品经销网络中的各级经销商和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没有按照品牌商规定的市场进货渠道拿货,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跨渠道销售。
3.非授权销售是指没有预先经过品牌方允许,个人或者公司私自在网上开店进行销售;线下的经销商未经允许私自在网上开店进行销售同样是非授权销售的一种。
4.假货指未经品牌商授权销售,无正规渠道进货,属卖家私自生产制造,借用品牌知名度、美誉度,销售和贩卖质量不达标不合格的问题产品。
这些问题也是大多数品牌商在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行业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低价的情况会导致商家之间展开价格拉锯战,最后厂家无利可图。也沉重打击了线下经销商与品牌合作的积极性,使产品招商变的形式严峻。
串货是犹豫拿货的渠道互联所导致的价格体系被破话,进而导致没有优质的分销商,阻碍品牌的发展。影响市场秩序,产生各种假货,水货的情况就会开始在市场上泛滥。
而非收钱销售会使经销商的利益不均衡,产生价格混乱。
假冒伪劣产品给品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品牌发展和品牌活力严重受阻。
“互联网+”的兴起会衍生一大批第三方服务企业,即“互联网+”服务商。他们本身不会从事互联网+传统企业的生产、制造及运营工作,但是会帮助线上及线下双方的协作,从事的是做双方的对接工作,盈利方式则是双方对接成功后的服务费用及各种增值服务费用。
针对侵权问题的情况,其实主要分为3类:
1.知识产权侵权(涉及到盗图、盗用商标、盗用专利)
3.经销商串货,出现的低价、乱价问题
淘宝是个公平公正的平台,所以它为了更好的规范市 场,出了一套规则。像一些大的公司,它会组建一个 团队学习这些规则,但规则经常变,所以很多公司都不专业。这时候,我们龙席就出现了。
如果交给第三方平台处理,能快速有效的处理违规链接,并且能省下2,3人的人员投入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并且能较好的规避风险,可以避免投诉者上门申讨和上级领导的责任追问。
我们能做到的:非授权店铺→删除下架其链接(严重者屏蔽店铺,并扣2-12分处罚);或者协助到你们追查到货路来源;可有效处理线上未授权店铺以及串货问题。维权理念: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规范线上卖家,帮助客户发展网上分销、维护线上线下整体利益链。
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品牌维权服务团队,专注于商家的品牌维护,为在线商家及品牌客户提供全程电子商务品牌渠道管理、价格管控、打假(包括水货处理)等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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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遇到此类问题,欢迎咨询。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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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此贴献给那些在为淘宝上假货,低乱价,串货而烦恼的朋友们,也希望此贴能给各位带来有实质性的帮助。所以,在假货低价横行的线上市场,各位一定要保持自己的维权意识,否则,所带来的危害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因此失去在消费者心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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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什么意思,如何解决,避免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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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解决当前的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和管理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改革开放20年是我国立法工作步入正轨、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积淀太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进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民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的参与度,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执法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时打击违法行为。(四)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五)强化区域的、国际的商标保护: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世界已经进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性经济文化的广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经济现象的摩擦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商标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质是加强国家间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层面。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商标保护问题。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网络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发展前景也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几个特点,对于开展网络商标国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面对网络商标保护,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络技术已经处于比较前沿的位置,而且网络商标保护研究工作和国际社会开展研究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同步发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社会还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网络商标保护,而且,传统经济在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六)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权利的维护:商标权利人与注册商标的关系。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即增加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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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 商标侵权与日俱增
& &互联网时代下,让一切都变的更加简单,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电商购买,商标的侵权问题变得非常的严峻。人们只要点点鼠标,就可以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和服务,然而,这样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比如,网络的虚拟性、抽象性,使得消费者无法通过对实物的观察来鉴别商品的真伪,给一些不诚实的商家提供了鱼目混珠的机会,也给真正的商标权人在维权问题上带来种种困难。  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提供了简易畅通的途径,大型网络平台一度被外界描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保护、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奇虎360与腾讯QQ商标侵权案、微信商标权归属案,这些“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争议案,都是具有特别意义的案件。  反观开发区现状,目前主要有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四大优势主导产业,以及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四大新兴产业。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区拥有新加坡杭州科技园、国家级高科技孵化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大学科创园等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这些园区多为电子商务公司,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将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加入到市场主体中来,为此,在如今“互联网+”,对于各个园区内大量新创企业而言,商标的需求、商标运用、保护问题将逐步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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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直以来都是商家所需要拥有的对象。商标的持有可以帮持有人更好的进行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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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日 09:54:5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丰富了商务活动的运行模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又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最为突出。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商标权制度的影响出发,重点论述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标增添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但与此同时,网上商标侵权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手段花样翻新。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使网上争夺顾客注意力的竞赛迅速白热化&&已经有人将这场战争称为&眼球大战&,谁能够锁定客户的注意,谁就可以在网络时代生存。而在网络空间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显然是一条快捷之道,这种利用他人商标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特征的商标权制度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一)商标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  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并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方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色。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样,国家之间的地域界限在互联网上就变得越来越模糊,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日趋淡化。  (二)商标权的时问性将受到更大限制  商标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应以其在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社会贡献相抵的收益时问及信息更新的速度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互联网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术更新的加快,使网络经济中的各种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变化、终止频率也随之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其商标专有权的续展期应适当缩短。  (三)商标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商标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由于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同几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谋取利益,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致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用户之所以在上面轻轻点击就可以开启另一番天地,是因为网页上超链接部分嵌着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URL),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就可以轻松地找到被链接的网页。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元标记构成的商标侵权  所谓元标记,是源代码的一种,是指位于网页超文本语言(HTML)的一种特殊代码,它不仅向浏览者提供某一页面的附加信息,而且也帮助一些搜索引擎进行页面分析,使导出的某一页面检索信息能正确地放人合适的目录中。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网上搜索引擎的发展是推动元标记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包括Yahoo、Google等著名的网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样的关键词检索功能,即在某个用户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如果网页没有埋置关键词,搜索引擎的编码器就会或者扫描全部网页,或者扫描一定数量的网页文本,结果必然出错率高,且影响速度。因此,相比之下,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就显得方便快捷。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BBS上的商标侵权  BBS,即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互与通讯方式,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样,一旦有人设立了电子布告系统,人们就可以向上面上载信息或从那里下载信息。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往往不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已注册商标作为吸引用户的标志放到公告系统中,由此引发侵权纠纷。  (五)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三、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问题或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相关单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涉及赔偿责任,应考虑侵害人的主观因素,适用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侵权行为模式,主要是利用了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使用工具以及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归根到底它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属性,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也是适用的。就归责原则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有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无过错的人则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电子商务以及整个互联网的正常运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四、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BBS)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标权的侵害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在网络环境的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所列举的取得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中,域名所有人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五、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  (1)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域名、取消非法链接、停止在BBS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O万元以下的赔偿&。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发生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因此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后,给确定具体损失的赔偿数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全球分布,很难获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要准确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商业声誉的损失也非易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足以弥补的最低赔偿原则,即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侵权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如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诉讼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以防止出现有的商标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2.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0万元以下。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限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等极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在电子商务中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即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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