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要求父或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标准

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_广州离婚律师-温德民律师_新浪博客
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
元,平均每月62.5元。而
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
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
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
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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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母亲能作为原告起诉孩子的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尹业红  日期: 字体:
&&& 何某与解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第三者的原因,何某与解某调解离婚,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解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因物价上涨,何某将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母亲能作为原告起诉孩子的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 谁是适格的原告,何某认为孩子还小,没有起诉能力,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直都是父母在协商确定的,且最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是由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予以明确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为父母,而起诉追加抚养费即是对当初离婚诉讼请求有关子女抚养请求权的变更。因此,其原告也应当为父母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增加抚育费,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中的一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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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公告子女可否向未离婚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洪峰春 罗小明
  【案情】
  石晓梅与高志贤于2006年10月结婚,育有一女高丽。自2008年高志贤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高志贤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3年,石晓梅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高丽,遂以高丽名义将高志贤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石晓梅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夫妻婚姻关系存在,不起诉离婚,可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纷争,是家庭矛盾,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父女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必要条件。
  【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故有观点认为,石晓梅和高志贤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法律应否进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不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量身定做的。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儿高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高志贤追索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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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周女士咨询: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履行抚养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请问,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父母是否必须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报记者连线张兆军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到底是不是该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对此,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这一规定已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因此,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父母主动支付其抚养费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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