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C/Tp2p公司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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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面料的 T/R , T/C , C/C 等各是什么意思,各占多少比例?
提问时间: 00:27:57
纺织面料的T/R,T/C,C/C等各是什么意思,各占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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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棉混纺。一般TC就是涤纶多棉少,比如常规的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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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本文不讨论制表符与空格缩进问题)
编程过程中,我们常常用多个空格或制表符分隔两个字符串,那么这两个在显示效果上有什么区别呢?
比较如下两行代码的输出效果
printf("1\t1\n");
printf("12\t1\n");
/*1和1之间有4个空格*/
printf("12
1\n"); /*12和1之间有4个空格*/
代码1输出结果:
代码2输出结果:
很明显可以看到代码1输出结果中右侧的两个1是上下对齐的,而代码2输出结果中右侧的两个1上下不对齐,代码2输出结果不对其的原因很容易理解,但是为什么代码1输出结果中的两个1会对齐呢?
这牵扯到制表符\t到底跳过几个空格的问题。
\t到底跳过几个空格是没有规定,也没有标准的,每个输出设备会规定自己设备上\t会定位到某个整数单位倍数处,比如有的设备规定\t定位到8字符整数倍数处,假定某个字符串在制表符\t的前面有n个字符,那么\t将跳过8-n%8个空格。
阅读(...) 评论()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宁波中瑞太丰米业有限公司与T.C.C.宁波佳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t.c.c.宁波佳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珠。委托代理人:杨见钧。委托代理人:张乾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国富。委托代理人:范军武。上诉人t.c.c.宁波佳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c.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具有多年的酿酒原料购销关系。日,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一份,约定:t.c.c.公司向中瑞公司购买粳米1000吨;到厂价3520元/吨;供货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根据t.c.c.公司生产需要及时供货,但t.c.c.公司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中瑞公司;付款方式为送货数量200吨作为铺底额,以后的付款按照货到后凭t.c.c.公司的实际验收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十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中瑞公司共向t.c.c.公司供货1000吨。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协议》一份,约定:t.c.c.公司向中瑞公司购买粳米1000吨;到厂价3560元/吨;供货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根据t.c.c.公司生产需要及时供货,但t.c.c.公司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中瑞公司;付款方式为按照货到后凭t.c.c.公司的实际验收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十天内付清货款,开票日期为每月25日。合同签订后,中瑞公司共向t.c.c.公司供货60吨。根据t.c.c.公司的要求,中瑞公司于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向t.c.c.公司增供小麦53.93吨计元、早米25.30吨计83996元。针对上述1060吨粳米、53.93吨小麦及25.30吨早米,中瑞公司向t.c.c.公司开具编号为50596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t.c.c.公司已认证。原审庭审中中瑞公司自认早米货款已付清,小麦货款已支付86597.20元,t.c.c.公司于日、1月17日分别支付粳米价款490000元及988400元。截至日,t.c.c.公司尚欠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日,中瑞公司与案外人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酒厂)签订编号为2014185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九江酒厂向中瑞公司购买珍珠米(即粳米)165吨,单价为3380元/吨。同年5月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2014263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九江酒厂向中瑞公司购买珍珠米320吨,单价为3300元/吨。同年6月3日,签订编号为2014334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九江酒厂向中瑞公司购买珍珠米500吨,单价为3190元/吨。履行过程中,中瑞公司确认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共交付344.623吨。中瑞公司委托案外人宁波佳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实公司)向九江酒厂运送上述货物,佳实公司向中瑞公司收取126元/吨至140元/吨的运费。原审审理过程中,中瑞公司明确要求t.c.c.公司按照126元/吨赔偿运费损失118440元。中瑞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具有多年酿酒原料买卖业务关系。日,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一份,合同约定t.c.c.公司以3520元/吨的价格向中瑞公司购买1000吨粳米,供货时间为2013年9月至12月,付款方式为货到后中瑞公司凭t.c.c.公司的实际验收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c.c.公司收到发票后十日内付清货款,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中瑞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t.c.c.公司经办人也验收并签字确认。但t.c.c.公司在收到中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仅于日、1月17日支付了490000元及988400元,余款1865600元至今未付,造成中瑞公司向他人借款进货,至日存在利息损失62124.70元。日,t.c.c.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中瑞公司又签订《购销协议》一份,约定t.c.c.公司以3560元/吨的价格向中瑞公司购买1000吨粳米,供货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其他约定与前一份《购销协议》一致。合同签订后,中瑞公司及时备足了1000吨粳米,但t.c.c.公司仅接收了60吨,经中瑞公司多次催促,t.c.c.公司拒不通知中瑞公司发货,造成利息损失2500元,及货物堆存产生的损失元。另外,t.c.c.公司尚有临时向中瑞公司购买的小麦货款拖欠未付。请求判令:一、t.c.c.公司继续履行日签订的《购销协议》,如t.c.c.公司不履行,t.c.c.公司补贴中瑞公司600元/吨的差价;二、t.c.c.公司支付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并按月利率1%向中瑞公司赔偿该货款到日前利息损失62124.70元,并赔偿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t.c.c.公司赔偿中瑞公司因未依约购买合同标的物所造成中瑞公司的其他损失元。原审审理中,中瑞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解除日签订的《购销协议》未履行部分,赔偿损失元,其中差价损失元、运费损失118440元;二、t.c.c.公司支付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t.c.c.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中瑞公司提交的日的《购销协议》系复印件,且根据中瑞公司、t.c.c.公司合作和交易习惯,均是中瑞公司先供货,经t.c.c.公司验收入库,并在合理期限内t.c.c.公司确认没有问题后再付款,且中瑞公司供应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未经t.c.c.公司实际确认,要求t.c.c.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瑞公司提交的日的《购销协议》系虚假材料,t.c.c.公司从未刻制过合同专用章,也未有t.c.c.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授权代表的签字,且从签订时间看,当时t.c.c.公司已经停产,不可能再与中瑞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中瑞公司的利息等损失均是基于日的《购销协议》,故中瑞公司主张的利息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中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t.c.c.公司是否应赔偿中瑞公司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一,中瑞公司认为,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签订了两份《购销协议》,且前者中瑞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者中瑞公司也已经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t.c.c.公司认为,前者没有原件,后者虽系原件,但案外人周达明不能代表t.c.c.公司签字,且t.c.c.公司无合同专用章,故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过《购销协议》,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周达明的陈述,涉案的两份《购销协议》中“甲方:t.c.c.宁波佳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周达明”的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签,t.c.c.公司的签章均是t.c.c.公司的供应主管所盖,且t.c.c.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也表明周达明系其退休员工,原担任总经理助理,现仍在t.c.c.公司担任工会主席,故中瑞公司有理由相信周达明代表t.c.c.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其次,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显示,中瑞公司开具给t.c.c.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t.c.c.公司认证,且t.c.c.公司的进仓单及t.c.c.公司应付账款余额表均能够反映中瑞公司送货的事实。t.c.c.公司提出其未与中瑞公司签订过两份《购销协议》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中瑞公司认为,由于t.c.c.公司违约,导致中瑞公司低价处理大米,要求t.c.c.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元、运费损失118440元。t.c.c.公司认为,其与中瑞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中瑞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故不应支持中瑞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中瑞公司提供的三份《采购合同》虽系传真件,但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印证,且散装大米的保质期较短,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宁波地区空气湿度较大,且将进入梅雨期,中瑞公司不及时处理,大米易霉变,故中瑞公司以低于原合同的价格处理堆存的大米并无不妥,t.c.c.公司亦未证明该差价及运费损失不合理,中瑞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及运费损失,合理合法。对于中瑞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及运费损失的金额,由于日的《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实际交付了344.623吨,且该合同价格要高于日签订的合同,中瑞公司自愿按照实际交付的数量计算货值计元,并未损害t.c.c.公司的利益,故予以准许。因《购销协议》项下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为3346400元,故差价损失为元。至于运费损失的金额,佳实公司向中瑞公司收取126元/吨至140元/吨的运费,现中瑞公司自愿按照126元/吨的价格计收运费损失计118440元并无不妥。综上,中瑞公司、t.c.c.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购销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现中瑞公司已经按约备齐了货物,但t.c.c.公司仅接收了1060吨货物,对剩余的940吨货物,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直至中瑞公司起诉要求t.c.c.公司继续履行,t.c.c.公司仍未通知中瑞公司供货,故中瑞公司要求解除《购销协议》项下未履行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中瑞公司已交付的货物,t.c.c.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中瑞公司要求t.c.c.公司支付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日起支付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赔偿中瑞公司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损失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亦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中瑞公司与t.c.c.公司于日签订的《购销协议》未履行部分;二、t.c.c.公司支付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赔偿未履行部分的损失元。上述款项t.c.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t.c.c.公司负担。t.c.c.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中瑞公司已按照日《购销协议》履行供货义务,缺乏事实依据。首先,该《购销协议》系复印件,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其次,根据双方的交易惯例,均是中瑞公司先供货,经t.c.c.公司组织人员验收入库,并在合理期限内确认无异议后,再付货款,而并不是供货后马上付款。再次,中瑞公司交付的所谓货物数量和质量均未得到t.c.c.公司的确认,中瑞公司提交的所谓“商品内部转移单”上收货单位签收处签署的“甘”字也是其员工自行签字,并非t.c.c.公司签收。显然,中瑞公司供应给t.c.c.公司的货物数量不清、证据不足,要求t.c.c.公司支付货款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对中瑞公司提交的日的《购销协议》的真实性认定错误。该《购销协议》系中瑞公司与明知无权的周达明签署,非t.c.c.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虚假合同。首先,该《购销协议》甲方处印章不是t.c.c.公司的印章,该印章的文字内容与t.c.c.公司印章文字内容明显不一致,该合同也没有t.c.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总经理等授权签字。其次,中瑞公司明知周达明已退休,并非t.c.c.公司员工,无权代表t.c.c.公司签署合同。且周达明的证词未经质证,缺乏证明效力。再次,t.c.c.公司于日更换公司总经理并于同年停产,不可能于日再与中瑞公司签订任何《购销协议》,年底采购原材料违背常理;三、原审判决中瑞公司所谓60吨货物视为履行日《购销协议》缺乏事实依据,纯属主观臆造。首先,在没有仓单证明的前提下,认定中瑞公司交付了所谓60吨货物,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原审判决也明确该所谓60吨货物是中瑞公司根据t.c.c.公司口头要求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所供,可见,该行为与日的《购销协议》无关;四、原审判决中瑞公司履行日《购销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审认定中瑞公司于日、5月6日、6月3日三次采购粳米,目的是为履行日的《购销协议》。而该协议并未反映出供货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显然,即便是中瑞公司存在所谓的采购行为,与该协议无关。其次,中瑞公司未提交采购粳米跌价销售等证据,原审推断跌价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中瑞公司所称的运费损失更是与t.c.c.公司无关,且提供的运费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中瑞公司答辩称:一、中瑞公司已按照日《购销协议》履行供货义务。首先,该《购销协议》由中瑞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后交给t.c.c.公司,t.c.c.公司经审核确认后签名加盖其公司印章传真给中瑞公司。由原审法院对t.c.c.公司员工周达明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涉案合同系其签名盖章。中瑞公司开具给t.c.c.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认证抵扣。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t.c.c.公司与中瑞公司签订了该《购销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次,原审法院在t.c.c.公司调取的二十份收货进仓单,以及t.c.c.公司认可尚应支付中瑞公司2141040元货款的应付账款往来余额表和记账凭证,以及中瑞公司开具给t.c.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签订该《购销协议》后,中瑞公司供给t.c.c.公司合同内粳米1060吨,减去t.c.c.公司于日支付的元,日支付的490000元,1月17日支付的988400元,t.c.c.公司尚欠中瑞公司的货款余额即为t.c.c.公司自认的金额;二、日的《购销协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t.c.c.公司称该《购销协议》系中瑞公司明知无权签署的周达明擅自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虚假合同。中瑞公司认为,签订该《购销协议》时,签署人周达明在t.c.c.公司分管采购业务,未办理退休手续。t.c.c.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也承认周达明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如今虽退休但仍担任t.c.c.公司的工会主席。t.c.c.公司关于“其于日公司总经理更换并于同年11月已经停产,不可能于日再与中瑞公司签订任何《购销协议》,年底采购原料违背常理”的上诉理由毫无道理;三、中瑞公司在履行日的《购销协议》中产生的损失依据充分。t.c.c.公司与中瑞公司签订该《购销协议》后,仅收取60吨粳米,对于依约尚应接收的940吨,虽然中瑞公司已经备足货源,但因t.c.c.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一直滞留在中瑞公司租赁的案外人宁波市庄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减少损失,中瑞公司将剩余的粳米以低于《购销协议》约定的价格转售给九江酒厂,由此造成的价格损失及支付的运费应由t.c.c.公司承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t.c.c.公司尚欠中瑞公司货款是多少;二、中瑞公司转售粳米的损失是多少。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从日、12月5日两份《购销协议》的签订情况来看,周达明在原审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作为t.c.c.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身份签订该两份《购销协议》,第一份协议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协议履行了一部分。t.c.c.公司也称周达明是其员工,虽已退休,但仍是该公司的工会主席。故应认定周达明系代表t.c.c.公司签订涉案《购销协议》,双方之间存在本案买卖关系。从双方粳米买卖的履行情况来看,中瑞公司提供的一百一十份商品内部移转单与中瑞公司开具给t.c.c.公司并经抵扣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均为元,三份进账单显示中瑞公司已收取t.c.c.公司货款共计元,两数之差为2141040元;原审法院从t.c.c.公司调取的应付账款往来余额表、两份记账凭证均显示t.c.c.公司应付中瑞公司款项2141040元。综合以上事实,可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两份涉案《购销协议》,同时证明中瑞公司向t.c.c.公司提供1060吨粳米及部分小麦和早米,t.c.c.公司应付货款元,已付货款元,尚欠中瑞公司货款2141040元。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双方签订的两份《购销协议》只履行了1060吨粳米,中瑞公司为减少损失将剩余的940吨粳米转售给九江酒厂。中瑞公司提供的其与九江酒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向九江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入账通知书可以相互印证,并且,散装大米的保质期较短,月,宁波地区空气湿度较大,不及时处理,大米容易霉变,故中瑞公司以低于原合同价格约180至370元/吨处理,也符合市场行情等因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产生的差价损失为元,高于中瑞公司原审中主张的元,对此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妥。关于运费损失,中瑞公司将940吨粳米转售给九江酒厂,必将产生相应的运费。佳实公司向中瑞公司收取126元/吨至140元/吨运费,中瑞公司要求t.c.c.公司按126元/吨赔偿运费损失计118440元并无不当。综上,t.c.c.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4元,由上诉人t.c.c.宁波佳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谢 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查看: 9018|回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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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看VERBAL 答案中有ABCTF,TF我知道是什么意思,ABC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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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该就是T
C 还是 C我是这样子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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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 T F和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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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还有什么T/C, C/A...都什么意思啊 求高人解答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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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T,B是F,C是Can not say。与SHL的试题里的选项对应的,因为那个里面只有选项A、B、C
项目经理, 积分 158, 距离下一级还需 9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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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 积分 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63 积分
这样子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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