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养老金扣押了参保人15个月的养老金。经参保人上诉,法庭一审,社保局养老金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再审,仍然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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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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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襄城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何开兵,湖北省襄阳市畜牧良种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和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献,市社保局企业待遇核定科主任科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何开兵不服被告市社保局关于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指数的核定结果,要求为原告计算日至日职工历年缴费指数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开兵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增、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朱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原告何开兵所在单位开始参保,原告及所在单位补缴了1996年1月至2002年6月养老保险费,被告市社保局依据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险(号)文件及襄劳险(2001)1号文件,将原告补缴1996年至2002年7年的欠费全部记账到2002年当年,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原告核定了缴费指数。
被告市社保局于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1、《关于印发﹤襄樊市国营农场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襄劳险(2001)1号),证明原告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依据;2、《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号),证明该文件不适用于原告的主体资格;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4)68号,证明该文件不适用原告的主体资格;4、《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证明该文件适用于原告的主体资格;5、《关于严禁各地自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9号),证明我局无权制定、改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6、《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险(1996)3号),证明我局无权制定、改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7、《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鄂劳社文(号),证明我局对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后核定缴费指数的结果,使用文件正确;8、《市直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补缴年养老保险费对待遇影响的测算说明》,证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缴对参保人员缴费指数及待遇的影响。
原告何开兵诉称,原告系湖北省襄阳市畜牧良种场职工,2002年7月,湖北省襄阳市畜牧良种场依据国家政策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为职工们补缴了1996年至2002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告在办理退休时,发现被告在计算退休工资时并没有将年7月期间的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依据鄂政办发(号及鄂劳社发(2004)68号文件将1996年至2002年7月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被告拒绝变更,为此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襄政行复决字(201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关于原告2002年参保时补缴1996年至2002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指数的核定结果,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计算日至日职工历年缴费指数。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按欠费年度计算职工历年缴费指数。
2、劳社部发(2003)15号,鄂政办发(号、鄂办发(2004)58号,鄂劳社文(2004)68号等文件,证明原告补缴1996年至2002年,被告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职工缴费指数错误,侵害了原告权益。
被告市社保局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无理。原告何开兵所在单位属农牧渔良种场,该单位在2002年新参保时,我们严格按襄劳险(2001)1号文件利用微机编制程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原告提到的鄂政办发(号、鄂劳社发(2004)68号是针对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定的政策,原告所在单位属农牧渔良种场且身份为非农业职工,他们要求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参保政策执行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是湖北省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定的政策,该文件规定“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目前可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原告称我们没有执行上述文件与事实不符。同时,上述文件亦没有规定单位新参保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指数按正常缴费计算。
原告请求将补缴1996年至2002年的养老保险费按正常缴费计算历年缴费指数的不合理要求,是原告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不理解。在业务经办方面,我市社保业务经办从1996年就开始采取计算机信息化操作,按业务经办标准及政策通过计算机编程进行规范。经过近十年的不断更新完善,逐步实现了业务全部由计算机处理,杜绝了手工操作的随意性,加强了风险防控手段。社保业务从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到账分账、利息计算、养老金核定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经办全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通过计算机编程,制定了统一的业务办理流程,采用计算机自动化处理,早已改变了过去手工办理业务的做法。没有政策依据,软件开发公司就无法为计算机编程,前台工作人员更是无法办理;在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省人社厅在《关于严禁各地自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9号)中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
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险(1996)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第2条规定:“1996年1月份以后补缴时,实际缴费工资计入实际补缴年度”;《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鄂劳社文(号)第四部分“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对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费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费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鄂劳社文(号文件这一规定是对鄂劳险(号相关规定的延续和强调。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一方面是督促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要显现出按时足额缴费和一次性补缴欠费待遇的差别,只有采取统一的记账方式才能确保社保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否则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一种冲击也是对正常缴费人员待遇的不公平。
原告2002年参保时补缴1996年至200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只能按补缴处理,我局将补缴的1996年至200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实际补缴的2002年度,若不补缴则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我们将累计计算的指数也一并计入了实际补缴的2002年度。这一规定全市统一执行,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军工企业参保等特殊行业及其他所有参保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进行补缴时,均按此规定补缴、记账。
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单位新参保后,职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历年正常缴费计算缴费指数。综上,我局对原告年缴费指数的核定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经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文件适用有分歧。原告认为,原告单位新参保,不应按鄂劳险(号文件规定,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而应当依据鄂政办发(号文件、鄂劳社发(2004)68号文件,按历年正常缴费计算缴费指数,被告市社保局认为鄂政办发(号、鄂劳社发(2004)68号文件是针对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定的政策,而原告单位属农牧渔良种场且身份为非农业职工,原告要求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参保政策执行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上述文件亦没有规定单位新参保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指数按正常缴费计算,因此被告市社保局对原告补缴1996年至2002年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当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缴费指数是正确的。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以上有效证据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何开兵所在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畜牧良种场属农牧渔良种场。2002年,原告作为该单位非农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时一次性缴纳了年的养老保险欠费,被告市社保局将原告补缴年7年的欠费全部记账到2002年当年,并按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原告计算了缴费指数。原告何开兵于2010年12月退休,原告不服被告市社保局关于何开兵2002年参保时补缴1996年至2002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及缴费指数的核定结果,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纠正被申请人错误,将2002年7月参保时一次性补缴的欠费,比照按时缴费记账,个人指数分配到1996年至2002年历年。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送达了襄政行复决字(2014)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关于原告2002年参保时补缴1996年至2002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指数的核定结果,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包括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指数认定内容在内的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职责。《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996年1月份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工资计入实际缴费年度”,《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暂行办法》第四部分规定“对原欠费养老保险以后补缴的,核定退休待遇时,原欠费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本案中原告所在单位2002年参保时补缴年的养老保险费被告将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实际补费的2002年度,并将原告年度缴费指数计算到当年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要求将2002年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年期间的欠费按时缴费记账到历年,并将2002年当年缴费指数分解到1996年至2002年的历年是缺乏依据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鄂政办发(号、鄂劳社发(2004)68号,针对的主体是国有农垦企业,被告所在单位属农牧良种场,原告要求按国有农垦企业参保政策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鄂劳社发(2008)60号是湖北省针对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定的政策,该文件规定“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因为可以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上述文件均没有规定单位新参保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指数计算按正常缴费计算,故原告称被告未执行上述文件的理由不成立。故被告关于原告2002年参保时补缴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指数核定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开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开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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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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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名老人状告社保局 官司打赢养老金被停发
3月底的长垣街头,乍暖还寒,王凤娥老人艰难地推着凉皮小车,步履蹒跚。她今年63岁了,身体一直不好,原本无需再拖着病体摆摊糊口,因为她以前每个月都能领到数百元的养老金,钱不多,但也足够维持简单的生计。然而,4个月前,与县社保局的一场官司,却将她平静而自足的暮年时光彻底打破。 “官司打赢了,养老金咋没了?”王凤娥百思不解。数月来,她和与其有相同经历的3位老人一直在寻求着答案,追索着自己的保命钱,追索着她们心目中的公道。 开始:官司打赢了 据王凤娥等老人讲,她们4人1966年参加工作,在长垣县棉纺总厂上班,1999年3月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2001年底,单位破产,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们便靠吃低保艰难度日。2009年,原省劳保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一文,等到了好消息的她们便依据该文件参保,长垣县社保局向她们每人收取了1987年3月至1999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0160.1元、“个人缴纳”1334.24元,每人共计11494.34元(其中利息6079.94元)。县社保局自日起为她们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400元,后涨至700余元。 后来她们了解到,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并不合理。 首先,她们并没有代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0.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县社保局自1987年3月向她们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豫劳险字【1992】13号文件要求:“我省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原则上从1992年9月份起实行,有困难的地、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延缓,但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实施。过去已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的市、县,其缴费标准和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应从9月份开始。”据此表述,县社保局多收了5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便按照长垣县政府的地方文件《批转县离退休费用统筹领导小组关于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长政【1988】90号),她们也应从1988年11月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县社保局依然向她们多收了2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此,她们将长垣县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依法返还她们多缴的养老保险费。长垣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确认长垣县社保局向4位老人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自1987年3月至1988年10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县社保局返还4位老人各10360.9元。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老人们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县社保局没有上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日将多收的10360.9元分别返还给了4位老人。 一切似乎很顺利,老人们维权成功,依法行政得到落实。 然而,变故却毫无征兆地来临。 结果:养老金没了 自老人们领取了多缴的保费之后,县社保局便停发了她们的养老金。经询问得知,她们已经“被”退保了。社保局的领导告诉她们,由于其单位已经破产,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无法筹措,社保局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将个人代单位缴的保费退还之后,相应的亏空无法弥补,遂作退保处理。该局领导还要求她们将法院判决以外的,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保费也一并领走,“你们跟社保局已经没关系了”。 老人们大呼不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她们的权利,她们已参保几年了,该缴的保费都缴了,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明确,是要将个人多缴的部分予以返还,社保局的退款,也仅仅是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返还多收的部分,与退保没有任何关系。社保局怎能在法院判决以外,要求她们领回已缴纳的合理费用,将她们作退保处理?她们缴纳的保费中“个人缴纳”那部分至今仍在社保局的账上,该局又怎能把她们退保呢?“养老金是我们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打官司是为了要回多交的钱,怎么可能要退保呢?” 王凤娥告诉记者,她参保之后,便取消了低保待遇,养老金是全家的保命钱。其他老人的家庭状况也都十分困难,并且体弱多病,停了养老金,等于是要她们的命。为了保住自己的救命钱,几个月来她们往社保局跑了无数趟,好话说尽,“俺这一把年纪,只差下跪了。”“俺们甚至说,胜诉权当败诉了,再把退给俺的钱重新交上行不行。”“胜诉的去求败诉的谅解,天底下有这样的事没有?”说到委屈处,老人们已是浊泪涟涟。 一名叫郭凤荣的老人委屈地告诉记者,有人对她们说,都怪她们贪小便宜,这下吃大亏了吧。“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叫贪小便宜?” 据老人们讲,和她们同时退休的人里,还有一些人也被多收了保费,本来也准备打官司维权的,但看到了她们如今的境遇之后,似乎悟出了什么,纷纷打消了维权的念头,“社保局掌管着我们的保命钱,可不敢得罪啊!” 起因:难以填补的保费缺口 老人们的委屈和不满,对于长垣县社保局局长许新奇而言,同样也是一个难题。 许局长坦承,如果单单依照法规来看,向个人征收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确属违规,社保局也确实多收了20个月的保费,对于法院的判决,该局服从。但同时,考虑到实际因素,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欠缴,足额缴费后才能发放养老金。而长垣县棉纺总厂已破产多年,这笔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无处落实。在将该款项发还老人们之后,他还同棉纺总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长垣县二轻局协调,但该费用由二轻局代缴同样于法无据,于是,困局便难以解决。 “我也很同情这些老人,知道她们不容易。”许局长告诉记者,他一直没将老人们从名单上除名,这就给了她们将来重新参保的机会,已属照顾。 对于当初为何让老人们代单位缴保费,许局长表示,对于像这种单位已破产而未清欠的情况,该局一直都是这样处理的,并且权衡实际情况,也只能如此处理,“对我们来说,就看保费是否交齐,至于具体如何筹措,与社保局无关。” 让社保局颇感为难的是,整件事情其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长垣县棉纺总厂破产清算时,并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劳保费用,而作为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上级部门无义务为其清欠,个人代缴又同样于法无据,从而使这项应由企业缴纳的保费亏空,成了难以解开的死结。 追根溯源,一切都指向了10年前那起并不合规的破产清算。 根源:一次破产引发的问题 2001年底,长垣县棉纺总厂宣告破产,清算之时并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劳动保险,而是支付了每人数千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而这一举措,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文禁止。此外,在该厂退休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上,破产清算组盖的竟然是棉纺总厂的章。 凡此种种违规之处,都令老人们坚信,他们现在面临的困局,是长垣县相关部门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然不能由自己承担。“我们自身没有任何过错,法院也没有判错,错的是当初不合理的破产清算,错的是社保部门没有进行监管,并且自身还多收了20个月的保费,现在这恶果却让我们自己去吃,这合理吗?没能足额缴费的原因,不是我们个人造成的,现在却让我们想办法填补亏空,这合适吗?” 许局长表示,社保局对该问题也很重视,一直在寻求解决办法。3月12日,该县县委书记薄学斌还就此问题作了表态,要求社保局予以解决。而目前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老人们做退保处理,再让她们通过二轻局重新参保,当然了,“单位缴纳”部分还是要老人们自己想办法。 对此方案,老人们顾虑重重,她们甚至愿意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出钱,通过二轻局补上单位欠缴的缺口,“但不应是重新参保,法院的判决是对个人代单位缴费的纠正,我们也从未处于退保状态,只要这块缺口能补齐就好。”此外,她们之前的养老金已经涨到了每月700余元,如果重新参保,养老金的标准将会降到每月400元,这对于依靠养老金维持生计的老人们来说,同样是难以承受的损失。 许局长表态,他已向上级请示,待这些老人们重新参保后,其养老金争取还按原标准发放。“我们一直都是站在她们的角度考虑的。” 但王凤娥并没有这样的奢望,经历了30多年的车间劳碌,她的眼睛已经看不太清了,但在每一个正午或黄昏,她依然推着赖以谋生的凉皮小车,颤颤巍巍地走在长垣县城的大街小巷,艰难地穿过一排排的车流人浪,“没办法,没了养老金,我们一家也得活下去呀。”⑦1
[责任编辑: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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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南昌人,社保只缴15年就亏了!缴社保的真相竟然是这样!@所有南昌人,社保只缴15年就亏了!缴社保的真相竟然是这样!在南昌小敏一直有个愿望那就是成为一个每天坐在家里不工作还有工资拿的人后来发现还真有这样的人那就是退休后的人by 长春蓝枫而且关于要不要缴社保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没有太多争议了能缴的都尽量缴不能缴的想办法也得缴可是一缴就得缴15年?要不然白交?关于社保的问题,小敏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和养老金?社保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了就是每个月从工资里扣掉的那“几百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五险”里面有一项是“养老保险”等到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发放一笔资金给你发的这笔钱就是退休金,也叫养老金用来保障你的老年生活为什么社保要缴满15年?养老金是可以无限期领取的!从你退休后,只要你一直活着就可以一直领养老金即使你个人账户的余额为零,依然可以继续领而且,养老金的标准会逐年上调你越长寿,每个月领取的钱会越多!可是,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这笔“财源滚滚”的资金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只有缴满15年社保,才能领到这笔钱而且,现在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以后可能就不止这个年龄了因为,延迟退休的方案过几年可能实施...换句话来说,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按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是违法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查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上班族参保后,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都应该按时足额缴费只要你不是自由职业者假设你在正规的公司、单位上班不管你有没有缴满15年都得一直缴纳社保,直到退休为止缴满15年有什么用?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参保人职工养老保险在累计缴满15年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继续缴费则将来退休后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上面说的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保那么参保的个人呢?事实上满足参保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缴纳社保社保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缴纳的比例会高一些但个人和上班族的待遇是一样的可以通过延长缴纳期限来获取更多的收益所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缴纳养老保险时应该尽量延长缴费时间15年的社保必须连续交?很多小伙伴一定都有疑问社保缴费15年是不是都必须不间断?其实没有这种说法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要在员工退休前累计缴纳15年即可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所有,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如果快到退休年龄了社保缴费还没有达到15年想要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只不过不是马上领而是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不过,这个是有期限的!如果延长缴费5-10年后女职工已满60周岁,男职工满65周岁还是未满15年,那么亲爱的老宝宝们你们就得一次性补齐剩下的钱了...缴满15年之后要不要继续缴?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中断缴费补缴的,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且,国家和各省市养老保险制度文件中从来没有说过缴满15年可以不缴不存在缴15年就可以随意中断缴费的说法缴满15年”后不缴费只能说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行为而且“缴满15年”只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而已社保缴满15年到底能领多少钱?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除了把钱存银行、支付宝之类大家是没有什么好的投资理念而社保刚好就是这一类人的福音它除了是一种生活保障,还是一种长期投资by Aenon也就是你现在交钱,等退休后拿养老金并且你生病、生孩子、失业、工伤还有的报销单位给你交大头,自己交小头这么算算,其实还是挺划算的可能有些小伙伴内心还是拒绝的毕竟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少了现在就让小敏从投资收益方面来给你们算一算缴满15年社保后能领到多少钱by 彻斯特_南昌市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还无数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每月到手的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可能一些数学不好的小伙伴看完还是一头雾水 举个例子 ▼小李,男,南昌人,2017年满60岁退休,退休前他刚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缴费119340元,其中个人账户的余额是:47736元。2017南昌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5258元,假设小李的月平均工资为5258元,他在南昌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了60%作为缴费基数,所以他第一次领到的养老金是(1)月基础养老金:(×0.6)÷2×15年×1%=630.96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47736元÷139=343.42元合计:630.96元+343.42元=974.38元,所以,小李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是974.38元。根据2017年南昌市人均预期寿命(75岁),假设60岁的小明还能领养老金15年,领取的时长是:15×12个月=180个月。那么,小明退休后15年内,总共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是:974.38×180=元(注:举例仅供参考,每个人的养老金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缴费档次的不同,而不一样)看完这个例子后是不是心里有一本账了呢正所谓“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个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那你的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就会越低社保怎么缴收益最大?看了上面算的这笔账是不是觉得缴社保还是挺划算那怎么缴才能让社保收益最大呢怎么缴才能让养老金收入更多呢养老金的影响因素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三个因素与你个人有关第四个与你领取养老金所在地的工资水平有关正常情况下,每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都是越来越高的所以如果你想在退休后拿到更高的养老金你现在就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现在按照高一点的工资去交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年限你以后可以领的养老金就更高个人及单位在南昌如何缴纳社保如果是单位给你办理那你只需要出示单位办理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果是个人办理,就去当地的社保局或者直接网上办理如果是异地人(非南昌户口)想在南昌办理需要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办理社保所需材料初次缴费人员①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③一寸证件照(一张)续费人员①携带初次缴费人员所需材料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证》(未办《手册》或《登记证》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由养老保险代办处(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外埠转入人员①携带初次缴费人员所需材料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③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养老保险异地怎么领取?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现在是不是对养老金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呢社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保障民生的措施很多人觉得,每月还要从工资中扣除部分来缴纳保险很不值得其实缴社保并不是什么亏本的事先不说,每月缴纳的金额并不多而且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是逐年升高对于理财小白来说社保绝对是一种“不亏的买卖”而且,缴纳社保的年限越长 我们受益就越多!oEndo图∣网络
作者∣小敏合作微信:jxmd01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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