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平安福豁免新增轻症豁免C可以不升级吗?就是不交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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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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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
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
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费用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手术费用保险金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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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 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终止。
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日额保险金
(1)因病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产生如下治疗的合理且必要费用:
1.门诊手术;
2.门诊肾透析、门诊肿瘤化疗、放疗和电疗。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
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手术费用保险金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年缴保费:
查看详情∨
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年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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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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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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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年缴保费:
查看详情∨
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年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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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侧重险种:
适用人群: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需求分析:
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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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重疾豁免保险费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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