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如何办理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

【诚信兴商】企业外汇管理政策,您知道多少?
何为外汇您知道吗?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那么企业外汇政策您又知道多少呢?
为帮助涉外企业掌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和业务操作,特选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企业版),旨在更好地普及货物贸易政策知识,让企业了解需履行的义务。
企业主体管理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如何登记?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企业哪些信息变更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答: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企业报告管理
1、企业报告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报告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2、企业报告有哪些内容?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登记管理
1、登记管理是指什么?
答: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2、登记业务范围是哪些呢?
答:企业办理以下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在付汇、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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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独家】外汇业务大比拼(七)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分析: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因此应选择D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分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因此应选择B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收支进行():
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电子数据核查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六十一条,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应选择B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因此应选择B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的,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四十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四)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因此应选择A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
原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收汇凭证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因此应选择D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可以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六十条,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五)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选项B、C、D均为第六十条中关于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要求。因此应选择A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规定,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和商业单据或重复使用凭证和商业单据从事虚假贸易,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以()定性处罚。
分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五条,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和商业单据或重复使用凭证和商业单据从事虚假贸易,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以非法流入定性处罚。因此应选择A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四十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三)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因此应选择C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分析: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四十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二)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因此应选择C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其()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五)、(六)项所限制的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五)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一份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表》,不可以():
在多家金融机构使用
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中“五、登记管理”-“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注意事项”第二条规定“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名录登记、名录变更要求()原则,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属地管理 名录企业
属地管理 辅导期企业
业务发生地 名录企业
业务发生地 辅导期企业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中“一、企业主体管理”-“名录登记”和“名录变更”的管理原则均为“属地管理原则”。“名录登记”-“注意事项”的第2点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
本次核注余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金额
进口可付汇金额不得大于本次核注余额
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进口可付汇余额不得大于本次核注金额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中“六、电子数据核查”-“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管理原则第2条规定“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核注时发生错误的,可自核注之日起()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5日(不含)
15日(不含)
15日(含)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中“六、电子数据核查”-“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注意事项第1条规定“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对于企业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于收付款后()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信息。
五个工作日
十五个工作日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于收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中“五、登记管理”的“管理原则”规定“《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 )额度内境内运用。
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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