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集体房子私有工厂能随便收回吗

要买房子的注意了,化工厂用地改造的住宅楼买的时候要慎重【南阳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136,707贴子:
要买房子的注意了,化工厂用地改造的住宅楼买的时候要慎重收藏
[提要] 一些曾经由工业企业使用过的地皮被称为“毒地”,因为那里曾经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曾经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随着这些企业的腾退,地皮空了出来。这些位置紧接着就被开发商盯上,随后进行了房产开发。治理“毒地”、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其遗留的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  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垃圾场旁边,但你可能正居住在比垃圾更具危害的毒地之上,因为你对所住社区的用地历史数据几乎一无所知。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  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北京广渠门15号地块原来就是一家化工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经修复后建起豪宅。  毒地开发的背景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退二进三”计划。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二环路),进入城市边缘(三环路);或者退出第二产业,兴办第三产业,这一计划使产生于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的众多高污染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由于其地理位置往往优越便利,几乎所有的地块都被开发。其中,有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各类不同性质的全国污染场地应以万计,仅是农药厂污染的场地就占据相当高的比例,但处理和正在处理的屈指可数。  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续被曝光。2004年4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  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  2007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获救。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然而,见光的毒地属极少数,更多毒地在政府和居民毫不知情之下,仍悄然威胁着人们的健康。而毒地对人体的危害,往往需要十年、数十年才会显现。美国原为工业废弃物垃圾场的拉夫运河,在1953年被填埋覆盖后开发成大量的住宅和一所学校。24年后的1977年,当地居民频频发生孕妇流产、儿童夭折、婴儿畸形、癫痫、直肠出血等病症,经调查后才真相大白。  中国面对毒地这一新污染问题,目前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发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大体呈现“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毒地的潜在风险也大大加剧,因此,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情况、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经济和环境治理等手段解决隐忧,已然刻不容缓。   ·上篇·毒地凶猛   污染土地密集出现,毒性释放可达上百年,尚不包括地下水的污染。没有修复的土壤的影响与危害很可能长达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致使环境污染,人体致病。而修复越往后拖延,投入的修复资金就越高,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进入5月,北京东五环外朝阳区管庄乡,康泉新城二期工程工地上,挖掘机轰鸣作响,尘土飞扬。  现场一个被挖开的大坑足有20米深,负责土方挖掘储运的一位工程人士称,“还要再深挖7米,预计两个月后,土方挖掘工程完工。”从深坑中挖出的土,一度被直接堆放在工地上,散发出难闻气味。受到侵害的邻近施工人员与康泉新城二期施工方协商后,后者才将土方运走。  这块场地为铁道部所属防腐枕木厂原址,七八年前该厂迁走,之后这块土地闲置。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文件《关于调配朝阳区建国路八里桥南1号部分土地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函》,2011年1月,该地块从市政用地调整为经济适用房居住用地,由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下称国家公务员住宅中心)承接,为各部委公务员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26.19万平方米。  枕木防腐厂在此生产30余年,其间需大量使用防腐蚀、抗老化的化学品,多种有机污染物经年不息地慢慢渗入地表土、深层土、地下水,直至更深、更远处。  对此,多个工程队仅知道,在建的是一个高层住宅楼小区,下设四层地库。除了少数相关人士,鲜有人知晓这个埋藏在土地深处的秘密。
小猪短租-邀请好友注册各获300元,在395多座城拥有超30万套真实房源让您的旅程不再单调,更充分感受住宿之美,人情之暖,分享之乐.
  两个版本的调查报告   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中心承接此地块后,一些专家曾受邀对该场地进行前期调查。2011年5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下称中国环科院)出具了一份公开环评报告,评价了该场地的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水排放和噪声排放的现状。在水文地质方面,报告仅称,该区域地下水属重碳酸钙、碳酸镁型水,污染较为严重。  但这份环评报告只字未提该地块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历史用地和原址环境也未着一字。其后公示的版本亦是如此。  然而,《财经》记者获得的另一份同样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康泉新城二期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初步调查报告》(下称《初步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环科院在日、23日、24日分别对该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采集取样分析,结果发现土壤中的污染物超标严重,主要为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这种碳氢化合物种类繁多,大部分具有较强的致癌性和致突变性。  《初步调查报告》显示,从康泉新城二期场地土壤样本中,共检出超过“北京市场地风险评价筛选值”的污染物种类19种。其中,主要污染物为多环芳烃,包括苯并[a]芘、苯并[a]蒽、菲(PHE)等,最大超标倍数甚至超过千倍。其他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也在三、四百倍。  多环芳烃多具有致癌毒性,是重要的环境和食品污染物。其中,苯并[α]芘更被视为高致癌物。  此外,该地块由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相互渗透与系统循环,地下水的污染也较为严重。  《初步调查报告》还指出,此地块需要修复的总土方量为12万立方米。一位参与该项目修复的专家对此表示怀疑,“需要修复的土方量怎么可能就10多万方?那片场地面积的修复,远不止这个数字。”   《初步调查报告》称,这一场地0-7米深度为最严重污染,到达12米深度时,污染物还有超标,按其公布的修复面积1.32万平方米粗略计算,修复土方量应超过15万立方米。  据这位专家称,目前该地块污染土壤的处理几近结束,而地下水修复工程尚未完成。   城市毒地涌现   康泉新城二期污染的土方量在业内人士看来并不惊人,比其面积更大、修复更难的地块不胜枚举。  “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北京南三环有一片化工厂、农药厂聚集地,这片场地有多少做过调查,做过土壤修复?而今这片土地早已纳入住宅或商业开发了。”北京一位参与多起修复项目的专家称。  2001年,中国城市“退二进三”的政策,随着国办发〔2001〕98号文发布而逐渐增加力度,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大批污染型企业外迁。尤其是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高污染化工企业,企业搬迁风生水起,污染场地大面积暴露。  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土壤与环境生物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骆永明的研究表明,仅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江苏、辽宁、广州、重庆等地污染企业搬迁数千家,置换约2万余公顷工业用地。  重庆,2004年至2012年,集中搬迁了137家污染企业,而这些企业原址基本都位于黄金地段;江苏,连续三年时间内陆续搬迁4000余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留下了大量污染情状不明的场地。  这些地块因地理位置优越,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状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动力。这些被遗留的场地污染到底有多大面积?严重程度如何?究竟有多少在未经治理的情况下被投入使用?目前没有权威统计数据发布。  但从一份北京市环保局在2005年至2006年的调查数据中可见一斑。在北京市环保局突击调查的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中,有7块场地土壤污染,部分场地污染深达15米,必须经过严格的修复,才能满足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各类不同性质的全国污染场地应以万计,其中农药厂污染的场地占据相当高的比例,但处理和正在处理的屈指可数。  以北京为例,2001年-2005年间,北京搬迁了142家工厂,置换出878万平方米可供重新利用的土地。而据北京市环保局污染场地管理科科长李敬东介绍,自2004年至今,北京市已知的污染场地仅有十几块,已经修复的只有8块。  由于国有老厂的环保设施和意识缺乏,对于污染物的处理相当简易。当年的农药厂对农药残渣等有害化学残留物的处理方式,基本是就地排放掩埋,有的离地面仅五六米,因此,不少经过处理的毒地依然污染物浓度很高,甚至超过有关监管标准的成百上千倍,有的污染物深达地下十几米,有些污染物迁移至地下水,并扩散,导致更大规模的污染。  目前,“中国已经发现的污染场地还不到100块。”北京市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姜林介绍,然而,美国的污染场地大概在四五十万块,欧洲也有几十万块的数量。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梦舫指出,国内不少毒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出事,就不只是环境问题,而是影响地价、房价的经济问题,更是危害健康、人身权利的严重社会民生问题。  因此,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与否、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治理,已然刻不容缓。
  ·下篇·治理困局   央企所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应该由企业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抑或由地方政府负责,也未有定论。对场地污染的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来说,责任问题的厘清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场地污染修复的成败。  污染土地必须修复或者搁置,这是国际共识,但首先要知道的是哪里有污染。   底本不清   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费时五年耗资10亿元进行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大规模调查。对此次调查数据,环保部讳莫如深,至今未对外公布。今年5月30日,在北京召开2012年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会后《财经》记者几次追问环保部自然生态司土壤处负责人,其对该问题依然避而不答。  环保部迟迟不公布调查情况,多位专家分析,其原因是目前修复技术不成熟,政府也难以一次性支付修复污染场地的巨额资金,且调查结果非某一部委能决策、掌控之事。而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状况一旦公布,可能引起恐慌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江苏省苏州市,地块每平方米可拍出上万元高价,而位于城市中心的数十公顷的被污染土地无人问津,撂荒多年。该地块是创建于1956年的苏州化工厂原址,主要生产农药,2003年搬迁后,苏州市有关部门一直在寻找土壤修复的方法,至今仍在进行新一轮的全面调查分析。此外,南京市乐居雅小区2007年甫一开盘即遭到消费者抵制,原因是公众获知小区是建在未经修复的原南京化纤厂旧址上。  另外,多位污染场地修复专家提出,上述耗资10亿元的土地调查数据也有失全面性,还不能精确掌握全国场地污染的统计数字。参与此次调查的多位专家向《财经》记者透露,调研的取样方法有瑕疵,直接影响到普查数据和最终结论。全国调查均按8公里×8公里的范围取样,人口稀少处和污染密集区以同样的标准密度取样,结果不够严谨;而且在6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取一个样,范围与随意性均太大。  不过,参与调查的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锁向《财经》记者介绍,化工企业和高污染风险企业星罗棋布,如逐个摸点,仅凭环保部门一力为之,十年也很难做出场地污染数量、面积的精确统计。  《财经》记者还获悉,调查期间,环保部只调查其所管辖的范围,其他诸如污染问题严重的矿区矿山及其周边环境则归属国土部门管辖,由于部门壁垒,一些数据没有被共享。   监管真空   目前,中国对毒地的监管和修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2003年全国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里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不包含对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因此不能有效过滤毒地。  北京宋家庄工人施工中毒事件,被视为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起步的标志性事件。事发两个月后,2004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污染企业和单位,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  2008年环保部再度发文,要求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  但这些文件并非强制性法规。  目前,全国仅有北京、重庆两地环保部门设有污染场地管理科,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重庆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其他城市并无强制性要求开发必须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分析,基本处于监管真空。  武汉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有2400户规模,建在武汉长江化工厂原址上。环评报告书认为,项目场地存在金属锑污染和局部有机物污染。重金属很难在环境中自然降解,金属锑会刺激眼、鼻、喉咙及皮肤,持续接触可破坏心脏及肝脏功能,吸入高含量锑会导致中毒。而有机物污染的土地,短期内根本不适合作为居住用地。  但2010年11月底被媒体曝光时,该小区已基本建好。在武汉市环保局要求之下,毒地采取覆盖土工膜将污染土壤进行隔离,而土工膜隔离修复方法在业内专家看来只是规避风险,而非彻底修复策略,由于污染物没彻底消除,今后进行开挖建设时仍可能引发污染。至今,小区业主已陆续无奈地入住。一位小区业主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唯一能做的是,“今后让孩子少到小区里玩土”。  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使其后的追责也苍白无力。武汉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未做污染土地修复,没有环评报告,就在毒地上建房。事发后,武汉市环保局仅批复要求:“鉴于本批复下达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且部分住宅已建成的事实,你公司除须积极补救,对于幼儿园以外部分建筑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你公司应当根据承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采取了覆盖土工膜将污染土壤进行隔离的规避手段,而非彻底修复措施后,居民已然入住,此事亦不了了之。
  三道闸门失守   土地再开发大致有两个阶段,即土地收储和招标出让,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现有的环评报告,是在工程开工动土前进行,而并未在土地收储和规划环节有相应强制性要求。因此,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等缺失对开发的场地进行污染环评和勘察,此为源头监管失守。  武汉赫山地块事件中,开发商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在施工工人中毒后,方知此地块为武汉市农药厂遗留的毒地,于是将该地块退回武汉土地储备中心,武汉土储中心向其赔偿1.2亿元。“损失了这么多纳税人的钱,这是非常大的教训。”北京市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姜林表示,按照国外成熟的法规,赫山地块事件中,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和原武汉市农药厂都有责任。  开发商在获得这块土地时,应该对这一地块再做环评和勘测。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主编高胜达证实,许多外资工业企业来中国建厂之初或关停时,都会做土壤勘测,并将数据报备给当地环保部门,以明确自身责任。土地购买者在购买土地时,也会要求对方出示场地环评报告,甚至自行再做调查。  目前,在国内与毒地利益相关的开发商和业主两方皆缺乏作为。世界银行(微博)高级环境专家谢剑对《财经》记者分析说,这与优势地段的土地供不应求有关,“黄金地段什么样的土地都可能有人要,即便是被严重污染的”。  对于场地污染,环评是最后一道防守闸门。武汉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即出现了典型的环评缺失。小区选址时,未经环评便获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并违规开工。至环保审批时,小区已基本建成。  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这一行业的毛利率在20%-30%,高于普通建筑业的平均水平,许多不具备资质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也大量承担污染土壤的土方工程,这极大增加了污染土壤的暴露和二次污染的几率。  在已知的污染场地修复案例中,往往选择当地环境科研院所成立的修复公司,“由于没有资质管理,有几台挖掘机就可以成立一个修复公司。”高胜达说,而只要能找到工程,就可以盈利。高胜达称,目前,国内污染修复产业大小公司有几十家,但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复项目的不超过五家。产业扩容过程中,不乏浑水摸鱼者。   昂贵的消毒   日,武汉市启动了该市首个化工企业土地修复工程赫山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武汉市政府在赔付开发商1.2亿元之后,要再耗资2.32亿元为毒地埋单。  据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市还对其7处涉污地块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了4处土壤修复试点。初步统计,武汉市整个治理、修复工程耗资或达40亿元。为此,武汉正在积极争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指出,修复治理费用高,使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  不同污染物、不同浓度的场地,以及所利用的修复模式手段不同,成本差距悬殊。通常概算,每亩土地的修复成本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以北京红狮涂料厂限价房项目为例,“每亩污染土地的修复成本是200余万元,而万科买下的地价是每亩1000万元,修复成本占到地价的五分之一。”   毒地修复往往需要5年-10年,甚至二三十年,“每块场地上千万元的修复资金,有赖于持续和专门的资金机制。”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说。  据一位中科院专家分析,国家环保部在“十二五”期间向土壤治理方面的投入将突破百亿元,仅江苏省在“十二五”期间投向土壤修复的资金就有24亿元。  但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锁表示,这24亿元只是国家给予的指导性技术支持费用,用于技术研发和示范区推广,“将污染土壤全部修复干净是不可能的”。   谁埋单?   摆在毒地修复中最大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尤其难以追索历史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场地的责任理应在原有企业,然而,原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使得这一责任主体变得非常不明确。在近年来的高污染企业的搬迁中,涉及到的大多是国有老企业,其土地多属于划拨性质,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和收益也已上缴国家,再要求其对污染地块负责,几无可能。  武汉赫山地块的原污染厂已经倒闭多年,事实上难以追索企业责任。但该地段楼面地价上升,土地储备中心可将2.32亿元的治理成本,以及之前背负的经济损失收回。不过,在不少环保人士看来,这样支付污染土地的修复成本,就等同于购房者在埋单,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不相符。  另外,央企所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应该由企业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抑或由地方政府负责,也未有定论。  对场地污染的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来说,责任问题的厘清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场地污染修复的成败。据谢剑介绍,环保部正在起草的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定中,大致方向是由地方政府处理。  北京和重庆有破冰之举,各自尝试了不同的道路。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拍卖时招标文件即明确要求,中标人必须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制定的污染土壤处置方案,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避免土壤二次污染。在这个过程中,环保部门全过程介入,保证场地清理的实施和风险的控制。  万科集团(000002)拿到的北京红狮涂料厂限价房项目即是通过这种方式。参与过万科招标的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公司副总经理刘科介绍,竞标企业有10分钟时间介绍污染土地治理方案,由评标专家作出评判。
但污染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评测,开发商与其委托的修复公司,不对地块进行再评测,仅依据环保局提供的评测报告和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再由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专家或单位进行合格验收。  高胜达介绍,重庆是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发改委、财政、国土等部门,利用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污染场地进入拍卖程序之前对土地进行修复治理,并期待能够通过土地出让收益形成污染场地治理的良性循环。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需要大量资金,初步估计,重庆市目前场地清理和修复将需要120多亿元,而通过土地出让收益形成循环需要较长的周期,这一模式目前存在极大的资金缺口。  美国超级基金法或可借鉴。该法规定由联邦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其有多种资金筹集渠道:自1980年起对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的原料税;自1986年起征收的环境税;一般的财政拨款;对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公司及个人追回的费用;其他如基金利息以及对不愿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及个人的罚款。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授权环保总署组织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并向污染场地的责任人追回治理费用。  不过,谢剑认为,假如中国复制此模式,其中“污染者付费”就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对于已知责任的污染场地,中国尚且没有明确用于治理的资金渠道,对于未明确责任的污染场地,更没有专门配套资金。”   无论如何,压境而来的现实是,污染土地密集出现,毒性释放可达上百年,尚不包括地下水的污染。没有修复的土壤的影响与危害很可能长达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致使环境污染,人体致病。而修复越往后拖延,投入的修复资金就越高,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 官方隐藏数据
咱南阳好像有几个项目就是在化工厂原址上建起来 还好没买过房子
西药厂 算么。
化工制药厂。
登录百度帐号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用来建厂房后出租吗?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背景
目前为止,广东省、大连市等部分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日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这一地方法规的出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仅限于兴办集体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工商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确立了合法操作的政策基础。
但是,对于尚未制订法规明确政策的省市,包括北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三、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四、合法化操作的建议
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集体土地的房子能买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