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和旧改的区别拆迁补偿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作者 红颜为梅醉 & &
创建于 02:45:26 & &
修改者红颜为梅醉 & &
修改于 02:45:26
文档摘要:**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改善我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的基本原则
(一)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 关 键词:
**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改善我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拆迁的基本原则(一)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环境脏乱差的居住区和城市规划区内村(居)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二)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要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两到位”,即补偿资金到位、回迁安置房到位。(三)棚户区拆迁改造要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单位应提交该项目规划批文、土地批准文件。区发改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四)政府主导、镇街办为实施主体、区直各部门配合搞好服务,确保棚户区的改造顺利进行。(五)对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按枣政发(2009)13号文件中规定执行。(六)拆迁人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专款专用。(七)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日前建成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可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同时扣除规划及办理产权证费用100-50元/m2,由区财政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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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下载!“棚改”、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怎么补偿才算合理?“棚改”、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怎么补偿才算合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棚户区改造能够有效的处理低收入住宅的艰难。通过棚改的方式,不仅能够改进老百姓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还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城市功用,改善有些落后的城区相貌。经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效劳配套和根底条件的改进,特别是改造项目的施行采纳招商引资的方法,既节省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能够加速城市根底设施建造步伐。而且棚户区改造能够优化装备土地资源,推进土地的合理使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棚户区改造,虽然不少百姓搬进了新家,改善了住宿环境及生活水平。可是依然有一部分人,因棚改,导致原本就过得比较艰辛生活更不如从前。罗先生是齐齐哈尔人,在棚户区改造当中,罗先生的家也被纳入了棚改的范围之类,然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同时补偿方案也很不合理,对此,罗先生深深怀疑此次的征收过程中一定存在问题,慌乱之下,罗先生便向有关部门询问,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因此,罗先生没有签补偿协议,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决定走法律程序,委托了凯诺所的贾启华主任。贾启华主任为了能够尽快解决罗先生面临的问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以及现场调查走访获取了大量的材料,通过分析,贾启华主任认为,此次的棚改项目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都存在着很多的纰漏。于是,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希望就罗先生的补偿事宜同相关部门协商,可初期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贾启华主任向齐齐哈尔市政府邮寄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阐述了此次征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首先,在征收行为实施之前,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而且,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并不合法,甚至远远低于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这是严重有悖于市场规律的,将其作为罗先生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着实不当。此外,评估公司对罗先生所做的评估报告,既没有对罗先生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也没有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也未能及时公示。这样不严谨的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方案着实令罗先生不敢恭维。最终,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到了罗先生,于是,在贾启华主任的陪同下,就罗先生补偿事宜通过协调得以解决。在征地拆迁当中,不管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都应该得以重视,被征收人千万别拿自己以后的生活开玩笑。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发现疑点,补偿不合理就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应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本着这个原则,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三种方式:迁建安置1有条件的,首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很多农民朋友并不习惯住楼房,多年来的生活方式也不能马上转变,所以当地有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当然,如果因为征收土地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是没办法选择此种方式的。纯货币补偿2农村房屋如果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关于宅基地的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区位补偿价。房屋置换3农村房屋拆迁应当有房屋置换的选择,让被拆迁的农民自行选择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房屋安置,如果选择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安置,这是最低的标准,各地的实践不同,有的是按照1:1.2,有的按照1:1.5,甚至更高,但如果低于1:1的标准,则是不合理的。棚改补偿标准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 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其次,对于棚改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同样享有关于依法评估的权利。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如果低于补偿标准,千万不要草率地签字拆房, 因为低标准的补偿很难保障今后的生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凯诺拆迁律师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棚改拆迁如何补偿_百度知道
棚改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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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政府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正常应该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考你们当地房屋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测量后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拆迁单位按照评估报告金额进行补偿,在不要现金补偿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拆迁安置房也就是根据评估金额及拆迁面积给你一套等金额或等面积的房子,建议你到你们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看看房屋拆迁方案或补偿标准你心里就有底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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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我国有超过千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中。此外,中国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建制镇、《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棚改已经成为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我国国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地区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棚改的范围有被随意扩大的现象。有很多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市房屋,甚至有些地方集体土地的房屋也被冠上棚户区改造之名,实际上却是搞商业开发,借棚改的名义来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以建设相关项目。很多被拆迁人好好的房子被拆,却只按所谓“棚改”的价格予以安置补偿,极大的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棚改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规定中的棚户区。    涉及到棚户区改造,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大部分涉及到国有土地和少部分集体土地。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涉及棚户区改造一般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的。    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利好之事,有利于我们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掺杂着违法的程序和手段,在棚户区改造中就更加的模糊。所以地方在适用棚户区改造时,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更有甚者将偏远郊区的农村也列入“棚改”范围,而且补偿明显不合理。所以当认为安置补偿不合理时,我们应当及时与拆迁方反映协商,如果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时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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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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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优惠政策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5、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6、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7、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8、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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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对于积极配合和经济十分困难的,还有相应的补偿: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依次回答如下:1.棚户区改造其住户授予什么性质的拆迁户?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内的拆迁居民(或其他经批准的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可以查阅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汇总表2、拆迁户有什么待遇?3.拆迁赔偿是单位?政府?国家?比例是多少?答:这个只能举我们当地的例子说明了(每个地域的实施细则不一些样)(1)根据《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打款中“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2)“在限定的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有时间段内。(3)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5)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低的购房款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6)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也可以是连家店的住宅部分,但不包括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仅指房屋价款,不包括装潢等附着物补偿费及搬迁过渡等有关费用。4.棚户区改造政府是否出资或单位出资?(房为公用租赁房) 答:这种应该是单位先出资,政府进行补贴。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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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码字给大家解答,更多拆迁问题可以关注公众号“圣运律师”一起探讨棚户区改造如何补偿棚户区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我国已经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部法规当中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限,程序,补偿的标准,法律责任等等。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部法律并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当中,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一般都会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处理,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讲在征地拆迁这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以上可知,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内容与其他地区拆迁补偿的内容基本一致: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其他费用: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对补偿协议不满意时,不少被征收人采取拖延的态度或是进行不理智的维权。事实上以上的维权方式都是不理性的且属于下下策。任何维权行动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一味拖延极易错过最佳维权时机,而不理性地围追胁迫更容易使自己陷入囹圄,得不偿失。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与拆迁方谈判,谈判不成不可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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