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作为补偿,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在缴纳保险时将个人缴纳部分也由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一并给缴了,辞退后需要退还吗?

下岗职工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新单位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新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签
16:32最佳答案
  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存在欠费)根本没有考虑,而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2、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  3、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有的员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足以达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三种原因,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  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为此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生工伤后由原单位进行申报,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3、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劳动法》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员工不愿意支付个人部分保险费以致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保的。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
其他回答(共7条)
16:50&赵飞行 客户经理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须注意以下内容:   认清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标准。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企业签订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碃鼎百刮知钙版水保惊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弄虚作假,取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6:47&齐斯琴 客户经理
  下岗职工再就业后,你现在的企业应该为你缴纳社保,原企业的已停交了也没有关系,就算以后不在现单位打工了,到新单位你仍可以接着交保险,如果原单位给你补交这几年的,可以将现几年的挖掉或是顺延,到你退休时,如果交费达不到15年,还需要补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一、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16:44&连会新 客户经理
下岗职工凭再就业证明,可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合同其余事项从法律规定。【内退 再就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 聘用协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粻讥纲客蕺九告循梗末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6:41&龚巧丽 客户经理
  购买社保是一项涉及到职工社会保障的事宜,与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所以首先要让职工了解到购买的社保的益处,其次要了解到职工为何不愿意买卖,比如有的职工认为在家里(农村)已经购买了农村保险,就不愿意再购买职工社保了,或担心离职时所交社保金额不能取出或转移。  员工不愿意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激範馆既弋焕龟唯骇沥情况:  1、地域原因。许多外地户口尤其是农村户口性质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不可能在企业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几年如果回到家乡或者到其他城市,社会保险转移会很麻烦。因此,不愿意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工资原因。许多劳动者的工资并不高,不愿意在不多的工资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钱缴纳社保。  3、其他原因。这其中包括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愿意转出;有些地区政策是新的单位缴纳社保(养老)前不得断交,如果断交,只有全部补交完毕后新的单位才能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不愿意补交之前的费用从而造成新的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等原因。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出具一份类似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诺书来避免争议:  很多企业如果遇到上述员工的情况,一般应该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为何种原因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以后也不得因为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与企业发生纠纷,一切后果自负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劳动者在没要求公司办理社保前,该承诺书是有效的。 &
16:38&龚小萍 客户经理
那就签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写清楚社会保险由劳动者的原单位缴费 &
16:35&龚子龙 客户经理
不用。养老保险只能缴纳一份,即使在不同的地方。国家的原则是:不可以重复享受。对于您的问题:1、原单位给您缴纳是不是因为您是企业下岗职工,对于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保留您和他的劳动关系,并帮您代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不过一般缴费基数比较低。您现在找到一份新的工作,而且缴费基数高的话,建议您可以向原单位提交辞呈,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您原来所在单位还有一些其他福利的话,建议您考虑清楚再决定。2、要是您是还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新单位工作的话,恐怕您必须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一家以上的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可以追究您和新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才能在新单位工作,缴纳保险。另外一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系统是统一的。您的身份证号码是您信息的识别号。当发现您已经参保并没有暂停参保时,那系统会自动提示您不能在新单位缴费。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提供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发消息给我。 &
16:29&黄相柏 客户经理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应优先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险的费用。  如果工资和保险补齐了,由于劳动海唬奋舅莪矫烽蝎甫莽关系终止,以后,社会保险用新的用人单位接续,没有新的用人单位接续的,则由劳动者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和与原单位无关,因为单位破产了,劳动合同已经自动解除了。  有一项政策规定须注意:在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可以断缴,等接续时不影响交费年限的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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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热点问题观韬视点 | 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
作者 | 观韬中茂成都办公室 李楷
责编 | 观韬中茂成都办公室 仇光莉
某公司职工刘某,此前就职于A市草坝火电厂。草坝火电厂因破产原因,一直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根据A市人民政府规定,草坝火电厂职工保险账户暂时予以冻结,故某公司目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刘某要求,拟将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费部分款项计入其工资,并随工资一起发放给刘某本人,直到其社保账户可正常缴纳或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止。某公司经与该职工协商,拟要求刘某出具《劳动者不够买社保承诺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前述案例在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有一定的普遍性,故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主要风险进行梳理,并就案例中涉及的确因非用人原因导致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提出相应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二、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履行社保费用缴纳义务的,社保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缴纳补足和罚款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二)若劳动者发生工伤需承担相应工伤赔付义务;女员工生产的,需承担相应生育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除依法应当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付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外,还应承担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者可能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未依法足额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致使其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能据此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目前成都市的司法实践,一般参照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认定具体损失。
(四)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解决建议
目前,对因非用人原因导致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承担,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我们理解,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前述行政处理、要求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及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等责任,均应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条件。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对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存在过错的,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实践中亦存在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购买社会保险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付义务的案例,故我们认为,未购买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某公司主张不存在过错无法免除某公司的工伤赔付责任。
据此,针对前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我们建议:
1、就可能存在被社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补足和罚款处理、要求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鉴于此,确因非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就无法购买社保事宜进行书面说明,明确其知悉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因保险账户被冻结等法定事由,确定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费部分款项先行扣除,待其社保账户可正常缴纳时,应及时补缴相关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故我们建议,在出具的前述书面说明中,应着重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因保险账户被冻结等法定事由进行说明。
2、就可能承担工伤等经济赔付的风险建议。
承前所述,用人单位主张未购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法免除赔付责任。据此,为最大限度地规避此风险,建议可与社保部门协调是否可为为员工单独缴纳工伤等保险。若确无法单独购买的,亦可考虑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因工伤等导致的赔付风险。
作者简介:李楷律师是观韬中茂成都办公室诉讼仲裁业务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及房地产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劳动法、诉讼仲裁等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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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简介:仇光莉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负责人,擅长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服务,在公司收购与兼并、房地产、行政法律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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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付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而不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于2003年制定后,制度全面在我国实施推广。许多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赔偿的部分就可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即可消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与员工工资总额挂钩,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出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考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表面上暂时节省了成本,但如员工确实发生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不足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数额有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如下各项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及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4、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6、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8、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9、费用。员工发生工伤造成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造成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2、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3、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一次性工亡辅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在福建省范围内,上述各项工伤待遇中,有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伤残员工工伤待遇的计算是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数额有关的,分别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具体伤残等级及员工月工资水平,一次性支付不同月数的员工工资。
  2、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伤残等级及员工工资,按照不同比例按月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的特定比例按月支付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二、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及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员工如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发放的与员工工资挂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出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考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则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员工缴费工资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一个法律问题:即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是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还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例,如一男性员工,年龄55周岁,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2000元。该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缴费工资,即46000元,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工资的80%,即1600元,发放至员工退休。但如按照该员工实际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应为115000元,伤残津贴应为每月4000元。两者差额巨大,差额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还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但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目的进行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水平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从而少缴工伤保险费的未作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任何工伤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有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任何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将对员工工伤进行全额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如少缴工伤保险费,类推适用本规定,可以得出用人单位应补足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的结论。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是确保遭受工伤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由员工自行承担,而非用人单位承担,则用人单位会纷纷选择以低于实际工资的缴费标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将导致遭受工伤的员工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毫无疑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抵触的。因此,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也可得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
  再次,其他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以以低于实际工资的缴费标准为员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面临补缴及罚款的严厉的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表明国家对这种少缴行为的评价是负面的。既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否则将造成法律对相同行为产生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作出完全矛盾的规定的后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及统一。因此,通过对其他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也可得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
  现实生活中,上述学理解释已经转化为实际的司法判决。通过网络上的案例检索工具对相关案例的查询可知,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并无明确的,或公布指导性案例,但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判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付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而不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目前查询到的最高层级的司法意见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明确认可上述结论。
  三、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进行解释,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均可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付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而不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表面上节省了成本,实际上当员工遭遇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伤员工补足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员工遭受的工伤后果越严重,如工伤死亡或工伤导致高等级伤残,用人单位需要补足的金额越大。考虑到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并不高(一般仅为工资的1%左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付工伤保险费,更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如果用工单位执意决定以实际低于被派遣员工工资的缴费基数为被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劳务派遣公司最好补足相应差额,如不予以补足,劳务派遣公司也最好让用工单位承诺如因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补足可能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被派遣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
A先提供劳动合同和医疗诊断证明,个人申报。
A你好,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了,对方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则你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A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A你好,本律师认为是工伤,因为这是在上班的时候发生的事情。既然是工伤,他的公司当然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工伤是需要在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
A您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9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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