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视在线:公租房继承到底能不能继承

公房与公租房均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参照遗产分割
【 审判规则 】
  被继承人去世前以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公房内,该公房系国家或集体所有,被继承人仅享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无权继承该公房。同时,公房系单位因被继承人的职工身份向其出租的,即被继承人对公房的承租权依据其特殊身份取得,属专属于其自身的财产权益,亦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
【 基 本 案 情 】
  杨合碧与王安明为夫妻关系,2005年,王安明去世。王友生、王友忠、王友萍均为王安明的子女。王安明生前与杨合碧共同居住在王安明工作单位重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房内。王友萍在其父亲王安明去世后,将其户口迁至该公房。同时,经协商一致,杨合碧与王友萍达成协议,将公房房主变更为王友萍,王友萍向杨合碧支付五千元的补偿款。之后,王友萍按约支付了补偿款,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未办理。该公房后拆迁,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与王安明代理人王友萍签订了《实物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王友萍选择了安置房,且该房现已实际交付使用,由王友萍控制。另查明,邓礼碧系王友生的妻子,二人婚后生育两女,分别取名王光玲、王光容。2010年,王友生去世。
  邓礼碧、王光玲、王光容、杨合碧以安置房系王安明遗产,其作为转继承人及继承人有权继承安置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安置房进行份额划分,以明确各自权利。
  庭审中,邓礼碧、王光玲、王光容、杨合碧及王友忠明确要求划分该安置房,明确各自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该安置房杨合碧享有40%产权,邓礼碧、王光玲、王光容三人享有20%产权,王友萍、王友忠各享有20%产
【 案件分析 】
  本案焦点为被继承人以承租人身份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并仅对该公有住房享有使用权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有权分割继承该公有住房及承租权。公房承租权转让与继承为两个独立的问题。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对公房享有的权利仅为使用权,而被继承人对公房所享有的承租权系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房与公房承租权均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与子女既无权继承公房,亦无权继承公房承租权,但对其可参照遗产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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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单位公租房人去世了可以继承么?
最后更新时间: 2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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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枭
2017年什么时候申请公租房?问题详情:不知道真正无房住的老百姓什么时候能申请上公租房,从去年到现在打过相关部门询问,都说没有,可很多有的都已经住上了,申请套公租房真就那么难吗?谁能帮帮我呀?家里直租房住,现在租金这么贵,买房子买不起呀?请问各位朋友谁能帮帮我呀推荐回答:首先感谢邀请  2017公租房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四)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可以申请什么户型?  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可(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2017公租房申请流程  方式1:微信申请  在微信上面进行申请,申请之后还可以在线查询申请结果,等到摇号配租时间公布之后,你还可以在微信上面查询摇号结果,还有最新房源,签约指南。  方式2:网上申请  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方式3:网点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可选择以下任一公租房申请点提交申请(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也可拨打本地区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开咨询电话  同时提醒申请人一定要按正规程序提交申请,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或个人代办公租房申请和包配租成功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申请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公式→轮候→配租→签订合同如果觉得小编回答的不错请关注或者点赞如果觉得小编回答的不好或者不对请评论中告知谢谢。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谢谢公租房能够继承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公租房能够继承吗公租房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二、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承租人离世,公租房能否被继承?问题详情:推荐回答:陆小姐是北京人,她和父亲陆先生的户口落在陆先生单位的公租房内。陆小姐年满18周岁后,陆先生经人介绍和有一套住房的王女士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陆先生因病去世,王女士要求分割其与陆先生居住的两间公租房。请问,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会受到支持的。不过,公租房虽然无法继承,却可以变更承租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内,陆先生外迁或去世,陆先生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本案中,王女士与陆先生并不在同一户籍,且其在与陆先生结婚前已经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无法申请變更。公租房就不该配游泳池吗?问题详情:网上流传一张重庆沙坪坝区政府公开信,来信者是公租房住户,主要内容是请求政府好事做到底,给有上万人居住的公租房社区配建游泳池,“重庆每年夏天都要连续高温达到40度……为什么不修建游泳池,中低收入群体都不怕热吗,中低收入群体的孩子就该热吗?”
政府公开信回复:“因规划公租房用地有限,无相关修建游泳池先例,如来新人对居住环境不满,建议购买自带泳池的高档小区住房。”对此你怎么看?推荐回答:公租房还想配游泳池?开什么玩笑?这种人也不想想,如果真配了游泳池,这个公租房还能不能轮到他。当时政府刚刚启动廉租房的时候,经济学家茅于轼就建议廉租房不要配单独的卫生间,当时这种言论一出,举国上下对他一片骂声,我当时也不明白他作为知名的学者为什么要发表这样的言论,难道住廉租房的人连拥有独立卫生间的资格都没有吗?觉得堂堂一位知名学者,对底层人没有一点仁爱之心。后来随着我年龄越来越大,阅历也不断加深,我才明白茅以升这种言论背后蕴含的深刻救世之道。如果你不明白,我给你讲一个故事你就明白了,故事真伪不可考证,不过明白了故事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据说当年某地闹饥荒,乾隆让和珅去赈灾,和珅在赈灾的过程中,在救济灾民的粥里掺了一些沙子,别人看到后非常恼怒,质问他为什么在救灾粮中掺沙子?没想到和珅有条不紊地告诉他,如果不掺沙子,不管是不是灾民都会来吃,如果掺了沙子,不是真正的灾民就不会来吃这种粥,而真正的灾民,都快饿死了,就顾不得粥里有沙子了,这样就会有更多的灾民喝到粥,也就是说可以救更多的灾民。如果这个故事是真的,和珅实在是一位能臣,能洞察人性,所以才能位极人臣吧!同样明白了这个故事,我们就能明白茅以升为什么建议廉租房不要建单独卫生间了,这样廉租房才能真正到需要的人手里,而不是被某些人占了便宜。所以,公租房也不应该建游泳池,有的时候,制定国家政策的一些人不仅充满了智慧,而且对底层人充满了悲悯,只是深情似无情,不容易让人看明白而已。申请的公租房已经可以住了,但是现在我名下有房子了怎么办?问题详情:申请的公租房下来后已经住进去了,可是老人房子拆迁分给我一套。我名下也有房子了,以后我住的公租房会有什么政策?推荐回答:那就在转租给有需要的人,他们可能更需要这个公租房,或者你到相关单位说明情况,证明自己已经有一套房了,可以把这个公租房给到更需要的人。公租房可以住一辈子吗?问题详情: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用户可以住一辈子吗?后期买有什么问题吗?推荐回答:一、含义不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三、申请条件不同廉租房的申请人要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四、总的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只具备使用权,70年的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廉租房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推出的一种廉价租用的使用房,抵制高房价对一些贫困群众、困难群众买不起房的窘境做出的惠民政策。廉租房只需要一次性支付70年较少的租住费用,没有房本,没有产权,只可以租住使用,不能变卖、。公租房则是国家推出的一种公共出租的房地产政策,让那些买不起房的年轻人、老年人能够有房子租住,公租房类同廉租房 没有房本,无产权,可以使用居住,不可出售、赠与,但是公租房可以转租,比如说多会儿住的不耐烦了,因为 其他事情要搬家到其它地方,这时候就可以转租给别人,不用抓在手里没有办法,公租房与廉租房相比好处就在这里。相比廉租更灵活、更方便、更人性化。九江父母买的公租房子女可以继承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
父母买的公租房,子女是可以继承的!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下九江公租房的来龙去脉和政策规定:2010年前后,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大学生、进程民工,以及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等等“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九江城区计划建设10万套公租房,当时不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也与公租房“合二为一”。政策出来后,许多市民产生了疑问,公租房可以购买吗?答案是肯定的。2013年,颁布的公租房相关规定,公租房租满6个月,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欠缴租金和其他违规行为即可以购买。并且,购买的价格将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但总体而言,该项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很好的落地实施吧。租户们的疑问又产生了。好消息是,2017年7月份,九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及其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政策(“即租即买”)出台,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明显低于同时期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公租房的出售对象为承租该公租房,且符合其他公租房购买条件的对象。既可购买有限产权,也可直接购买完全产权。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性非常大。首期还公布了三个试点公租房小区的售价,分别为:怡和苑每平方米4700元、怡居苑每平方米4650元、怡景苑每平方米5100元。据了解,申请购买公租房分为有限产权和完全产权,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可申请购买完全产权,购买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所以,无论是有限产权,还是完全产权,父母购买的公租房子女均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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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服务号房子成重要遗产 律师:不是所有房产都能继承
北晚新视觉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为此,本报找来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让其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到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第1类: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单独所有即指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 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只是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既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 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 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 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 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 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第2类: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的规定。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 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的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 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等,往往矛盾百出。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第3类: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 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赵三平说,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他只是抽茧剥丝地概括了几种常见的情形,果真遇到纠纷时,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链接:《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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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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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公租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_百度知道
公租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公租房能买卖吗?能出租吗?公租房能继承吗?一旦老人不在公租房该如何处理好?请教高人。。。。。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租房不能继承,只能变更承租人。  第一,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  第二,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
采纳率:95%
公租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有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人按顺序有承租权,严格的说还需要在此居住的。如果老人一个人居住户口也一个人产权单位是可以收回的。要想保住公租房必须有其他人户口落上而且有证明在此居住就可以了,公租房买了产权就可以出卖了,出租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产权单位要收取管理费的,但是好像一般的都没有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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