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夏津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的BCI棉的会员编号是多少?

(2015)夏商二初字第1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松,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张智,经理。

被告:孟令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朱廷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孟德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夏津县。

(以下简称丰润公司)诉被告

(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润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松,被告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润公司诉称,2015年5月份,被告因需要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原告会计分三次通过德州银行行内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公司职工转账20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款欠条。当初约定被告一个星期就偿还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款推脱,至今尚欠原告200万元,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2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二、德州银行客户交易回单三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证据三、借款担保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为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宋云从、金宝申系该公司员工,其法定代表人孟令臣通知原告将款项汇入以上二人的个人账户。

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孟玲芹系该公司的现金会计,接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臣的通知向恒兴公司员工账户汇入借款。

被告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恒兴公司因需要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原告现金会计孟玲芹分三次(2015年5月8日汇款50万元;2015年5月12日分两次汇款150万元),通过德州银行行内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公司职工宋云从、金宝申转账200万元,并由被告恒兴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收款条。同日,原告丰润公司与被告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孟令臣、朱廷英以房产证号为房产证2010A5字第001号房产及朱廷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CJ906号轿车,担保人孟德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Q755号轿车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履行其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初双方约定被告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至今尚欠原告200万元。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被告偿还2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孟玲芹系原告公司现金会计。宋云从、金宝申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恒兴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孟令臣电话通知原告公司会计将借款汇至被告公司的员工宋云从、金宝申个人账户。经本院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将法定代表人孟令臣变更为张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本案中,原告丰润公司通过其现金会计孟玲芹的个人账户向被告恒兴公司员工宋云从、金宝申个人账户分三次共计转账200万元,证实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内容。本案并未超过担保期限,被告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恒兴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夏津丰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对以上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孟德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更前 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纺纱;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轴承、保持器、滚珠、滚柱生产、加工、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 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纱;轴承、保持器、滚珠滚柱生产、加工、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 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仓储服务;纺纱;轴承、保持器、滚珠滚柱生产、加工、销售(涉及前置审批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纱;轴承、保持器、滚珠滚柱生产、加工、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夏津丰润实业有限公司纺织分厂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纺纱(凭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经营),棉花收购、销售(有效期至2014年9月11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织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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