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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描述性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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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描述性词汇
案件要旨注册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如果商标中含有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则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避免构成商标侵权,在使用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词汇时,要规范使用,以免造成混淆误认。案情简介1998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政和县岩韵粮食制品经营部注册第1213244号“岩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糖;茶;挂面;方便面;通心粉,有效期自日至日。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了政和县岩韵粮食制品经营部将第1213244号“岩韵”商标转让给周志坚,并在日将该注册商标核准续展有效期至日。山国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包装罐中上部大字标注“山国饮艺”“武夷大红袍”,下部小字标注“岩韵清香型”。在其部分产品的礼品袋一侧,左上部醒目标注山国公司中英文及图(山国饮艺SAMGO TEA)商标标识,右上部写大体行书“大红袍”,在“大红袍”的左下角标注小字“岩韵”(该二字的大小不到大红袍单字的三分之一)。山国公司还在其网站www.mrentea.com宣传介绍上述包装的产品。周志坚发现山国公司的产品包装涉嫌侵权后,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山国公司侵权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周志坚目前在厦门没有设专卖店或分支机构,也没有对其商标或产品的广告。山国公司为中国茶产业十强连锁企业、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企业,其产品为上海世博会厦门馆唯一指定礼品茶。律师点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国旗国徽、官方标记、徽记等,这些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与权威,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尊严与公共团体的权威。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些本身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通用名称是某一类商品的统称或者俗称,其不具有识别认定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通用名称属于公共领域,不宜为个人垄断使用。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又称为描述性标志。其中,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特点等的标志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而采取间接暗示商品特点、特征的商标则被认为具有获得注册的最低显著性。如果商标含有以上不具有显著性的元素,获得了商标注册,则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在此次修订中,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增加到《商标法》中,明确了这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的核心是防止混淆,对于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若进行使用也要注意规范,以免发生混淆。规范使用要注意不要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要在该描述性词汇的本意上进行使用,同时突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并在表明商品的生产厂家,以免公众发生混淆。具体到本案,“岩韵”是表示武夷岩茶品质特征的用语。原审被告提供了《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其使用“岩韵明显”、“岩韵显”、“岩韵明”来描述大红袍等武夷岩茶产品内质(滋味)的感官品质级别。因此,法院认定,“岩韵”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原审被告在使用方式上十分规范,在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称,“岩韵”仅作为说明茶叶香型的表示,字体较小,并且在商品包装上明确表明了商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等信息,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恶意。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使用属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正当使用。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使显著性弱,其中包含可以正当使用的元素,在使用时也要规范使用,以免造成混淆。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周志坚经受让取得第1213244号“岩韵”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保护范围应与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表示商品的特征的文字不得注册为商标。对已经注册的此类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保护相关业者的利益,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品牌”,是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志,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认识上的混淆是判定商标侵权与否的核心标准。因此,判断本案山国公司是否侵权,关键在于:一、山国公司是否正当使用“岩韵”;二、山国公司使用“岩韵”是否会造成混淆。岩韵是武夷岩茶特有的品质特征和自然属性,以其作为茶叶的商标显然不具有显著性,此类商标依法本不应获准注册,即便已经注册,其保护范围也有别于一般的商标,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为说明商品的特性而使用。山国公司使用“岩韵”二字的方法有二:一是在包装罐上用小字标注“岩韵清香型”,二是在礼品袋一侧的右上角“大红袍”三个大字的左下角用小字标注“岩韵”。首先,关于包装罐上“岩韵清香型”中的“岩韵”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法院认为,在包装罐上,用大字体非常醒目地标注“山国饮艺”“武夷大红袍”,表明了产品的来源和商品的名称,用小字体标注“岩韵清香型”显然仅仅是为了表明茶叶的香型,使用者既没有突出使用“岩韵”二字,也无意表示商品来源,不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其次,关于礼品袋上“岩韵”二字是否系正当使用。法院认为,礼品袋在左上角非常突出地标注了被告的中英文文字及图形商品标识,右下角也非常清晰地注明了商品的生产者,“岩韵”仅用在表示商品名称“大红袍”三个大字的左下角,字体不及“大红袍”单字的三分之一,不可能引人注目。在商品生产者、商品标识都非常醒目、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岩韵”二字没有突出使用,不可能使相关公众混淆该产品的来源,山国公司使用“岩韵”二字的真实意图应当是为了描述该大红袍茶叶的特征,因此其在礼品袋上使用“岩韵”二字构成正当使用。此外,在厦门地区,周志坚的商标和商标使用企业的知名度均远不及山国公司,该公司没有故意混淆商品来源的实际价值,因此山国公司使用“岩韵”主观上也不存在搭周志坚便车的意图。综上,文字商标“岩韵”,其本意在于表示武夷岩茶的品质特征,周志坚作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的权利范围依法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即无权禁止他人为描述商品特征而正当使用。山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的包装罐和礼品袋上使用“岩韵”二字,仅为表示其茶叶的品质特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均合符情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山国公司使用“岩韵”二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志坚“岩韵”商标权的侵权,周志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周志坚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宣判后,周志坚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认为,周志坚于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213244号“岩韵”商标,在核定使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的记载,武夷岩茶是指在福建省武夷山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特的武夷山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选用适宜的茶树品种进行无性繁育和栽培,并用独特的传统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岩韵(岩骨花香)品质特征的乌龙茶。可见,“岩韵(岩骨花香)”是武夷岩茶品质特征的用语。该国家标准用“岩韵明显”、“岩韵显”、“岩韵明”来描述大红袍等武夷岩茶产品内质(滋味)的感官品质级别。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如果生产、销售武夷岩茶的经营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该种茶叶产品滋味特点的目的,以善意的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岩韵”二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可以认定属于正当使用,作为“岩韵”商标权利人的周志坚则无权禁止。本案中,周志坚认为山国公司在其茶叶商品包装罐和礼品袋上使用“岩韵”二字侵犯了“岩韵”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山国公司答辩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山国公司在其茶叶商品包装罐上的醒目位置标注了其“山国饮艺”、“SAMGO TEA”的商标标识和“武夷大红袍”的商品名称,而在“武夷大红袍”的下方以较小字体标注“岩韵清香型”字样。显然,该“岩韵”二字不仅没有突出使用,而且从“岩韵清香型”的涵义与标注意图看,也仅是说明或客观描述该大红袍茶叶的滋味具有“岩韵”且“清香”的特点。因此,该“岩韵”二字的使用方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该茶叶商品的商标从而产生来源混淆的,可以认定属于正当使用。而山国公司在部分茶叶商品礼品袋一侧的左上方醒目标注其“山国饮艺SAMGO TEA”的商标标识,在右上方标明其商品名称为“大红袍”,在该“大红袍”三个大字的左下角以较小字体标注“岩韵”二字,在礼品袋的右下方则标注“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由于该礼品袋上已清晰且醒目地标注了山国公司的商标标识与其商品名称,以及该茶叶商品的生产者,而且“岩韵”的字体也明显小于其他标注,因此,“岩韵”二字的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相关公众不会视其为该茶叶商品的商标从而混淆商品来源,一般情况下会将其看作是用于表明茶叶的滋味品质特征的,故该“岩韵”二字的使用方式同样可以认定属于正当使用。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周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周志坚与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98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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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燊酒韵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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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面有蒙娜丽莎的专用商标
A:从整个家装产品来讲,材质大体分为:玻璃,树脂,陶瓷,铁艺,铜艺,木制品,不锈钢制品,布艺,水晶,金属,希望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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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VC墙纸,无纺布墙纸,纯纸墙纸和墙布。
对于墙纸的选择,可以用摸,闻,看等方式。那就可以用简单的“嗅、摸、望”三种手段。如果在选墙纸时,墙纸版本里面的样品味道刺鼻,那就不用进行下两个步骤了。(所谓刺鼻,是明显的化工原料味道,要却分开油墨味。);摸,就是摸一下墙纸是否有黏手感,如果有,放弃吧。望,则是观察印花效果,如果印花模糊不清,色彩不绚丽,不鲜艳,那很明显了,生产水平和工艺有些落后,这样的厂家,不要指望他的墙纸有多好。现在比较好的墙纸品牌有格莱美墙纸、亚华世家墙纸、大自然墙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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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悬赏:&商标侵权?亦或是恶人先告状?
商标侵权?亦或是恶人先告状?
◎汪钰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到底谁的商标被侵权了?
某服装公司被同行举报涉嫌商标侵权,举报者称,该服装公司未经举报者许可,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举报者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该情况属实,该服装公司的产品不但要从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全面下架,并且公司还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被举报的服装公司声称自己才是受害者,是举报者图谋不轨,恶意侵害。那么,到底是谁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呢?
商标细微差别,被举报侵权
◆案情回放:服装公司A被同行举报涉嫌商标侵权后,其仓库被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查处,A公司在全国的百余家门店遭扣货查封,涉案货品价值数千万。随后A公司发布声明称自己遭受了来自竞争对手,即举报者的恶意侵害。举报A公司的商标权利人,和A公司一样是一家服装公司,经营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旗下拥有多个品牌的商标权,其中一个就是涉案商标。举报者称A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举报者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A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和举报者所注册的商标,都是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两个商标从外观上看,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A公司注册的商标用的是小写字母(此处用“xy”代表),而举报者注册的商标使用的是大写字母(此处用“XY”代表);另外A公司的商标中两个字母的间距更小,举报者的商标中两个字母的间距更大。如果A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其侵犯的是举报者的什么权利?A公司会面临什么后果?
◆法律解读:举报者所指的A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本案来说,举报者所称的A公司的行为应该属于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形,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两个公司注册的商标虽然极其相似但仍存在细微差别,可以确定二者不属于相同的商标。
至于A公司可能面临的责任,由于商标侵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因此民事上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均可适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另外《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个规定也使侵权嫌疑人面临行政处罚的危险,具体的处罚方式和数额读者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法条。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虽先使用商标,但仍具有侵权外观
◆案情回放:事实上,A公司早在2013年就开始在其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上使用xy商标,其产品销量也比较可观。在随后的2014年A公司申请过xy商标,只不过x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仅限于商标分类表第25类中的袜子,并不包含其他服装,并且该申请最后没有获得通过,A公司也没有申请复审。而举报者2016年年底才开始申请XY商标,2017年获得公告,举报者申请的XY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裤子、外套、游泳衣、袜子、围巾、帽子。从时间点上来看,A公司申请的时间显然是要早于举报者,至于为什么A公司的申请没有通过,而举报者的申请通过,并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笔者此处仅讨论A公司是否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以及举报者的举报为什么能够获得工商部门的初步支持?
◆法律解读:对于A公司是否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点不是初审公告日而是注册公告之日,本案中A公司的商标申请未获通过,其自身也没有申请复审,其申请的xy商标并没有获得注册,所以A公司暂时并不能对xy商标享有专用权。即使A公司对xy商标享有专用权,举报者对A公司的举报仍然可能初步成立,因为《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由于A公司申请的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商标分类表第25类中的袜子,并不包含服饰、鞋、帽子等产品,并且其也没有对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的商标另行提出申请,因此,举报者和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根据初审公告的内容,有理由相信A公司超出核定产品范围使用商标。
举报者涉嫌恶意抢注?
◆案情回放:虽然A公司在2014年对xy商标的申请未获通过,且自身没有申请复审,但是A公司在2016年年中重新申请过xy商标,申请的范围已经不限于袜子,而是包括了服饰、鞋、外套、帽子、围巾等产品范围在内,只不过一直没有获得注册,目前A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走商标行政确权途径。前面说过,举报者申请XY商标的时间是在2016年年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从两个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来看,A公司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也处于举报者之前,并且二者是以近似的商标申请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不出意外理应由A公司的申请首先获得公告,但结果是举报者的申请得到了注册公告,其中原因不得而知。那么,目前看来,A公司是否拥有机会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法律解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前面说过,A公司两次申请时间都在举报者前面,并且A公司早在2013年就开始在其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上使用xy商标,其产品销量也比较可观,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A公司可以以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根据《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公司可以以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抗辩。
除此之外,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A公司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尤其是自身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从举报者涉嫌恶意抢注入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小知识
异情监测很重要
也许有人会疑惑,如果举报者最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在先,那么举报者“恶人先告状”行为引发的工商行政部门对A公司的调查、甚至是对A公司门店的查封和产品的扣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部门是否有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举报者的确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并且从A公司初审公告上公示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来看,A公司的确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加之A公司的申请一直未获注册和公告,据此,工商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和保全证据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即使对A公司造成损失,也应当由举报者承担,并且此前提是A公司最终被认定为未侵权。
在此建议打算申请注册商标和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朋友,务必要委托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异情监测,针对他人抢注行为及时发现,尽早阻止;要进行严谨的商标自检自查,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与其他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不妨对产品项目进行多类别防御性注册保护,避免后续因关联类别被他人抢注或因在延伸商品或服务类目上没有注册而使用导致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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