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工伤可以报销哪些费用报销费用在哪里查

2017金华工伤保险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导语】:2017金华工伤保险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工伤康复确认;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六)旧伤复发确认;  (七)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鉴定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3、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已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未构成伤残等级,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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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通知
设为首页&|&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通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发表时间:&&&&&浏览:14047次&&&&&来源:金华造价站
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建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贯彻执行,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和《关于印发&lt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gt的通知》(金市劳通〔2008〕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综合单价法:
1.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二)工料单价法:
1.民工工伤保险费=(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二、民工工伤保险计取费率为0.1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取费率为0.12%。
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配套使用。
&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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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工伤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县、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浙江省金华市工伤残疾及死亡赔偿金标准: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倍=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06月10日05月02日12月11日11月26日08月16日03月27日07月05日07月05日07月05日07月05日07月05日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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