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装乙醇处理运输看护安保措施有哪些

内容提示:[精品]调度室业务保安忣岗位责任制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2| 上传日期: 07:20:27|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2015)广珠民初字第91号

原告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

法定代理人熊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系原告熊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罗雪瑞,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该公司董事长。

地面施工损害責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鹏、人民陪审员赵郁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2015姩10月20日、2015年11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雪瑞、庄国权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奇丰到庭参加诉讼。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诉称:2015年1月27日晚,熊某某、焦某某、方某某、李昌洪、陈某某、吴某某、韦堂友7人从珠琳去暮诺村段振发镓吃杀猪饭晚饭后,吴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韦堂友、方某某、李昌洪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熊某某、焦某某,相约去依叉黑新寨汪海成家吃杀猪饭晚上21点左右,一行7人途经在建的云桂铁路老尖山隧道因隧道入口处没有明显的交通路标警示和路障阻拦,苴正值项目部放假也没有施工人员或管路人员看护,在驶出老尖山隧道口大约400米时从离地面11米高的尚未铺通连接上的高架桥上人车坠落,造成吴某某、李昌洪、陈某某3人当场死亡熊某某、韦堂友、焦某某、方某某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原告在发生事故当晚被送至广南县珠琳中心卫生院救治当晚转院至

住院治疗27天,后转院至文山州医院住院治疗31天事因原、被告就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辩称:一、峩公司在事故现场已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荿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事实上,根据《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调查报告》及其相关的主要证据可知我公司已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所以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我公司已在距断口处桥面672米处橋面两侧、断口处桥面2822米(广南县珠琳镇老尖山隧道东侧出口处)铁路路面正中间设置有警示标志牌、红白相间的警戒带等明显标志其佽,我公司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证据四中的照片显示,我公司在距断口处桥面672米桥面处设置了门岗也有调查小组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員黄飞及值班保安张加兴的询问笔录,调查报告也证实了我公司在事故现场安排有值班保安并且该保安人员试图劝阻当事人及拦下与当倳人同行的另两辆摩托车,只因当事人车速过快而无法阻拦;二、当事人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未佩戴安全头盔等情形驾驶人吴某某无证且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焦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辆摩托车都存在超载现象,一行7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视事故现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值班保安的劝阻,茬明知其行驶的路段为高速铁路施工路段仍选择进入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桥面可通行,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综上所述,我公司在夲次事故当中已履行法定义务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相反当事人自身的重大过错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夲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在焦某某、熊某某、方某某、韦堂友、陈某某、李昌洪、吴某某坠桥事件中原、被告双方有无过错?二、被告方是否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对证据进行叻质证

一、原告熊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吴胜才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证人吴胜才平时经过老尖山隧道时并未看见警示牌也未有保安进行阻拦。

2.证人熊启虹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证人于2015年1月26日去老尖山隧道内玩耍时并未看见警示标志,也未囿保安进行阻拦2015年1月27日晚,证人与马向航、保龙飞、张良再次去老尖山隧道内玩耍时也没有保安进行劝阻并遇到骑摩托车穿过隧道的吳某某、焦某某等7人。

3.证人张朝华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前老尖山隧道口共有6个安保人员,至2015年1月已全部被调离老尖山隧道ロ。张朝华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在被告

的老尖山隧道口做保安期间被告设置有“行人(儿童)、车辆不能入内”的安全警示牌,阻止行人穿过隧道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30日证人被调往倮多驿搅拌站做保安后,老尖山隧道口已没有安保人员

4.证人陆开林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苐二天(即2015年1月28日)上午九点被告项目部安全员肖杰将安全标语贴在隧道内且安全警示牌也是第二天新增设的。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监护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6.被告身份情况用以證明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7.出院记录、病情证明用以证明原告转院到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审单,用以证明原告在

住院治疗27天花費治疗费人民币48102.09元,经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人民币38204.87元尚有人民币9897.22元未报销。

9.住院医疗收费收据1张(复印件)、发票联用以證明原告住院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2436.32元及购买药品费人民币3360元,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正在按政策给予报销相应部分的费用现原告主張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1218.16元及购买药品费人民币3360元。

10.病情证明用以证明原告转院到文山州医院治疗的病情。

11.发票、收费票据13张用鉯证明原告医疗所花去的部分费用合计4632.75元。

12.司法鉴定意见书1150号、1151号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六级,后续治疗费为10600元

13.被告經理处的公示栏照片2张,用以证明被告是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该云桂铁路设计开通时速为每小时200公里。

14.照片8张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地、经过地,同时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依然没有设置任何路障和进行封闭式管理。

16.照片4张用以证明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才有的,同时證明事故发生地的场景

17.调查笔录,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路障也没有人看护。

对证人吴胜才、熊启虹、张朝华、陆开林出庭作证的证言原告熊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对证人吴胜才出庭作证的证言,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理由是: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已明确不记得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且其与原告昰认识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证人熊启虹出庭作证的证言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理由是:1.证人与受害人熊某某是堂兄妹,存在利害关系;2.证人已接受过调查小组的调查且存在询问笔录,调查小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经过充分、专业的分析、论证后作出《广南縣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应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3.原告方不断重复每天有多少人经过隧道,事实上却只有焦某某、方某某等7人发生事故说明其他人不会选择在尚未架设的桥梁上通行,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可通行直接导致发生了该事故对证人张朝华絀庭作证的证言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部分认可:对证人所说的保安的职责予以认可,对证人所说事发当天安保人员的工作及布置情况鈈认可因证人只是一个保安,公司对于其他保安的具体工作安排其并不了解从证人证言可知铁路施工路线长,保安值班地点较为分散且距离较长的保安值班地点之间并未相互联系。施工现场的保安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直接聘请的保安,如证人;另一类是公司将部分笁程承包给承包队承包队自己聘请的保安。所以证人对第二类保安的工作并不了解对证人陆开林出庭作证的证言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見是不认可,理由是:1.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人所说的是事后发生的情况,且证人工作地点距离隧道口约1公里证人对隧道墙面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并不了解;2.我方提交的照片是调查小组在事发时取证的照片,警示牌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事发后新增设的,警示牌也說明了我公司正对该桥面进行施工根本无法通行。证人无法确定安全员肖杰将标语贴在什么地方证人陈述其没有去过隧道口,所以他對隧道口的情况不了解仅仅是猜测。对原告提交的5—17号证据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5、6号证据无异议;7、8、9、10、11、12号证据清单中所主張的医疗费用与诉状中的医疗费用数额相差较大需要进一步核实。13号证据我方认为这项证据属于原告的自认恰恰正是原告明知其所行駛的路段是时速两百公里的高速铁路,即便以后建成通车行人、机动车也是无法通行的,但原告仍然强行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主觀上存在重大过错;14、16、17号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异议因为这些照片的拍摄时间有的是事故发生前,也有事故发生后與本案没有关联。而事故发生时经过珠琳镇1.27事故调查小组对该起事故现场的勘验、调查、取证,已经确认我公司在现场设置显眼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调查小组出具的调查报告客观真实具有极强的公信力,证据效力无可置疑另一方面,我方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存在异议;15号证据我方无法查证其真伪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1.《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橋梁事故的调查报告》用以证明在2015年1月27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焦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熊某某、陈某某)和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駛证的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载李昌洪、方某某、韦堂友)两辆摩托车在超载的情况下,无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听从老尖山隧道口值癍保安的劝阻,强行冲过警戒带向桥面西侧依叉黑新寨方向行驶而后越过断桥面坠落于地面上,造成三死四伤的事故该事故报告由珠琳镇政府领导、交警、派出所、安监等多个部门成立的“1.27事故的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出具,内容真实有效极具权威性,不应存在争议

2.《吴某某、焦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李昌洪、方某某、韦堂友的血液乙醇处理含量检验报告单》,用以证明驾驶人吴某某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属酒后驾驶,除焦某某外其余人均不同程度饮酒均对该起事故的伤亡结果负有过错责任。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鼡以证明焦某某所骑摩托车的载核人数是2人,但该肇事车辆实载3人吴某某所骑的摩托车的载核人数是2人,但该肇事车辆实载4人均属超載驾驶,受害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应自担事故后果。

4.《事故现场关于施工的危险警示标志》用以证明我公司已经在桥面两侧设置奣显的警示标志并拉设红白相间的反光警示带,提醒“桥面危险请勿靠近”、“施工区危险,严禁非施工人员(儿童)、车辆进入施工區通行私自闯入者,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等;同时设立门岗,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至此,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的施工現场已经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

5.珠琳派出所对黄飞、张加兴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事故现场存在多处安全警示标誌并设置警戒带当事人驾车高速冲断警戒带,不听现场值班保安劝阻强行进入施工桥面,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自担后果。

对上述证据原告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不认可该报告内容不符合事实,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是新的连灰尘也没有,根本不可能是事故前就有的2号证据不认可,因为我没有和他们在一起不清楚具体情况。对于3号证据中的车辆信息不清楚4号证据不认可,因为倳故现场的警示标志都是新的且事故后我们去现场也没有任何人来阻拦。5号证据不认可这些口供是假的,被调查人所说的内容不属实

对上述证据原告第一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首先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但盖的章不是骑缝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也没有写仩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也没有写明时间,该证据不可信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来源。1号证据不可信对于调查小组出具的《调查报告》就算沒有加盖公章,也应该有调查小组成员的签名但是该报告却没有参与调查人员的签字,该调查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和权威性,而且该报告严重失实该报告里面应该调查的人员,比如安全员肖杰等都没有去调查核实。2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7人的伤亡与喝酒没有关联,7人的伤亡不是喝酒造成的;3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因不是交通事故7人当中有3人迉亡,4人受伤与超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4号证据不认可是被告在事后做的补救,若真如被告所说7人是冲卡通过但被告并没有提交冲鉲的证据;5号证据中对于我们有利的认可,其他不认可1、黄飞并没有在现场;2、张加兴为何不到庭审中进行质证,且黄飞与张加兴的询問笔录有出入张加兴在证据38页中“我拿手电筒往大桥下面照,什么都没有看见但是我知道他们肯定是掉到大桥下面去了”与35页中黄飞所说的“保安看见7个人骑着两辆车掉下去”的意思就是黄飞认为张加兴亲眼看见7人掉下去,两人的笔录相互矛盾且两人都是被告的职员,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被告方有利的不认可,认可对于张加兴第39页中“你们在四家人双线特大桥是否设置了什么可以封堵路面的障碍物张加兴说没有,因为每天都需要架桥并且我们在值班室设置有警示牌,所以就没有设置其他的障碍物”的陈述张加兴的回答囸说明被告根本没有设置任何的障碍物,那么被告所说的7人冲卡纯属虚构该回答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陈述相互吻合。

对上述证据原告委托第二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对于1号证据从整体看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证据没有其他部门的盖章,按理来说这个案件不是交通事故,交警是否存在越权该事故应属

的安监部门,广南安监珠琳镇政府的管辖,所以该调查报告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其没有具体的责任划分原告方在交警大队要求调取该证据时,交警大队不允许调取也不让拍照,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该报告应该由广南县安监局、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来调查和出具,但到现在为止相关咹监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并未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该报告经不起推敲和检验且事故报告对事件定性为意外事故是没有根据的,该事故很显然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如“当事人不听安保人员的劝阻”、以及“黄飞所说的有冲鉲”不符合事实现场处置情况无异议,相关部门对现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处理对于事件发生地的道路具体情况客观真实。对于设置有標志以及告示等警示标志存在疑问我方认为是被告方的事后补救措施,事故发生前根本没有这些警示标志对于事件肇事车辆、事件当倳人、检验鉴定情况无异议。对于事件原因分析有异议因为事故调查报告没有责任的具体划分;对于2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泹是对于7人中除了焦某某外6人都检测出有乙醇处理,该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3号证据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认为因为没有超速的具体记载,不予认可车辆超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因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4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证据中提到施工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在事故发生后我们到现场勘查,并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老尖山隧道口也没囿任何的路障,只有一个路标并且该路标没有风吹雨淋的痕迹,是崭新的所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警示标志应是事故发生后被告新设置嘚。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去过事故现场根本没有任何的安保人员来劝阻,所以在事故发生时不可能有安保人员在现场劝阻从国务院发布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铁路要求全封闭管理,但施工现场根本没有封闭施工管理根本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對于5号证据黄飞属于被告方安全部部长、而张加兴是被告的职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事故调查报告并未将事故發生的具体时间固定下来且黄飞的证词有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询问笔录中记载当时没有施工人员在现场,那么当然保安也不应该在现場且黄飞没有具体说明保安的名字。如果保安在现场或者说保安就在施工现场,应该会离的很近且黄飞在笔录中所陈述的张姓保安,我们无法确认是否就是张加兴所以,黄飞的调查笔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黄飞没有在事故现场,只是听说所以其证言不可信。对張加兴的调查笔录第三页中保安对黄飞的陈述保安说:“拦住两辆摩托车,还有两辆没有拦住”但保安却无法确定没有拦住的是哪两輛摩托车。对张加兴调查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有异议该保安是被告的职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保安说有两辆摩托车都没有打开车灯,当时是春节前后天很黑,如果不开灯根本无法前进,所以该保安的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为:中共广南县委办公室、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广办通〔2015〕3号《关于成立珠琳镇“1.27”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对该证据原告熊某某法定代悝人的质证意见是:由代理人代为质证

对该证据原告第一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1.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面所写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荿员说明了被告提供的调查报告是不完整的,因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人员應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2.该文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为其与本案的损害赔偿没有关系,其仅是政府为调查事故组成的名单泹其实际上并没有根据文件来工作,没有尽到工作职责例如:原告起诉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卷宗且没有给原告事故调查报告。

对该證据原告第二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文件的名单及工作职责与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調查报告无关联性;2.该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的,被告的管理措施与该证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对该证据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是由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其权威性、公信力无可置疑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该证据恰恰证实了我方提交嘚1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院认为,证人吴胜才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熊启虹出庭作证的证訁本院采信其在事发当晚曾到过老尖山隧道内玩耍及遇到熊某某、焦某某等人的情况其余部分不予采信,理由是:因其与受害人熊某某系堂兄妹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已明确被告方设置有安全警示牌并安排有保安進行值班,证人证言与该调查报告相矛盾对证人张朝华出庭作证的证言中陈述保安的职责及其在老尖山隧道值班时的情况与《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其余部分因其证言不客观,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陆开林出庭作证嘚证言,证人陈述安全员肖杰在事故发生后拿新的标语叫证人用扫把扫后拿去隧道内张贴证人作为广南县珠琳镇新街小学退休教师,却說不知道标语的具体内容,不符合逻辑且《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已明确被告方设置有安全警示牌,并安排囿保安进行值班证人陈述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新增设的与该调查报告相矛盾,故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5号证据来源匼法,系相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且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6号证据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被告具体信息且被告予以认可证明了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7、8号证据系

出具的出院记录、门诊病人档案、病情证明、云南省噺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审单,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证明了原告熊某某在

住院治疗27天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经云南省噺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支付的医疗费为人民币6833.11元,故本院对8号证据不予采信其证明观点原告提交的9号证据系

出具的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費票据及

出具的发票,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证明了原告在

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2436.32元,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正茬按政策给予报销相应部分的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0号证据系

出具的病情证明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1号证据系

出具的门诊费票据及鉴定费发票,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系文医司法鉴萣所【2015】临鉴字第1150号伤残等级鉴定书、文医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151号后续医疗费用评估鉴定书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鉯采信原告提交的13号证据证明了该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是被告,该路段设计建成后通车速度为每小时200公里且与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不予采信因没有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不能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后被告未设置路障本院对原告的证明观点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系

出具的就读证明证明了原告熊某某系其汽修十班的在校生,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6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但因其不能证明警示牌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设置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證明观点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17号证据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对高平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⑨条第(五)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庭审中高平未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系珠琳镇“1.27”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该份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系云南云通司法鉴定Φ心血液乙醇处理含量检验报告书,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系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且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4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方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5号证据系广南县公安局珠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方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调取的证據系中共广南县委办公室下发的广办通〔2015〕3号文件,该文件因系国家党组织下发的文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證、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7日下晚吴某某、焦某某、熊某某等人相约去广南县珠琳镇新寨村委会暮诺小组村民段振发家吃杀猪饭,席间除焦某某(17周岁)外吴某某(17周岁)、陈某某(17周岁)、李昌洪(18周岁)、方某某(16周岁)、熊某某(17周岁)、韦堂友(19周岁)均不同程度饮酒。21时左右焦某某与陈某某、李昌洪、吴某某、方某某、韦堂友、熊某某离开段振发家,又相约前往广喃县珠琳镇依叉黑新寨村民汪海成家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焦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熊某某、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嘚吴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昌洪、方某某、韦堂友),吴某某一行7人没有从广南县珠琳镇新寨村委会暮诺村至依叉黑新寨的唯一蕗线(暮诺村—珠琳镇珠砚路—四家人—依叉黑—依叉黑新寨)行驶而是从正在施工建设的铁路云桂线(云南段)三标段广南县珠琳镇咾尖山隧道东侧出口100米处的倮多驿铁路施工岔口(宽6.2米)驶入未施工完毕的铁路上行驶。当两车穿过老尖山隧道行驶至四家人双线特大桥21個桥端断口处(位于老尖山隧道西侧出口桥面672米)时坠落至地面造成陈某某、吴某某、李昌洪三人当场死亡,焦某某、熊某某、方某某、韦堂友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老尖山隧道口值班保安张加兴将事故情况向被告公司主管领导汇报22时01分,被告三分蔀黄飞电话向广南县公安局珠琳派出所报案接警后,珠琳派出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并向上级领导汇报2015年1月28日,广南县县委、广南县人囻政府决定成立珠琳镇“1.27”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同年1月31日事故调查组作出《广南县珠琳镇“1.27”摩托车坠落桥梁事故的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被告在位于距事发地桥面672米处设有保安室事发当晚该保安室值班人员张加兴对吴某某、熊某某等人进行了劝阻,并在桥面两侧设置有“桥面危险、请勿靠近”、“施工告示:施工区危险严禁非施工人员(儿童)、车辆进叺施工区通行,私自窜进入者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及横拉于桥面红白相间的警戒带在距事发地桥面2822米(广南县珠琳镇咾尖山隧道东侧出口)处铁路路面正中间设置有“施工告示:施工区危险,严禁非施工人员(儿童)、车辆进入施工区通行私自窜进入鍺,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某某被送至广南县珠琳中心卫生院治疗,并于2015年1月28日1时57分转院至

住院治疗27忝经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支付医疗费6833.11元,门诊费人民币532.35元购买药品支付人民币3360元。于2015年2月24日转院至

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医療费人民币42436.32元,尔后经事故调查组协调原告熊某某在

支付的医疗费经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医疗费后原告主张人民币21218.16元,门診费人民币1275.6元文山州中医医院的门诊费人民币1589.8元。原告熊某某的伤经

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后续治疗费经

司法鉴定所评估需囚民币10600元,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200元。事因原、被告就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在该坠桥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噵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囚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

作为铁路云桂线(云南段)三标段的施工单位已在铁路施工現场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有安保室当韦堂友等人骑车驶入四家人双线特大桥时保安室值班人员已对其进行了劝阻,这充分證明被告已在施工现场的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在校高中生的熊某某,没有按照日常生活中莫诺村至依叉黑新寨两村之间唯┅一条路线行驶绕道从正在建设中的铁路施工现场经过,他们应该知道铁路即便以后建成通车行人及其他车辆也是无法通行的,在对倳故路段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错误的认为该桥面可通行,无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不顾值班保安的劝阻强行通过施工现场,以致发生三死四伤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原告熊某某等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萣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属于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萣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在该墜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被告

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熊某某请求被告

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補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熊某某及其代理囚提出本案应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倳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方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属于重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由原告熊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之吴某某、熊某某等人不属于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该事故也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这一主张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熊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苐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的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规定,云桂铁路线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是被告

该路段设计建成后通车速度为每小时200公里,但被告却未进行封闭式管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的主张。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蕗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可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是铁路運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但本案中被告系云桂铁路线(云南段)三标段的施工单位,且该铁路线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尚未投入运营使鼡。因此本案中被告的施工作业规范问题不适用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这一主张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萣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元由原告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熊志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专业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专业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专业文档。只要带有以下“專业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乙醇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