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试用期合同范本存在阴阳试用期合同范本,诉讼一般是以阳试用期合同范本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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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和买家串通签定阴阳合同,现在已经取得新产权证,如果买家诉讼到法院,起诉撤销阳合同,诉讼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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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读:什么是租房阴阳合同收藏
所谓租房“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租房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租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又如,娃哈哈与达能正在激烈进行的的争战:在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的1996年,在没有清晰认知“娃哈哈”商标巨大的情况下,这件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当年北京无形资产评估中心对其评估价值为22亿元)入资到该合资公司中。然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等因素没有批准转让。基于这种情况,同年2月,达能与娃哈哈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一份未备案。备案的合同是一份简式合同,没有对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未备案的合同是一份详细的合同,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不一致,构成“阴阳合同”。从目前的状态看,这两份合同是否均有效、如果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合同为准等问题已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一般因为租房“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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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11)
[摘要]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省税费,但不一定有法律效力。房价增高,二手房交易双方往往为了避税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而阴阳合同虽然是避税的方式,但是签订阴阳合同后的房价有部分是没有效果的。到底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对阴阳合同又有哪些规定或者是政策?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一些人不符合二手房购买的政策要求,而为了规避这些政策或者是躲避,一部分二手房交易双方开始签订阴阳合同。到底阴阳合同有什么效力,我们应该如何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且听小编慢慢讲来。
一、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合同时只是为了谋取私利,并非要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通常仍被认为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被认定为有效,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这样,买方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为了逃避税费缴纳。但是,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尽管,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白合同是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
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签订也有法律规定,如果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往往不会被法律认可的,一旦产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维护。所以,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小编建议购房者或者是出卖人不要签订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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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读者跟小编来吐槽,说在买二手房的时候,遇到了“阴阳合同”,有点被坑到了,小编今天就跟大家说说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以免之后的读者在遇到相同事件。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的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通常出现在房屋买卖和建筑施工过程中。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把价格虚高的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另一种是以低价的合同交给房管局备案过户,以便少交税款。
  二、签“阴阳合同”可能存在什么风险?
  有些购房者会认为,买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能让买卖双方都获得一些“实惠”,但这种行为会存在诸多风险。
  1、对买方来说
  (1)面临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
  由于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阳合同”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会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定贷款发放数额。尤其在二手房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下,银行将极有可能按照备案价格或评估价格中的下限发放贷款。这将降低买家实际的贷款额。
  (2)面临再次出售时承担较高费用的风险
  由于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如果买家想出售自己的房屋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
  (3)有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为逃避缴税,在“阳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成交价后,卖方又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阴合同”时,若买方不同意则会导致“阴合同”未能订立。那么,买方将失去购房机会。
  2、对卖方来说
  (1)要面临合同宣告无效的风险
  当房价出现下降趋势时,买方可能以存在“阴阳合同”为由,通过宣告无效等诉讼方法来试图解除交易。即使卖方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也会面临着无法实际履行以及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
  (2)存在无法全额收回房款的风险
  由于“阴阳合同”存在价格差异且无银行监督,买方有可能不按期支付备案价格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卖方采取协商、起诉等方式催讨,会面临高额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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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分析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性质,在阴阳合同中一般认为能够表现出双方真是意思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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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处公房,在办理产权证期间,我与买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家付了定金,而且在补充协议注明,如果房本没按时取得,将双倍返还定金,我承诺12月31日前下房本,但是因为公司办房本流程问题房本没有在约定时间下来,买家要起诉我违约,并继续履行合同,我想返还定金解除合同。后来查询案例,还发现买家与中介串通蒙骗我签署了阴阳合同。我想解除合同或者从新签订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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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的合同,还有签合同时的情形来定,单以阴阳合同为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恶意串通案件,原告和原房主(第一被告)原租客与房主关系,原房主听闻租客有另购新房的意愿及资金,谎称继续周转资金借走租户准备用以购房的钱,约定用房产抵押,结果还没来得及做登记就把房产卖给了买方(第二被告,已过户)。在起诉之前,原告只从房管局拿到标价13万元过户备案合同,并不知有一份居间合同,更无法得到这份合同,故只以备案合同为诉讼对象,要求以恶意串通法院判决其无效、庭上,第一被(原房主、债务人)告经公告未出庭,第二被告(买方)拿出标价40万元的居间合同及25万元首付款银行凭证,但因买房不看房等细节被判定2份合同均无效。现第二被告提上诉,认为原审超出审判范围。原告认为,备案合同的价款远低于市场价,且被告证据、证词皆证明备案合同非真实意思,理应非法无效;但若不审居间合同,因诉讼周期已超过2年,另行起诉居间合同恐有时效之虞,求助各位律师老师!(一开始就向法院说明了准备买新房,不会买二手,且损害租户优先购买权无法判定过户无效,故请勿考虑申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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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上诉,积极应诉即可。关于案情,可以带上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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