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政府城市规划公司可能要被拆掉。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承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社、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

(五)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部分征地的实行自拆自建安置;对统征村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拆迁公告时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以产权户为户数按下列办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内,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无房户),按30平方米/人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30平方米/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30平方米/人且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征地范围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而不足45平方米的,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原产权面积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三)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人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无优惠面积;被拆迁人在产权建筑面积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原产权面积超出实际还房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本地域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的,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房屋的残值进行补偿。

第十条 还房参考户型为:一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两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三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楼层价差浮动比例为:一楼下浮5%、二楼上浮3%、三楼上浮5%、四楼上浮5%、五楼上浮3%、六楼下浮11%。浮动比例基数为建安造价。安置的住宅房超过六层的,楼层价差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还房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对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以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按新旧房评估价差结算;还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补差;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提前搬迁奖金,奖金标准为:按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家时间之日起20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5元/平方米计发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金。

第十五条 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实施单位未及时还房的,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或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

第十六条 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拆迁实施单位不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七条 还房公告的安置结算期满1个月后,终止发放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住宅房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拆迁人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 附属设施及自拆自建的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一套的,被拆迁产权房屋原有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在还房安置时由拆迁实施单位予以恢复;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安装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两套及以上的,其中一套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 拆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拆迁后确需办公、公益事业用房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合法批准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乡镇企业,按照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四章 房屋权属确认

第二十四条 征地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的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书需要确权的,由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

征地公告前,因离婚、分割等需要分户确认房屋权属的,可持相关资料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因婚嫁、依法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审批的,经国土、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全家出生、正常迁入人数与迁出和死亡人数相抵扣后,多余人数在现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内按楼房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非楼房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其确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实建房屋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一)城镇居民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依法继承的除外);

(二)户口不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已转让、赠与的;

(四)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五线”(红、黄、绿、紫、蓝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建房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七)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九)经批准已建新房,旧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夫妻双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离婚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拆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拆迁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自拆自建农房补偿标准表

二、房屋残值补偿标准表

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四、房屋建安造价补差标准

规划区内房屋建安造价补差按76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江南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和商品房安置。

上述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住房安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1.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2.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3.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时间界定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其父母必须随子女居住);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父母必须随一个子女居住)。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含1年)以上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享受离异户安置资格。

(四)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属城镇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原籍地无住房的,享受外迁户安置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2.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宅基地或住宅房屋的;

4.户籍未迁出的女儿户,其配偶方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或宅基地,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7.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公寓楼安置资格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寓楼安置。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户按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购买公寓楼,多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高层楼型购买价为征地拆迁中钢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

(二)货币安置。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1.按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费,其被拆迁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超过应享受面积的,按200元/㎡的标准增加住房安置补助费;

2.按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300元/㎡(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3.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购买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300/㎡(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以2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费。

(三)商品房安置。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可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享受货币安置的相关补助、补贴。在江南城区购买合法开发商品房楼盘成套商品房或商业门面、车库(不含二手房)的,在应享受安置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凭不动产销售发票给予500元/㎡购房奖励。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一)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原拆迁户安置面积不超过240㎡。

(二)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分支户安置面积不超过150㎡。

(三)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安置面积不超过300㎡。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离异户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双方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双方未再婚的,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有一方已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

2.离异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双方未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一方已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五)符合安置条件的外迁户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城镇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安置面积,无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50㎡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资格;

2.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安置面积,无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资格。

第六条公寓楼安置入住结算

(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公寓楼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公寓楼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因户型与实测面积造成差异的,按公寓楼安置价结算。

(三)公寓楼楼层差价系数见附件1。

(一)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其确定的安置面积以200元/㎡标准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屋、杂屋、地下室、棚屋)超过确定的安置面积的,按2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含无拆迁房屋的安置户,下同),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和商品房安置的,只计算一次搬家费。搬家费按如下标准计算:三人及以下户,每户每次20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三)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费的计算方式为自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和商品房安置的,只计算三个月过渡费。一户拆迁户同时选择部分货币安置方式和部分公寓楼安置方式的,首次3个月过渡费全额支付,从第4个月起以购买公寓楼面积按比例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按如下标准计算:三人及以下户,每户每月800元,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150元。

(一)公寓楼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安置资格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原拆户家庭(不含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户,下同),在有修建综合性用房条件的安置小区(项目)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综合性用房,面积不超过30㎡。综合性用房建设标准见附件2。

(三)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规划修建的经营性门面,小区内安置户可优先购买,按市场发售价享受15%的价格优惠。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气、供水立户费。

(五)自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之日起,政府一次性补贴5年内的物业管理费,5年后由入住业主自理。

(一)综合性用房的建设成本优惠价和经营性门面发售价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和发布。

(二)鼎城区江北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区以前涉及江南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公布前征地拆迁项目已实施公寓楼安置未入住人员的安置补偿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1.公寓楼楼层差价指导标准

2.综合性用房建设标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表

类 型 结构等级 价格单位 标 准 备 注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从原批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成 新 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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