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的材料,报关行把我公司抬头报成别的公司,能否更改?如何更改?

海关老师,关于转移定价我有些疑问。过去外高桥保税区的进出口实务中,出口单价通常情况下需等于或高于进口价格。过去的经验海关会逐单审查每一单出口,一般出现价格倒挂报关是无法通过的。有时企业从海外采购并在保税仓备货的产品在一段期间内依旧有存货。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公司销售战略需要(比如不同细分市场有不同定价),有时会出现企业出售给客户的销售单价低于成品的进口价格。我们留意到目前海关估价审查情形与以往不同,个别单子如果出现倒挂现象有时并不影响报关的进展。我比较疑惑是否海关价格稽查的要求与原则已发生改变?现行稽查的频率和方法是怎样的?企业应如何把控出口单价低于进口单价这个尺度?谢谢!

答复: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出区进口申报时价格审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1号)执行,企业应依照完整、如实原则申报,海关会依照成交价格原则予以审核确定。对于企业价格准确性、真实性等存疑的情况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相关规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职能部门专业意见,与企业磋商确定完税价格。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提交)。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交)。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9.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11.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13.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58同城看到的,谢谢!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①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②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你公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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