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平台倒闭,一个金融倒闭投资者投资咋办应走哪些法律程序

【高危预警】你在这些网络理财平台有钱最好先取出来,否则血本无归!
【高危预警】你在这些网络理财平台有钱最好先取出来,否则血本无归!
今年是公安机关重点整治非法集资的关键一年,已出重拳开始严厉整治,你如果已在一些承诺高额回报(或拉人头分红)的网络理财平台投资,请马上撤资,如果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被公安机关打击导致崩盘,您或将血本无归,请马上行动起来,马上撤资!!!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2018年国务院开展大督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国家开始以雷霆之势整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活动,重压之下,近期,各大互联网理财平台纷纷爆雷,涉及人数几千万,涉及资金几千亿。
牛板金,涉及82万投资者,390亿元。
云端金融,涉及13万人,45亿元
祺天优贷,涉及68亿元,15万人
优杨投资,涉及百万人,500亿元。
善林金融,涉及600亿元
唐小僧,涉及千万用户,750亿元
联璧金融,涉及人数和金额巨大
旺财猫,涉及13万人,53亿元
抢钱通,涉及千人,数亿元
小诸葛,涉及百万人,10亿元
具体的细节不说了,还有以下这些平台,正处于爆雷的边缘。
不难看出,如今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古董文物升值、消费返利、慈善骗局、养老投资、微商传销、金交所、文交所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已经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网络传销、违法交易场所经济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非法集资等突出犯罪。
在此,警方正式发出高危预警:集资诈骗的形式越来越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投资者要学会辨识,认清楚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的意识与能力,分析投资的合法性,理性地做出投资选择,类似“高回报”、“高收益”、“快速致富”等字眼,基本上意味着有人盯上了你的钱包,千万不要让自己走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
如果你在各类互联网平台有钱,
赶紧去看看那些钱还在不在了,
如果在,最好先取出来。
明天也许它会因资金断裂而倒闭,
也许它会因公安机关打击下关闭,
你的钱就再也取不出来了!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答:非法集资一般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构成要件,具体是: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已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问: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答: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位资深经侦民警对投资客的六点忠告
1、一切民间集资行为都是非法的。公司的执照和所谓批文,不代表公司的集资行为合法,国家发给他证件,不是让他来集资的,请收回您的不劳而获的投资欲望;
2、一切民间投资行为最终都会走向血本无归,您现在赚了,只是说明亏损的时间还没到来;
3、集资公司在没有跑路之前,在没有人报案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没有权力介入侦查和调查,故而公司的集资行为很难被政府部门发现;
4、不要期待政府部门对集资行为进行监督。因为没有哪个政府机关有权力有能力随意搜查一个公司的账目和银行往来资金,这就像警察没有能力去天天守着每个人防止其犯罪一样;
5、媒体做广告和明星代言属于正常市场商业行为,他们没有义务和能力审核企业这种复杂的经济行为是否为非法集资;
6、介绍他人投资以赚取提成的行为具有传销性质。参与传销的投资资金属于赃款赃物,不但不能返还,参与人还将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您的被害人身份不能抵消您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也不是对抗法律制裁的理由!
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宣
编辑整理:温雅洁
来源:鹿城警务在线删除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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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吐血总结:P2P跑路 投资者怎么办?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鲲
摘要: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近日,、奶瓶儿、早点儿、、玩儿家、钱罐儿、以及8家平台,同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出“还款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营”。据媒体报道,这8家平台均由同一公司操纵,且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用互联网行业内的术语说,就是“了”。遇到跑路,应该怎么办呢?
近年来,P2P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发展极为迅猛。据统计,2016年交易额达3万亿元以上,但相关行业监管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完善,截至2017年1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388家,1月出现64家平台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9家、停业平台33家、转型平台2家。 这些问题平台出现无故关闭、失联跑路及等情形,很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虚构或,许诺高额回报,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形成“庞氏骗局”,亦即“空手套白狼,拆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涉嫌,一旦平台倒闭,后果十分严重。如优易网集资诈骗案,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虚构借款向不特定人,将者资金进行、等挪作他用,最终因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而东窗事发。 宣传“资金安全”不可信
另一种是没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资质,通过先借后贷或者先贷后借等方式设立,以或者以等形式募集资金,这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平台先以虚构借款者的方式获取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个人名义将资金给他人,因找不到优质资产进行投资进而出现经营,最终事发。 还有一些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债、企业债等形式作为平台或投资项目,实则通过发放进行融资,这种行为涉嫌擅自、公司企业债权罪。 投资者遇到上述经营形式的P2P网贷平台,即使平台宣传“资金安全、回报率高”也不要轻信,如果遇到此类平台倒闭、跑路,则应在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存好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困难的证明、网站涉嫌的截图、办公地点人去楼空的照片、与客服人员进行维权沟通的相关记录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 厘清四种合同关系
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借款人通过平台进行融资,首先会通过P2P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注册,与平台签订注册协议或服务合同,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所产生的第一种法律关系。 其次,在平台纯中介经营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选择或者投资项目后,借贷双方和平台共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借款明细,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用途等内容,并且平台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居间服务条款,以平台管理费等形式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的第二种法律关系。 一些平台在提供居间借贷服务之外,自行组织设立投资项目,或者将众多融资项目、借款标的拆分再打包成的产品,来满足出借人的投资需求,此时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是,是为双方形成的第三种法律关系。 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提供债权转让形式的服务创新,即为保障出借人资金的,允许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或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平台,再由平台进行再次转让或代替出借人进行违约救济。这种情形下,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形成第四种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保存证据及时起诉
基于上述几种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的相关规定,平台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的责任,应当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账户安全,保护用户隐私权,进行风险提示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责任。 遇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理智的投资者哄抢了平台营业场所的办公设备,这样做显然无济于事。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平台或者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如2015年,投资者秦先生在某财富上注册了会员并进行,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转款19万余元用于投资理财,秦先生与平台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之后平台将秦先生的资金出借给了其他会员。2016年初,所有借款会员偿还了最后一笔借款后,秦先生向平台,但平台却将秦先生账户内10万余元的资金冻结,导致秦先生。由于一家酒业公司为秦先生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以其资产、房屋及全部货物为平台的融资提供责任,于是秦先生便将某财富网络、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及提供担保责任的酒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规定》中第22条规定:“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贷平台不得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如果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形式明示宣传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补充担保责任。 【延伸阅读】
受害者可提起共同诉讼
平台拟定的制式服务协议中,都会写明争议处理方式,一般为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但网贷平台的用户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并且一旦平台跑路,可能受害者众多,异地维权成本较高,会影响投资者维权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当出现众多受害者需要维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抱团取暖,通过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以降低诉讼成本。此外,如果投资者掌握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或机构的财产或资金去向,可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及时查封、冻结平台或平台主要负责人、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产,避免相关责任人转移财产,提高获赔可能性。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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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用户: 总结到位,点赞
竟然删除拥护无产阶级专政的评论,是想让第五纵队之旗插篇天朝吗?小白!
个人总结:平台失诚信、行业监管失效、报警不上心、经侦缺责任心、**不作为、法律缺失软弱。
你忍心把你的血汗钱借给他们
毫无意义,网贷只有债劵化,否则充值就是坑。
主要是有的单位不作为
拿着投资人的钱还在享受,这些人跟杀人犯一样可恶
请公布成功案例:里外带,钱海金融,国安贷,融益投资,发展投资,神州易贷,是否宣判和赔偿了?
对这种骗子的纵容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明显法院应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推卸责任!
很明显的诈骗
法院又要折腾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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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跑路后投资人该如何维权?
  一、分析
  (一)较大
  目前,各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借P2P之名,做或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有些平台,从表面上看是在做P2P网络,而实际是为了达到自己吸收资金或运用资金的目的,运用各种虚假资料,或者幕后控制几个平台,以借新还旧,不断吸收资金,当资金吸收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非法之目的已经达到,早就人去楼空。
  (三)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四)或无法进行线上或线下的
  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但是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无法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尽职调查,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根源所在,,信息真假无法查清,无法从法律上保护人的利益或借款人的利益,风险自然而然是要出现的。
  (五)、&者&击鼓传花,不可取
  2011年开始有专业的网贷投资人从事打新,也就是利用新平台高息揽客的宣传进行快进快出,但是现在的不良平台有的就是针对打新者,跑的更快。事实上,P2P虚假平台有一定共性,即高、承诺保本、平台担保等。通过我们扥处理的案件分析,的最好不要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太高的话不排除是过度营销与包装,风险很大。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具有极大的市场环境,但是为了防范不良平台的欺诈,中小投资人还是要谨慎行之,做好防范,在此,以我们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是: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追究为辅
  作为中小投资人务必谨记,首先要分析、调查这个平台的优良性,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资金的使用人是谁?是否有可靠地担保,是否有虚假的资料或宣传?
  (二)高利率、、做、自我担保的平台要避而远之
  实上,央行在去年年底已经界定了三类,其一为当前相当普遍的,即将借款需求设计成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其二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的;其三则是典型的,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自融、资金池等涉嫌非法集资从而导致非常容易发生卷款逃走事件,也就是老板的事件。
  (三)谨慎防范平台的担保及第三方的担保
  不少P2P网贷平台在其网站上公开宣称,保本保息、100%安全、0风险等等。在担保上,有些平台又引入了正规的,并公开宣称绝对保证安全。平台的担保责任,看起来,让投资人的借款变的&安全&起来,消除了投资人的担忧顾虑。但是,这种平台自身的担保是否能够起到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能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长期上,平台因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倒闭、破产将不可避免,使的损失无从追回,又硬伤到了平台的生存发展。担保不是简单的一个承诺,其履行还有赖于平台的责任能力,有赖于其财产状况。现在不少网贷平台,根本就没有责任能力,自有资金非常有限,如何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的担保责任。没有财产,没有责任能力的担保只是口号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至于仍然存在这这样的问题,我们还是要考察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能力,如果是一般性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是要具体考察的,除非是性担保或银行担保或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具有银行的合作或背景的担保公司。
  (四)平台自投资
  对中小贷款人或投资人或,一定要分析清楚,资金借给了谁在使用,使用在什么项目上,然后才是分析盈利的可能性,或盈利的大小,如果这个项目本身的盈利很小,而又做出高息的借款,这就势必存在极大风险,网贷平台的发展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平台的注册资金越来越大。刚开始,市场上网贷平台的注册金也就100万左右,500万以上的算多了,发展到现在千万级别注册资金的网站成了主流,亿元级别的网贷都非常多了。这么大的注册资金,这些资金怎么用?能不能自投资?可以自投多少比例的资金?范围有什么限制?这些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所以平台自投资,应当对平台的可行性,盈利性,范围,数量上进行限制,否则也是容易出现问题。
  (五)平台自
  网贷平台自己融资,这个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大的将触犯刑事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明确了五种情形的立案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重视网贷合同和
  网贷、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授权事项管理普遍不规范。这些不规范是网贷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成熟的体现。借款合同主要涉及投资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的合同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是主借贷合同的从合同,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的履行,主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另外一方是出借人(投资人)。抵押登记是抵押人持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到有关的登记机关登记,明确抵押物担保债务履行的情况。是其享有抵押物担保履行的投资人。授权事项管理是对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法定当然的有权签字人将签字承诺的权利授权给他人行使活动的管理。
  抵押合同,是对主借贷合同担保履行的从合同。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和主借贷合同有对应关系。目前网贷的抵押合同,主要由抵押物所有权人和网站之间签订。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网站,起着担保借款人行为的作用。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网站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这种抵押虽和投资者债权的保护没有直接对应,但保护了网站财产的安全实际上也保护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三、违约,非跑路纠纷的处理建议(民事维权)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从法律的角度维权,包括:民事维权、行政维权、刑事维权等,对P2P网贷平台的维权主要涉及到民事维权和刑事维权。
  现在网贷的纠纷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
  第二类是不能或不及时,网站资金不足不能给投资者提现或不能及时提现;
  第三类是他人盗用账号假冒提现后损失承担的争议。
  第一、 二类纠纷,责任承担比较清晰,争议比较少,关键点是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一旦发生网贷平台民事违约的情形,作为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采取如下法律维权:
  1、 分析网贷合同或抵押合同,以借款人和抵押人为核心目标,采取诉前保全,对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投资损失的扩大;
  2、 一旦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不善,或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发现实际控制人有异常作为投资人应当立即联合起来,查清资金的去向或经营情况,然后对该资金或资产实行诉前保全措施。
  3、 如果借款人或平台没有彻底垮掉,幕后实际老板没有跑路,那么在投资人发现一些倪端或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根据办案的实际经验,投资人首先要做的事情是:
  3.1 立即掌握平台老板及主要成员的财产情况,含房产、车辆、账户、债权和其他实体;
  3.2 立即掌握当时或抵押合同相关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质押权的现状;
  3.3 搜集违约的证据,立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全查封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账户、财产。
  四、平台跑路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的刑事案件维权
  此类情况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为:
  (一)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从办案的角度来讲,又可以分为: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没有希望或希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具体分为:
  1、 第一类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案件:如果跑路平台的资产及时被投资人进行了诉前保全的查封或冻结,那么,这类案件就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前进行对借款人或平台幕后老板的资产进行彻底摸底彻底保全是关键。
  2、 第二类是追回损失不大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平台老板虽然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其名下的资产或资金被消耗殆尽,或做了转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投资人或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资产的查封;
  3、 第三类是,事前预谋的犯罪活动,比如和,中欧温顿的幕后老板,基本上属于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然后跑了。
  4、 从目前网贷平台倒闭的几个案件中,有的投资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查封了平台老板的资产,像这种案件,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立即寻找律师,跟踪整个案件刑事程序及民事赔偿程序,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或资产的追回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被查封的资产情况,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跟踪和处理案件。
  结束语:
  从多年实际办案经验和的案子中,我个人得出的简单结论是:如果投资人或借款人在投资或借款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担保,就为后来的损失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近年来的网贷平台,更足以说明,一个优质、良好的、真实可靠、禁得起调查的平台和担保才是可以考虑进行借款或投资的平台。从目前发生的跑路案件而言,大多数平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有的甚至在跑路消失之前已经完全将资产进行了转移或者因为经营不良,资产、资金所剩无几。
  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救济为辅,建议引入专业团队,共同防范
  平台考察级考察,从法律角度上讲:尽职调查
  作为投资人或贷款人,极为重要的事前防范的措施就是:做好平台的考察及借款人的考察以及借款人所使用项目的考察等等,具体来讲:
  1、 要用专业的律师对平台的真实性、平台公开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做法律的调查分析;
  2、 要有专业的法律或财务人员对平台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就如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三家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郑旭东,而三个平台的法人确实他的司机,这中平台从一开始就在为跑路做准备;
  3、 要对借款人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以及资金流向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及财务分析;
  4、 对于每笔借款或每个标,用有专业的律师或专业的团队对担保进行分析,以调查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担保能力。很多投资人说,投资人众多,而资产或抵押的东西只有一个,怎么办,怎么保证担保偿还,而担保物又不能分割,其实,这些都不是难题,都是flavor可以解决的,可以从法律上就行约束,以确保投资人的投资偿还。
  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真正的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风险,净化P2P网贷平台,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有专业律师或专业会计师一起,做尽职调查,设计担保的模式,担保环节,有律师事务所、与网贷第三方监督平台一起,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分析,防范风险,确保投资本金和利益回收,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防范,目前,我们处理的单个大额借款合同,都是采用的这种模式,这种模式让投资人,让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有压力,既满足了资金方的资金需求,有活跃的民间资金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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