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班途中骑车自行上班途中自己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伤,网上都说不算,到底算不算,经咨询医保相关部门,答复是这样的……

人保局详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摔伤跌伤不算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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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途中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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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伤是指意外险,不是指身体本身的疾病,具体您问一下包工方,看他们买的什么险种
你好,工伤是指意外伤害,疾病不保的,商业险买过可以理赔的,祝早日康复!
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可上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非您能证明这脑溢血是由于工作而造成的.否则肯定不算;
下面是具体的鉴定标准以及赔偿方法给您借鉴一下。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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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疾病复发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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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贵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
(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持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的工伤证明,按照《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字[1994]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理发。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待遇标准,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六、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
工伤指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疾病可享受医徐报销!
你好,这个不算工伤,他是因疾病而导致的晕倒,属于疾病险,不属于意外险!
不算,工伤是指工作当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不算 算是疾病
您好!脑出血属于疾病,社保是可以报销的,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您好,工伤是指意外伤害,脑溢血属于疾病工伤是不保的,商业险买过可以理赔的,祝早日康复!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及家人幸福安康!
上下班途中都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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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不是工伤单位不会给报药费的.
我记得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才算是工伤.
但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医保的范围,你好好问问,各地医保规定的范围可能不太一样.在我们这里像你这种情况医保是给报销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意外事故算工伤。你若是自己摔的...那么就不算了,单位是否予于补偿,则是单位的福利政策以及双方协商而定。
社保中的医保对于一些意外事故是不予报销的。
算!但你要能足够证明是去上班....
不算工伤工伤的范围是:(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
上下班不是交通事故,自己摔伤的,不是工伤,就不需要工伤认定书了,但是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1,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被认定为工伤后 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医药费用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2,待做完取出手术 病情稳定出院后 到市劳动部门做工伤伤...
可以,那就是保险你的医疗费的
你好,下列属于工伤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
  1.2...
答: 100万意外险36天死亡能赔多少钱?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
少儿期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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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职工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对不起不算工伤!- 罗学德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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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对不起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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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网友朋友在询问自己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可不可以算成工伤,好吧小编承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的确容易使一些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产生误解,认为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也算是工伤,其实不算的,今天小编就来告诉你它为什么不算!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列情况属于工伤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六条就容易让人产生上下班骑车摔伤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误解,理由是既然自己骑车也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那为什么受了伤就不能算工伤呢?小编告诉你是因为你缺少一个必要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于对该第六条的具体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等的相关处理意见认为此处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则指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对于法律上对&交通事故&的理解。指的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指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所以看到这里大家应该了解了吧,自己上下班途中步行摔伤或者骑车摔伤根本就不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也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啦。不过呢虽然认定不了工伤,大家还是可以使用自己的社保卡进行报销的,也还好啦。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李某系第三人大麦地中心学校体育老师。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第三人大麦地中心学校放大星期假。2013年11月1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10月21日人社局受理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21日人社局作出2014年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所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后李某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维持决定,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项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理解。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综合予以分析。首先合理时间应当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考虑,如果下班的目的是回家,只要是在回家的时空范围内,都应为合理时间;其次合理路线是必要的和正常的路线,如果职工既有单位临时休息的宿舍,又有其他经常居住地,则其下班的目的地就存在休息宿舍、经常居住地等多个选择,职工有权根据休息需要选择工作地与休息宿舍或者经常居住地等上下班合理路线。在本案中,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已陈述放假第一天因身体不适未能回家,以及放假第二天系回家(楚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的第三人大麦地中心学校亦认可其系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若查明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楚雄,则其下班目的明确,休息时间由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特殊规定或者个人正当事由决定,故对原告李某经常居住地和放假当天其未能回家正当事由的调查,关系到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范围。但被告州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对原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和放假当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复议程序中认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楚雄,但在本案庭审中又对此提出异议,故被告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年11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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