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梦见水淹房屋财产损失惨重如何解决

水阀断裂家被淹&财产损失谁担责
■法官名片:衡永红,法学本科学历,邳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现任邳州法院议堂法庭副庭长,其工作能力突出、庭审驾驭能力强。先后被评为市优秀法官、调解能手、优秀共产党员等,2016年3月获江苏省首届“优秀女
&&&■核心提示:
&&&&装修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这几天邳州的沈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沈先生新房中的水阀突然断裂,溢出的自来水浸湿了地面,泡坏了家中的地板和部分家具。
&&&&案情回放
&&&&新装水阀漏水,地板家具被泡坏
&&&&25岁的沈先生今年准备结婚,父母为他准备了一套新房,忙前忙后大半年终于将婚房装修好。去年11月3日,沈先生回到新房后,发现家中到处都是积水,经过检查发现是新安装的水阀出现漏水,自来水顺着坏掉的水阀流个不停。沈先生和家人忙了半天终于将积水清理干净,可是家中的木地板和部分家具已经被积水浸泡损毁。细心的他用手机将积水、泡坏的家具以及水阀拍照留作证据。
&&&&第二天一早,沈先生就带着问题水阀和购物发票,来到装饰城找到销售商谢杰,“出问题的水阀是我自己在装饰城购买的,现在漏水了,把家具和地板泡坏了,我肯定得向销售商索要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告诉记者。
&&&&“我卖的水阀都是从上级经销商进的货,质量绝对没问题。再说了,即便出了事,你该去找厂商,我是负责卖,不该承担责任。”面对沈先生的赔偿要求,销售商谢杰辩解道。
&&&&销售商推卸责任,不承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沈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水阀送到徐州市国家钢结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质量检验出结论,协商不成起诉
&&&&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
&&&&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水阀的断口存在原始裂纹,该缺陷致使连接处断裂失效,导致水阀漏水。拿到检验报告的沈先生心里有了底,“幸亏我多了个心眼,妥善保留了存在质量的水阀,留存了证据。”
&&&&再次与销售商沟通不成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一纸诉状,将水阀销售商谢杰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5000元。
&&&&案件审理
&&&&邳州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产品销售商谢杰同意对沈先生家中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对于财产损失的价值存在争议。法院随即委托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就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定损评估。
&&&&今年元旦刚过,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结论书,认定沈先生家中因漏水而损毁的物品价值为27620元。
&&&经开庭审理后,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沈先生在被告谢杰商店购买的水阀存在质量问题,漏水后导致家中物品过水浸泡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沈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成为受害方的赔偿主体,立法上规定产品的受害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邳州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谢杰赔偿原告沈先生因某品牌水阀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27620元,并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评估费1200元,合计30820元。
&&&&判决生效后,水阀的销售商谢杰没有上诉,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春天天气转暖,每年春天都是家庭装修的黄金季节,各小区内装修房屋不断动工,由此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也随之增多。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将购物发票妥善保管。其次,发生质量问题后,原告沈先生在抢救损失的同时,不忘拍照留证、保存受损物品,为日后定损估价、申请赔偿打下基础。最后,在销售商拒绝承认产品质量问题时,原告能及时将问题水阀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通过权威第三方,认定了产品瑕疵的根源,这三点是最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赢官司的关键。
&&&&另一方面,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后,受害者可以选择向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法官同时提醒读者,在质量问题发生后,应当及时与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联系,进行良好沟通,这对纠纷解决也大有裨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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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汽车被水淹时间的长短,也是其水淹损失程度的一个重要参数,第六级的水淹时间是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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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子控制动力转向系统台风“莫兰蒂”走后,房屋漏雨、车库被淹,物业有责吗?
逢灾必有谣
又有一则谣言昨天在厦门人朋友圈流传!
造谣者是这么说的:
市政府为每一位居民投保了综治险,
台风引起的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
最高可能获赔1.5万元,
一定要拍照取证!
这是一条假消息!假消息!假消息!
造谣者也会付出代价的
9月16日,一则“降压供水”谣言在网络上传播。厦门警方于16日14时和18时分别将谣言编造者陈某(男,厦门人)和杨某(女,厦门人)查获。
经审查,两人均承认在网上看到一个网页链接,点开后截取了里面的内容,未经核实真伪,转发到微信群里。信息发布后短时间内引起广泛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陈某、杨某两人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那么厦门市政府为市民投保的是什么险呢?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记者从厦门保监局获悉
厦门市政府早在2009年起就统一出资为厦门全体居民和农村住户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和农村住房统一保险。
保障对象:厦门市户籍居民、有暂住证的居民和没有暂住证的全日制学生。
保险内容: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以及飞行物体坠落等导致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损失的,每人最高可获赔13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最高理赔1.3万元。
农村住户因为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造成居住房屋和室内财产损失的,每户最高可获赔1.6万元。
如果相关居民和农村住户因为这次强台风“莫兰蒂”造成上述损失的,可向人保厦门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越是在关键时刻,
越需擦亮眼睛辩真伪!
不听谣不信谣不造谣
不要再给厦门“添堵”!
这次“莫兰蒂”带来的伤害,
除了房屋损失,
还有停在车库的车等等
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
下面这些索赔法律问题
你要知道!
一、树木、广告牌砸车伤人,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行道树的管理人为市政园林部门,小区林木的管理人为物业公司。
实践中,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有关。同样,路边的广告牌伤人,可以向广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追究责任,如广告公司、广告发布企业等等。
如果是车辆损伤,车主已买保险的,建议车主先报警、固定证据,同时与4S店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将照片、视频等已固定的证据发给4S店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后通过流程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伤人伤车,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莫兰蒂”自然灾害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或者未关好门窗,导致意外发生的,则会因存在上述过错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家中漏雨、车库被淹,物业有责吗?
暴雨、台风系不可抗力,但相关部门应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发出警示并告知应采取相关行动,避免损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业主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等设施定期进行检修。若物业未履行相应义务,则对灾害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地下车库进水问题,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定期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进行检测,确保能应对强降雨等险情。若险情有可能超过合理排水范围,物业公司应提前通知业主将贵重物品移致安全地方,以避免损失发生。险情发生后,物业公司应积极应对,并通知相关业主,若未及时排除险情也未及时通知业主,导致车辆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愿谣言远离厦门!
厦门,加油!
编辑:李文娟
厦门楼市早知道(news6186)整合编辑
综合: 厦门日报 央广网 厦门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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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请狗带!
厦门只要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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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产与**集团签约托管,是全新装修,两个月后,在其全权管理期间发生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财产被淹损失
我的房产与**集团签约托管,是全新装修,两个月后,在其全权管理期间发生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财产被淹损失,托管部迟迟不处理,解决,又停止运营收益给付,事情发生两个月后,托管公司推责任称俱不负责。房约两年,现涉及到楼下业主赔付和我房产损失,及我的收益损失。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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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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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该侵权地法院起诉。
收集证据,诉讼解决!
先协商解决,如不行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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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水淹房屋引发赔偿纠纷
&&&&□主持人/张可&&&&不是每个家庭都会遭遇水淹的事故,但万一遇到这种事故该怎么办?责任在谁?找谁赔偿?以下这两个案例,或许能让你在遇到这种事故时,知道如何维权。&&&&施工者未关阀门致漏水业主担责&&&&一住户安装自来水设施,因供水公司员工疏忽,未关闭阀门,水漫溢至楼下住户,致楼下住户的家具、家电等损坏。谁该赔偿楼下住户的损失?&&&&2012年,游某、万某在固始县郭陆滩镇一小区购买房屋,游某居一楼,万某居三楼。日,万某与一家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由该公司派员安装自来水设施。其间,员工安装完毕后未在出水口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水总阀。此后,万某因事未返回居住,水管出水后从三楼卫生间排水管流至游某居住的房屋,致使游某家的家具、家电、装修设施等损坏。&&&&日,游某委托固始县公证处对房屋损坏状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证据保全,并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同年11月23日,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游某房屋内的财物损坏情况进行价格损失鉴定,被损财物价值36031元,鉴定费1000元。&&&&固始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某、万某系相邻关系,万某在三楼房屋内安装自来水设施时,因未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阀门,致使出水后通过室内排水管流到一楼游某房屋,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万某辩称游某的损失系因供水公司违反供水协议造成,但其与供水公司的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法院遂判令万某赔偿游某经济损失37031元。(记者周惠通讯员吕志豪)&&&&投保者家遭水灾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保险成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普遍方式。除了人寿、车险之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也渐渐走进千家万户。这不,投保者家中被水淹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2013年8月,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购买了5份等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总保险金额为23.2万元,其中房屋及附属险和附加险每份保险金额1万元,5份共计5万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13年10月的某天,杨某所在的某小区顶楼的房屋因阁楼卫生间热水阀门断裂,造成阁楼和杨某家木地板被水浸泡,天花板被水浸损坏。经核定,杨某家庭财产损失共计6.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遂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走访杨某家中对房屋损害程度进行核实,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促使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杨某损失4.7万元。&&&&受理此案的法官提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它是以投保人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签下了合同,就应该由投保方、保险方风险共担。与人寿保险不同,它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且按照保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记者薛华通讯员常红梅)&&&&嘉宾连线&&&&主持人:案例中的当事人都各自获得了赔偿,但似乎案件却留给我们疑问。第一个案例中,受淹的游某是否可以直接找供水公司赔偿?万某赔偿后是否可以向供水公司索赔?第二个案例中,杨某若没买保险,可向谁索赔?另外,经调解,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赔偿杨某的损失,那么杨某剩余的损失怎么办?&&&&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法官何展:第一个案例中,受淹的游某可以找万某赔偿,也可以直接找供水公司赔偿,到底找谁赔偿,是游某的自由,只是两个赔偿主体的赔偿依据不同。万某赔偿游某的法律依据是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游某可以直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则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由于供水公司员工未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水总阀的行为造成了游某房屋里的相关损失,供水公司理应赔偿。&&&&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游某可能不会得知漏水的真正原因,只能在自己所知的范围内起诉邻居万某。万某在赔偿后可以向供水公司索赔。这是基于供水公司与万某签订的供水协议,供水公司应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万某安装合格、安全的自来水设施,而供水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显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理应赔偿损失。&&&&第二个案例中,若杨某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则其只能按照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法律规定,起诉顶楼业主。但实际上,他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对他进行了部分赔偿,那么对于剩余的损失,他仍可以向顶楼的业主主张赔偿。&&&&微回音&&&&员工因病请假后,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到,被公司视为自动辞职。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职工干完工作后自行提前下班,结果在回家途中被车撞伤,他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吗?2月28日,本版刊登了一组劳动者维权的案例,引起强烈反响。众多法律界人士通过微博对其中的法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释,现将其整理出来,以供读者朋友更清晰地认识我们身边的“法”。&&&&@朱民强律师:只有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这种情况视为自动离职,那才有约束力。员工人数较多的公司,应当不断修改员工手册,有事咨询律师。&&&&@茂刚法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单方通知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此时,劳动者既可选择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获得相关待遇,也可选择离开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赔偿。&&&&@崔小平律师:审计学有个重要性准则,法律是各方利益的平衡,重要性判断可以作为衡量各方利益的方法。案例1:员工未按时报到,可以作旷工处理,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需要根据严重性进行判断。案例2:提前下班,是小违规,不影响工伤认定。&&&&&&&&(整理/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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