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种类,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无效,这样的证据有效果吗,跪求大神解答!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应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行之知识产权集团 & &行之广州专利申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讲要点】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也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是对任何人、组织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都会作出宣告无效决定,而是要看请求人的理由或者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有效,只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才会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申请专利无效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③申请人主体不合格;④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⑤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⑥在后专利权。【典型案例】谢先生是某锅炉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生产出的&xR某型锅炉&已于两年前销往市场。今年,某公司发现东申有限公司是&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但其已经取得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7年3月,并于2008年6月被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某公司认为该项锅炉技术早已被某公司使用,生产出的产品都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显然该技术已失去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于是,今年8月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某公司在提交请求书时没有提供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必要的证据证明,便让某公司限期提交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证据。某公司为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专家评析】本案中,某公司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首先,某公司可以作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主体。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既然某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技术与东申有限公司的技术相同,其专利技术已经不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那么,某公司完全可以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其次,某公司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当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内容,某公司生产出的&XR型锅炉&已于两年前就销往市场,而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于2006年6月才被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而且,从两种产品、技术对比来看,几乎完全相同。因此,某公司可以以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最后,某公司请求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根据提出的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经过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因此,某公司要想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确实不具有创造性。某公司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必须提交证据。某公司以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某公司还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由于某公司在提交请求书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的,该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让某公司在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这时某公司就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充分。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创造性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法条指引】《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球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第66条第1款、第4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矗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文章分类:一个产品我已经发明出来,但是还没申请专利,却被别人抢先申请了_百度知道
一个产品我已经发明出来,但是还没申请专利,却被别人抢先申请了
一个产品我已经发明出来也推广使用了很久,但是还没去申请专利,但是如果被别人抢先申请了,请问我还能使用生产吗?而且我有证据证明我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了好几年了。...
一个产品我已经发明出来也推广使用了很久,但是还没去申请专利,但是如果被别人抢先申请了,请问我还能使用生产吗?而且我有证据证明我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了好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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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你还能使用生产,但是别人完全可以用这个专利去起诉你专利侵权。2、假如你有证据证明之前你就已经使用了,你可以在被对方起诉的时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把你在专利申请之前就使用很多年的证据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则复审委员会可以将该件专利宣告无效。但问题是,无效宣告的费用很贵,发明专利要3000元官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1500元官费,而代理费要几千到几万块钱不等,正常的话要三四万元。所以,你申请专利才要两三千(实用新型),或者五六千(发明),但无效别人的专利,要几万块。3、你觉得有使用了好几年的证据,但这个证据是否管用,是否是专利法承认的使用证据,那是不一定的事情,这应该由律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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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看你的证据如何。1)如果你的证据是公之于众的具有时间属性的公开证据,则完全可以继续使用生产,而且一方面能够在遭遇到侵权指控时以此作为先用权证据作不侵权抗辩,另一方面在对方专利万一授权的情况下(因为对方专利申请有可能不会被专利局授权)以此作为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撤销这项已授权专利。2)如果你的证据是未公开的具有时间属性的证据,则也可以在原有规模基础上继续使用生产,并可在遭遇到侵权指控时以此作为先用权证据作不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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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你的证据,向国家专利局请求无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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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专利申请正确说法是:专利异议申请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也属于提出异议的范围;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异议书,专利局有权不予受理;
  一、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二、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法45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细则65.4 细则64.1及65.1  (4) 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细则64.2及65.1  (6)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细则65.2  (7) 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细则65.3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细则16.3  (10)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五、专利复审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七、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有关当事人,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八、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并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 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 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十一、作出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十二、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十三、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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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具体如下:1、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2、证据: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3、无效宣告请求费: 发明3000,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1500。B对于还没有授权的专利申请,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需要填写《100012意见陈述书》,并提交证据(可以参考无效宣告的证据)。提交公众意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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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作者 安星阳一、案由:江苏AB集团股份、就拥有的专利号为.1、“面料(皇家玫瑰)”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案情: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专利号为.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日,专利权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一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江苏AB集团股份(下称第一请求人)于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1: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第一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1相比,二者均是玫瑰与叶片的组合,均是两三朵大玫瑰加一朵小玫瑰以及部分叶片攒聚而成,且二者所示玫瑰的绽放程度极为近似,小玫瑰的下垂方向及程度也极为一致,因此二者高度近似,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6W109207),并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于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附件,并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1相比,图案形状、图案布局以及色彩均不相同,其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二针对涉案专利,(下称第二请求人)于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2.1:《中国轻纺面料花样图集(十)》一书(2005年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第126页的复印件,共3页;证据2.2:专利号为.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第二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中记载:“本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并且无限定边界”;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来看,该图案为红颜色的玫瑰花与叶子;总共包括6个小簇团的玫瑰花与叶子的组合;但是,没有一个小簇团的玫瑰花与叶子是完整的图案,相关公众无法从专利所展示的主视图来将单元图案进行四方连接,进行续展,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证据2.1相比,二者在花的整体形状、花团簇之间的距离布局以及颜色图案部分实质相同,区别点在于玫瑰花的颜色和叶子的颜色深浅略有差距,仅仅颜色上的差异不能使得整体视觉产生实质性的不同,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涉案专利与证据2.2的对比。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6W109354),并将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第二请求人于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证据2.3: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证据2.4: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证据2.4.1: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证据2.4.2: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证据2.5: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证据2.6:专利号为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第二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3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证据2.4的区别在于花布的颜色,但红花绿叶属于惯常设计,并且证据2.1、证据2.4.1和证据2.4.2均公开了红花绿叶的面料产品,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4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与证据2.4和证据2.4.1或证据2.4.2或证据2.1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与证据2.5无明显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与证据2.6无明显区别,构成实质相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将第二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于日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附件,并认为,所谓“单元图案”是指面料图案的基本单元,即面料图案中没有任何相同或相应图案的最小单元。只有当外观设计主视图中没有任何相同或相应的图案时,其对应的“单元图案”才应当是整个主视图所表示的图案。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中显现了三种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为设计单元进行直线错位排列分布的图案,同时上下两行均有相同图案,是有规律的分布,因此相关公众可以判断出涉案专利中的单元图案应当是三种连续错位排列的以数朵玫瑰花及绿叶设计的一个集团纹样,而非整个主视图所显示的图案。所谓“四方连续”是以一个或一个集团纹样组成的单位,向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反复连续而组成的图案样式,它可以无限延展下去。而四方连续可以分为散点式、连缀式、重叠式等多种形式,涉案专利的单元图案根据“枝叶花朵蔓延”的特点可以四方连续无边界的排列。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兼具了“单元图案”和布局排列特点。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证据2.1或证据2.2相比,在图案形状、图案布局方面均不相同,故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针对以上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合议组于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进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针对外观设计对比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日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给第一请求人,第一请求人表示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使用证据2.1、证据2.4、证据2.5和证据2.6分别单独与涉案专利对比,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2.4.1和证据2.4.2用于证明红花绿叶是面料产品的惯常设计;使用证据2.3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证据2.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副本转给第二请求人,双方均表示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图书馆业务专用章”的证据2.1复印件,主张使用其中编号为0730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1、证据2.3、证据2.4至证据2.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关于外观设计对比,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相同。关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产品是纺织品面料,应当是四方连续不限定边界的,但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中包括6个玫瑰花,却没有一个玫瑰花是完整图案的,因此无法向四方连接;专利权人认可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并不是完整的单元图案,以主视图所示图案是无法进行四方连续拼接的,但认为应该以单元图案进行拼接,而主视图中的每一朵花都是完整的,通过向四周蔓延可以形成完整的花型,专利权人还提交了一张完整的花型图片,并指出涉案专利主视图在该图片中的位置。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三、无效决定:宣告.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四、决定理由:(一)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二)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涉案专利由主视图表示,简要说明中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是一种纺织制品,保护的内容包含有色彩,本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如图所示,图案中包括6簇花团,每簇花团均由红色玫瑰花和绿色叶片组成,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详见涉案专利附图。第二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未公开完整的单元图案,无法四方连续,因此没有清楚地显示外观设计;而专利权人辩称,虽然涉案专利图片未显示完整的单元图案,但根据当庭提交的完整花型图片,可以通过将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向四周蔓延形成完整的四方连续的花型,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所显示的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各不相同,这6簇花团均未完整完全的显示,并且也未显现出任何规律性的图案排布,专利权人对此并无异议,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并非可以四方连续的单元图案,其视图中未清楚显示全部花型的一个完整的单元图案。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一张完整的花型图案并示出了涉案专利主视图的位置,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专利主视图的图案向四周蔓延即可形成完整花型图案。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花型图案虽然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能够完全契合,但其并未作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时进行提交,而申请文件作为当事人申请专利保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记载着在申请日时所确定的申请人的设计贡献。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将申请日确定为申请人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界限,相应地,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原则在空间维度上为申请人所作出的设计贡献提供了划界依据,即,申请文件客观呈现的内容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对其智慧贡献进行评价的事实基础。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但未写入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完整花型图案并非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故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图案连接处不能构成完整的图案,导致该单元图案不能四方连续,进而无法确定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五、律师点评:在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对一个专利进行无效判断都要涉及到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对比,其中的创造性的判断都需要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文件作对比才能得出,故寻找现有技术文件作为无效的证据是极为关键的,那么现有技术文件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根据专利规定其实现有技术除了新颖性以外,现有技术的其他特征基本和专利技术并无差别,本质上只是一个缺乏了新颖性的专利技术而已,故认定的时候,现有技术也要符合以下特征,(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并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来证明产生了积极效果。只是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做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2)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3)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具有单元图案且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图案连接处不能构成完整的图案,导致该单元图案不能四方连续,因此,涉案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六、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安星阳专利无效服务:1、专利无效服务:检索无效专利证据、论证专利无效几率、撰写无效宣告书、代理专利无效庭审。2、待申请的专利无效可能性评估、主动评估授权专利无效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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