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和我解除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为什么现在还在给我交社保?

我这边怀孕四个月,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但是一直有给我交社保!现在公司要
您好 我这边怀孕四个月,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但是一直有给我交社保!现在公司要解散了,我该怎么办?能获得哪些赔偿?现在我也不想要什么钱,只想要求公司交社保一直交到产假结束吗?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你在单位工作,与其成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你怀孕四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有特殊情况除外。2.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超过期间应该支付二倍工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即使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单位解散的情况下也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所以,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工购买保险,但是单位都不存在了,就没有购买保险的主体,单位也不需要给员工购买未来的保险,你只能获得相应的补偿。5.你只有在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后让新单位继续为你交社保。行动建议1.单位解散,没有了缴纳社保的主体2.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3.不能要求单位缴纳未来的社保4.搜集证据依法维权: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签到表、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社保缴费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单据。5.注意一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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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后以企业未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经济补偿吗?第46条告诉我们说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
这二个法条的表述没有任何歧义呀,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多种做法呢???
& 首先我来分析下员工“自愿”放弃不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23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所以说参加社会保险是职工
的权利也是义务,既然是义务能放弃吗??放弃有效吗?如果无效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干嘛要支持一个无效的约定呢??
另外第58条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项义务,既然是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
不履行吗?劳动关系虽说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关系,可是职工即劳动者有真正的平等吗??有多少职工不是被“自愿”的?
& 上面提到实践中
有多种做法主要是哪几种做法呢?
1 广东做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广东的态度虽说是折衷的做法,可是广东还是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的约定属于有效,如果劳动者事后不反悔就当有效,这种做法我认为也是不正确的,但是广东还是留一手,如果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就看这个劳动者是否是真实的自愿,如果是真实的自愿即默认这种约定
为有效,故个人觉得此法仍不妥。
& 2:深圳做法:(注;因深圳属于特区有自主立法
权)《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规定有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此条规定属于将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转给劳动者了,要求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要求,试问有几个劳动者敢向企业提要求?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而且还要求在劳动者提要求后给企业一个月的准备时间,如果劳动者已经入职企业工作一年之久,也不是说企业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持续了一年之久,还要劳动者给企业一个月的履行准备期吗?这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我觉得深圳做法也不可取,当然更不可取的还在后面。
3:上海做法&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 我不知道用人单位不按《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之客观原因是哪些客观原因?是不可抗力吗??难道用人单位搞不清楚劳动者的工资
标准是多少?难道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吗?、如果都不是那是什么客观原因呢???求解!
4 & 江苏做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的做法我更不能理解了,难道劳动者能强制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吗?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比用人单位高?能左右用人单位的判断?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何来“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呢?地球人谁不知道劳动者是处于弱势不平等的地位?弱者还能牵制强者吗??这是强盗逻辑吧。
5北京做法:这是本文要特别点赞的一种做法,也是本人特别欣赏的做法。北京做法我认为是最正确的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
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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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了十年一个月的社保,现在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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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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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个人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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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若没有为你缴纳,可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补缴。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的委员会对于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方面。
廖律师:中午好!我是关勇师傅的朋友,我在一集团公司上班了18年,止2015/8已经购买社保16年,本人于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荨麻疹),于被南海区政府认定为工伤,于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连续治疗一直到现在,期间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又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治疗期间一直没有上班,然后我公司于2015/1采取了对本人停止发薪水和停报治疗费,又于2015/8停止给我购买社保,然后我于医疗期延长结束后去评残为未入级,医疗期法定评为6个月,评残后我病情没好,还需治疗,之前我公司因一直催促我上班,而我因病情未好没上班而于2015/7公司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08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是我要咨询的问题:1.从职业病认定日到评残日期间,公司应该付给我几个月的工资?期间一直治疗没有上班,4/12公司给付3500元/月2.我能认为公司违法在工伤治疗期间解除我劳动合同/停薪停社保要求公司赔偿我年资18年的违约金?3.如果公司不理我,而我要评残后申请继续治疗应该如何做?前几天评残后我去丹灶劳动局要求申请评残后继续治疗,工作人员要求我要有公司出还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4.这种案件你那边接不接案?律师费用约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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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州 | 发布: 08:58:21
您好!我想问下公司没给我买社保我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吗?我是八月份进厂,十月份才签合同,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那里,到现在该厂还没给我买社保,前面几个月每个月平均加班60个小时,而且我的工资是以日薪计算的,现在还压了我们一个多月的工资,请问我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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