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只限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灵通卡使用”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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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都没有使用年限`使用到坏

借记卡如果你一直在使用的话,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如果你的卡是信用卡,那么你的卡已经超过有效期了。

是没有使用期限的。可以一直使用。如果你办理的是与自学考挂钩的卡的话,应该快点去升级,不用花钱,只需要提供一些信息即可。但原有的卡你可用可不用,这要看你个人的意愿。我是02年办理的一直在使用,之前是自考用的一直没有收费,但从今年开始,已经开始收年费了。但是我是六月份去办理的升级到现在还没有收到信用卡,如果你需要升级就要快了,因为在报考前没有收到信用卡的话,你报考的话,就不可以使用原先的老卡,就要到现场去报名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长时间没用又没有钱,一年半后会自动销掉的

统一命名为牡丹卡。“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的第一个金融产品商标。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10月15日正式发行牡丹信用卡,同年底加入

(VISA)。十年间,发行了

、牡丹灵通卡、牡丹专用卡、牡丹联名卡、牡丹彩照卡、牡丹

、牡丹认同卡、牡丹国际卡八类牡丹卡系列产品,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转帐结算、信用借款、自动提款、代收代付、分期付款、用卡有奖、通存通兑等系列服务。牡丹卡应用领域逐渐渗透到商贸、旅游、餐饮、娱乐、交通、电信、医疗、教育、证券、税务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牡丹卡代发工资、代收

、代发职工养老金等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并获得了社会各界有关方面的广泛欢迎。

方便实用;消费贷款,循环信用
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等

1987年10月,工商银行广州分行正式发行了全行第一张地区性信用卡,并命名该卡为“红棉卡”。红棉卡以红棉花(广州市花)和稻穗(广州简称穗)为卡标,以广州海珠桥为底图,分为金卡和银卡两种,金卡以金色为底色,银卡以灰色为底色。红棉卡具有储蓄、转账和透支功能,在广州和市辖番禺县的范围内通存通取、转账和消费。

1989年1月,工商银行决定全行统一发行信用卡。1989年2月,工商银行确定以“牡丹”为工商银行信用卡名称,取牡丹花国色天香、富贵吉祥,以表达对持卡人的美好祝愿;借“牡丹花花中之王”的地位,寓意“牡丹卡卡中之冠”的前景,表达了工行人志在夺冠的勇气和信心。首张牡丹卡以深铜色为底案,烫金的牡丹花,雍容华贵,具有大行风范;主要功能包括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分为金卡和银卡两种。1989年10月15日,工商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正式发行牡丹信用卡;之后15天左右,第一笔持卡人签约的消费单回到北京分行,这宣告了牡丹卡首发成功。随着牡丹卡的推出,红棉卡作为地方性的信用卡也逐步转换成牡丹卡。

1994年10月14日,“牡丹”正式成为牡丹卡注册商标,这也是我国第一个牡丹卡注册商标。

是我行推出的可以在国内外通用的贷记卡,它具有以下特征

牡丹国际信用卡一卡具有双

账户,外币账户有美元和港币两种。在国内消费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可在 2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2700 多万家 VISA 或 MasterCard 商户消费或ATM上取现,在境外使用以外币结算。在国内外使用,不必换卡,一卡通行国内外。

牡丹国际信用卡是国际上真正意义的信用卡,您在申请国际卡时,银行会根据您的情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您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可享有免息期,即在次月到期还款日(一般为 25 日)前还清透支款项,不必支付消费透支利息。最长达 56 天。

在境外支付外币现金所产生的外币账单,除国家法律禁止的交易外,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牡丹信用卡,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

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等功能。凡年满18周岁,具有

,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并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均可到各地工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牡丹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办卡手续简单。刷卡消费可参加多项抽奖并获积分返还,积分可换年费、奖品等各种奖励。有“银联”标识的牡丹卡,可在全国所有“银联”标识的柜员机(ATM)、刷卡机(POS)上使用,也可在港、澳及新加坡等地区的ATM、POS上使用。

持有牡丹贷记卡,尽显您尊贵身份。牡丹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信用卡,持有牡丹贷记卡,您不仅可以享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多种功能,还可享有以下待遇:

先消费后还款 -- 尽享消费乐趣

超长免息期 -- 免除利息负担

使用信用额度消费,享有最短 25 天,最长 56 天的免透支利息优遇。

循环信用 -- 无需逐次申请

在核定的额度内用卡,每次还款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

信用额度充裕灵活 -- 可根据需要调整

银行可根据您的信用记录,调整信用额度。

丰富多彩的促销活动 -- 惊喜连连

用卡消费,可自动参加牡丹卡消费积分等精彩的促销活动,为您带来许多意外的惊喜。

持有牡丹贷记卡还可在香港“银联”特约商户和 ATM 上使用。

牡丹信用卡是我行发行的,持卡人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这个信用额度统一规定,即金卡 10000 元,普通卡 5000 元,您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或取现、转账,自银行记账日起即开始计收透支利息。牡丹信用卡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息。

(双币种)是由我行发行的,可在境内外通用,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借记卡。该卡没有信用额度,使用金额以存款为限。

牡丹灵通卡是我行发行的,以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借记卡。带有“银联”标志的牡丹灵通卡可在香港带有“银联”标志的特约单位和 ATM 上使用,以人民币清算。该卡没有信用额度,使用金额以存款为限。

牡丹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如有,下同)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牡丹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在使用联名牡丹卡、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联名单位、服务机构相关规定。

三、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 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五、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领取牡丹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按规定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者凭牡丹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

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七、甲方应承担牡丹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九、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除取现及转账

外,其他透支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

(三)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

(四)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

(五)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牡丹白金卡为牡丹国际信用卡品种之一,若成功申请牡丹运通卡、牡丹白金卡,乙方向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提供与其所持牡丹卡对应的指定免费增值服务,有关服务的种类、内容及要求以《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牡丹白金卡机场贵宾室指南》和乙方公告中有关指定免费增值服务的规定为准。乙方保留变更增值服务种类、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同意;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将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作出即对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

十、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

(二)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十二、甲方可凭牡丹卡及个人

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

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电话银行等

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务或办理相关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协议等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三、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使用、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将甲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十四、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十五、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

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牡丹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六、如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申请牡丹卡时或启用牡丹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牡丹卡。

十七、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 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十八、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与牡丹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十九、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如遗失其牡丹卡,应立即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乙方对挂失生效前甲方牡丹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年费。如甲方牡丹卡已过期,甲方在按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及时将卡交还乙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联名牡丹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十一、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牡丹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四)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

3. 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对牡丹卡进行止付,但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止付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二十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二十三、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四、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不予退还。

二十五、甲方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并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及时交还甲方。

二十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

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十七、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88。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二十八、本合约由乙方负责解释。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九、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使用指南、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三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领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请的所有牡丹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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