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上 中医类诊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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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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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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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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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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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查询
关于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包含药品目录查询、诊疗项目查询)详情请登陆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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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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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10号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目录》内容,做好《目录》的对照、衔接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后,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目录》外的大型医疗设备,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医保患者个人负担比例,暂按我市现行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目录项目(乙类)中。医保患者应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进行肝脏(肝脏、肾脏联合)移植,其医疗费用除器官源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外,移植手术费个人自付15%,余额部分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肝移植医疗费用结算暂按定点医院人均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执行,待研究制定单病种结算标准后,按单病种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五、市医保管理中心要及时将《目录》的调整内容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要加强医疗保险《目录》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单独统筹区、县(市)应按照《目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6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医疗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经过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和征求各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后,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行为,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整《目录》必要性的认识。新版《目录》,是在2000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2000〕52号)、《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2000〕53号)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调整拟订的。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调整后的《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中的项目。
二、本次《目录》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采用了“准入法”进行调整。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项目(甲类)、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丙类),并在“类别”栏中标注。
《目录》未收录的项目及《目录》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丙类),今后根据卫生区域规划、省物价部门定价以及各地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增补。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甲、乙类)涉及大型医疗设备的,如该设备未列入当地卫生区域规划或不符合国家技术检测标准的,其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基本保险支付范围。
三、《目录》中的“甲类”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市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30%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对于“乙类”部分加收费用的项目(在《目录》 备注栏中已标注),按照加收后的总价格计算个人自付金额。各市制定的“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要报省厅备案。
四、鉴于一次性医用材料类别和项目繁多,本次《目录》 调整仍按“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目录》中“项目内涵”以外、省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有:
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疝修补片、吻合器、切割器、可吸收性螺钉、特殊缝线(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除外)、可吸收性止血纱布、组织器官源、移植供体;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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