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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规定具体有哪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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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重视人防工程建设,虽然现在是和平年代,人防工程建设依然不能松懈。为了更好的建设管理人防工程,国家颁布过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关于人防工程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罗列了相关条文,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国历来重视人防工程建设,虽然现在是年代,人防工程建设依然不能松懈。为了更好的建设管理人防工程,国家颁布过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关于人防工程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罗列了相关条文,我们一起来看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第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 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第四章 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第五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建设》、《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第六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七章 造价与财务管理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第八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揶用。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五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第五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上所述,上述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的规定可谓是非常全面细致,从人防工程计划管理、建设责任到具体的发承包、工程验收、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对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管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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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那么,人防工程发包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发包合同怎么写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人防工程发包吧。
  人防工程发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_________.
  2.2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市政府部门的文件。
  第三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_________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10.2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 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_________%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
  10.5 余款_________%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12.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13.1 甲乙双方应以_________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 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___年。
  15.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16.2 的标准: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
  (2)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
  17.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 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8.2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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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要你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是不会被拘留的。
A不要买,不能过户的手续的房子不要买
A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话,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A你好!涉嫌诈骗,建议报警处理。
A你好!事实若如您所述,您不需要赔偿
A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请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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