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二手房买方违约案例买房失去买房资格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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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签订后,买房故意失去购房资格,是否算违约
签订合同时,买房人具备购房资质,并且审核通过,由于合同约定180天后完成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买房人如果不交社保,导致失去购房资格,这样是否算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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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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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违约
如果因主观促成条件不成就,视察为条件成就。要以认定买方违约。
你好,需要综合具体案情分析。
你好,合同成立并有效,需要继续履行。
你好,这要看他缴纳社保的方式了!
不属于违约。
属于对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好,合同成立并有效,需要继续履行。
需要具体结合买方者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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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买家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卖方究竟该怎么做_百度经验
&&&&&&&&&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卖方究竟该怎么做?
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买二手房要比新房麻烦,牵扯的纠纷也比较多,因为二手房牵扯的人比较多买方、中介、卖方。现在因为一些政策的规定,有些人就没有购房的资格,但是还想买房,所以就会出现一些违约纠纷。那么对于买房没有资格,卖方怎么办哪?& & 首先,要确定买房具有购房的资格。因为一些政策规定买方必须交够2年的社保,如果没有交够两年那么就具备买房的资格。那么就要买方出具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证明,如果没有证明就说明不具备买房的资格,卖方就不能与买方签订合同。& & 其次,签订合同时明确购房资格,写清楚双方承担的违约金。如果,买方具有购买的资格,而卖方没有履行责任那么违约金就有卖方承担。如果买方没有购买资格,那么违约金就由买方或者中介与买方承担,卖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 最后,中介与卖方补缴社保骗取购房资格,属于违法。那么如果中介与买方骗取来的购房资格,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所以责任在于中介与卖方。& &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那些急需买房的人,不要投机取巧骗取购房资格,如果违法,后果就比较严重了。原作者:王秀勉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投票(0)已投票(0)有得(0)我有疑问(0)◆◆说说为什么给这篇经验投票吧!我为什么投票...你还可以输入500字◆◆只有签约作者及以上等级才可发有得&你还可以输入1000字◆◆如对这篇经验有疑问,可反馈给作者,经验作者会尽力为您解决!你还可以输入500字相关经验70000热门杂志第1期房屋装修全攻略3376次分享第2期愚您同乐398次分享第9期实用房子装修攻略1579次分享第1期欢度春节 合家团圆278次分享第1期年货选购技巧589次分享◆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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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购政策前卖的,买方以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不买了,我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他算违约吗
律师您好,请问我的房子在燕郊,在限购政策前卖的,但是由于是期房当时没有房本,由于买方是外来人口,然后现在房子降价快一半了,买方以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不买了,算违约吗,我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他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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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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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属于政策原因限购。
如果属于政策原因限购。
如果属于政策原因限购。
是的,有合同按合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按违约处理,补偿违约责任
是的,有合同按合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按违约处理,补偿违约责任
是的,有合同按合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按违约处理,补偿违约责任
因限购政策的出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因房价大跌如果解除合同将使双方的利益失衡,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赔偿合理损失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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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一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先是嫌税费贵了不想买,后来遇到房价上涨,反悔又想买!这样一个闹剧就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记者昨日从白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买方构成根本违约,依法驳回其诉求,并判决涉案合同解除,买方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2.8万元。办案法官介绍,法官在审理涉房价涨跌类案件时,应注意结合房价涨跌因素的影响,依法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利益。买方嫌税高起诉不想买房3月13日,徐某、熊某(卖方)与蒙某、蒙某某(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总价228万元,买家承担全部税费等。买方在付了5万元定金和64万元首期房款后,将卖方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买方起诉称,在合同签订前,卖方一再声称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中介公司计算交易税金不超过5万元,但在纳税时,得知卖方还另有住房,因此他们还需额外支付十多万元税费。买方为此要求法院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及首付房款64万元,并赔偿因诉讼损失的交易费12800元及公积金担保费3900元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由买方承担全部税费,但卖方在合同上并未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鉴于买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卖方对涉案房屋作出为其唯一住房的意思表示,为此,买方主张存有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买方的全部诉求。买方再起诉又想买涉案房产没想到,数月后,眼见房价上涨了,买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涉案房买卖合同,且卖方应协同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16280元。买方认为,法院此前判决驳回其诉求,意味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被撤销,继续有效,但自判决生效后,买方积极与卖方联系,但卖方却一直拒绝。面对买方的再次起诉,卖方认为,买方之前已经通过提起诉讼表明拒绝履行合同,而且在卖方向其送达关于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函之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履行合同,为此其向买方送达了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函,双方的买卖关系已解除。且买方之前以恶意诉讼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该诉讼已被法院依法驳回,说明买方之前不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卖方也向法院反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且买方支付违约金45.6万元。法院判决买方支付违约金22.8万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涂销抵押后五天内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及支付剩余房款,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该行为已表明买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卖方曾发函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未予理会。同时,从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长达八月有余,期间买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因而,无论从买方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持续时间,还是其提起撤销合同之诉的行为,抑或是其对于卖方催告履行的态度等方面,均可以证实买方在约定以及合理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构成违约。鉴于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涉案合同解除,买方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金额,依据此前签订的合同,违约金为涉案房屋成交价的10%,据此,买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22.8万元。鉴于卖方已经收取房款共69万元,抵扣后,卖方实际应退房款46.2万元。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23594.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二注意尊敬的用户:公告已经移送到菜单栏,今天开始后不再重复推送,用户们可从“更多→发标公告”自助查询,祝您生活愉快!借名买房问题多 具有风险要谨慎经济参考报由于购房资格、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房屋买卖双方有时会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但随着房屋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这种借名买房的情况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以子女名义购房却无借名协议产权人身份难证明姜先生是姜父的独子。姜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他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2016年,其子姜先生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姜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现在其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姜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姜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分析】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姜父虽然手持购房发票等手续,尚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出资子女难为产权人刘女士为刘父之女,王先生为刘父的继子。1992年,由王先生出资,以刘父名义与刘父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01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夫妇1995年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王先生承担;刘父夫妇在世,房产归刘父夫妇所有,王先生有居住权;刘父夫妇去世后,房屋产权归王先生所有,他人无继承、参与此房的权益;王先生必须赡养刘父夫妇,为其养老送终。刘父去世后,刘女士认为上述协议是无效的代书遗嘱,要求对这一房屋依法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内容表明王先生及刘父夫妇对协议书内容知晓并同意,这份协议书合法有效。101号房屋应属刘父夫妇的共同财产,现刘父已去世,王先生履行了赡养丧葬的义务,故对刘父的房屋份额,王先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院确认101号房屋由王先生和刘父的配偶王女士按份所有。【分析】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中,不仅要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进行了出资,且需约定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明确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否则不构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本案中,王先生虽为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协议书并未明确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以协议书来确定相关人的权利。书面约定以子名义购房仍难过户2003年,牛父牛母出资以其子牛先生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牛先生名下,房屋交付后由牛父牛母居住使用。2009年,牛父牛母与牛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所购房屋是由牛父牛母全资购买,房产证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没有牛父牛母任何一人的同意,牛先生不得将此房屋出售或抵押。2013年,牛先生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在银行办理了100万的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牛父牛母随后要求牛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牛先生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产权人,并表示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未予解除,无法过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对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予支持。但现房屋上因设立了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解除之前,程序上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最后,法院判决牛先生在房屋抵押登记解除之日协助其父母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父母名下。【分析】在涉及借名买房情形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对出资、借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则可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不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是在不满足过户、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无法支持借名人办理过户、交付房屋的诉求。借名买房牵扯法律问题多具有风险要谨慎根据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现有规定认为:(1)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3)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最后,在此提醒大家,借名买房的背后法律问题较多,对此应慎重。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三析疑断案?第三谈周末来临,又到了析疑断案与大家见面的时间了,粉丝们,你们有没有想念神武机智的小析析?不要迟疑地向小析析表白吧!今天,小析析给大家带来的还是一起继承案件,但重点却不在继承,而是“隐名”出资者是否享有房屋产权上。废话不说,案情走起!案情王某与李某于5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10月10日登记结婚。李某曾于4月21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一套,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4月20日王某向李某内汇入20万元,李某于当日将上述20万元汇入张某账户。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居住,后李某因病于1月10日去世,该房屋由王某居住。该房屋经鉴定现价为38万元。李某去世之后,李某母亲李大某、李某与前妻婚生女李小某向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2/3的份额。争议焦点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审判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20万元为李某对王某所负的债务。因李某死亡,故其双方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李某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8万元。因双方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对该继承房屋份额均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并使用,本院酌定该房屋归王某所有为宜,由王某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王某虽辩称A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案件。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毋庸置疑,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李大某、女儿李小某、妻子王某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且可能随着时间和市场等因素而导致其实际价值发生变化,出现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因此,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按照实际分割时的遗产价值而非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购买时的遗产价值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涉案的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夫妻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房产归属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房屋属于单位集资房屋,但李某与张某均系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故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179009.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四想赚钱,就点击上方““关注我们吧!看房选房四招识破网上虚假房源网上找房时,当某套房的房价低于同区域均价很多;看房平台没有虚假房源的赔偿的承诺;图片与房源信息对不上;房源介绍不体现税费等关键信息。可能就是虚假房源。五证不全房子不能买买房者要警惕开发商宣传。开发商常以“赠送面积”吸引购房者,但实际赠送可能是公用面积,购房者若独占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固话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这五证是证明房屋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也是楼盘开发商具有合法性销售资格的证明,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才能保证购房者买房后能拿到房产证。看沙盘要知道这些门路售楼处的沙盘要着重观察楼盘的楼间距、楼栋位置、朝向、小区规划等细节。朝向得看沙盘上的来确定,不能凭感觉。采光可用激光笔照射楼房模式模拟日照,确定采光情况。此外,沙盘上的楼间距与实际差距问题;配电站、化粪池等公共配套设施位置问题;小区周围空地是否会有高大建筑影响通风采光的问题,需要重点问销售了解清楚。这些外部环境要注意买房时除了关注房子本身的情况,还要关注房子外部环境,诸如噪音污染、光污染、漏水等情况。对策是,可选择晴天看房,观察是否有玻璃反射阳光的情形;暴雨之后,前往小区考察住宅的防水情况;在小区周边住一晚,感受是否有噪声对自己造成影响。签约订房定金与订金差别不只一字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当收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可双倍返回,而订金只能返还原额。所以,买新房签订《认购书》时,留意认购书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而在二手房交易中,订金常作为“诚意金”出现。交了定金后,若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况,仅对预售(销售)合同条款或相关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签约,属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互不违约,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不涉及赔偿问题。签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条款问题?合同的规范性至关重要,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一旦合同出错,维权就举步维艰。因此,签订合同时候,需要注意下面一些条款: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办理各项手续时间,应前后对应一致;真实选择房屋的抵押状况,抵押情况和要明确,抵押权人不可能为卖方本人;明确选择“按揭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明确勾选贷款机构,填写拟贷款金额及贷款批贷金额不足的解决方案;在中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户口未迁出的,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时间。买多人共有的房子要全部共有人同意购买多人共同拥有的二手房,共有权人需全部到场,不能到场的需要委代办,并提供过的《授权委托书》。未经全部共有权人同意签署的合同可能无效。卖方已婚,夫妻双方均需到场,若配偶不能到场,配偶为非共有权人需提供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配偶为共有权人,则需要有《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卖方离异的,需要提供财产分割证明(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支付房款如何防范卖家圈钱和查封房风险?买二手房周期长、流程复杂,可以通过资金监管规避房款支付风险,房子过户了房款才到卖家手里,防止“钱房两失”。如果担心签约后,过户前房子被查封,合同里写清楚——如遇到法院查封,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返还已付房款。产权变更买二手房如何避免户口纠纷产权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交易初步完成。但房子出现违建、查封、政策变动丧失购房资格等都是影响房屋过户的风险因素。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为避免纠纷,买房时,一是要求卖方出示户口本,并复印保留凭证,通过审查卖方户口本,可大致了解卖方家庭的户籍情况。二是,可前往公安机关查询交易房屋的户籍情况。同时,交易时协商好户口问题,约定违约责任,最好让卖方预留一笔“户口迁出保证金”,确认房屋内所有人员户口迁出后,买方再返还保证金。物业交割二手房交房,不注意细节最易引发纠纷买卖二手房最后一道程序是交房,物业交割最好遵循下面的流程:卖方腾空房子后,买卖双方到场,买方对附属设施、装修、附赠家电等进行验收,卖方结清水、电、宽带、燃气欠费,办理过户;物业费结清;确认卖方户口是否迁出,学位查询,买方进行户口迁移;领取钥匙、更换门锁;最后签物业交割单。新房收房开发商说的这些不要信新房收房时,一定要先验房,并查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等文件。一定要警惕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我们肯定会修的……”、“先交了费/签了字,再带你验房吧!”、“先收钥匙,再验房吧!”、“给你代办产权证呗!”。必须保持一个原则,先验房再确认、交钱、签字《住宅收到书》、产权证自己去办等。若发现问题要开发商出具维修保证书。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收房开发商不能出具收房应该具备的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所交付的房屋不是你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与原图不相符;房屋质量不合格、门窗等与合同的约定不相符;水电气等附属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房屋其他项目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同未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误差超3%的;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以上内容来源于《不该忽略的购房知识》公益读本,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及时删除。您可能还对这些内容感兴趣:1、三月福利今日活力开启!阳春三月来手投,春季好礼都带走!2、撸起袖子加油干!手投网年度盛典暨战略发布会隆重开启3、手投集团化东风起,年度盛典欢乐洋溢!阳春三月来手投春季好礼都带走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春季狂欢盛典关注手投网一个能赚钱的公众号《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五抵押物是防范措施中的关键一环,如果处置不当,一旦项目风险暴露,后果或许很严重。近日,金华市中院发布的几份判决书显现了一个由轻易对抵押物解押而使债权风险加剧的房地产项目。而该笔债权的风险,还曾在相关曲线上市过程中被监管层重点问询。日前,《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7月份以来,金华市中院发布3份涉及浙金信托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由于上诉人浙金信托同意被上诉人三联集团(开发商)“备案急需办理按揭”的理由,在保证金未划入监管账户之前即为三联集团办理在建工程解押手续,导致涉及的3套房屋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在三联集团陷入破产重整无法偿还之后,浙金信托将无法就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浙金信托错失优先受偿权的并不仅是上述涉案总价近400万元的3套房屋。据《证券日报》记者保守估计,在今年4月份浙江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中,浙金信托此前充足的抵押物缩水近半,进而影响其1.95亿元债权的足额受偿。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朱传炉律师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时应该十分重视抵押登记工作,工作尽量细致,细化各类登记的要求,具体化担保范围,最大限度明确双方登记时的意思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尽最大限度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保留证据,即便行政机关无法及时登记,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自身的主张,只有做好投前投后法律管理工作,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的利益。未被认定的抵押物桂语山居,是金华市婺城区的一处高端住宅区。宣传材料显示,该小区占地12.5万平方米,由90-410平方米的排屋、山景公寓及五星级深林度假酒店组成,项目定位为“生态景观豪宅社区”。《证券日报》记者致电该楼盘售楼处,销售称今年6月份开盘的桂语山居一期已售罄,目前二期的联排别墅均价约在300万元/套,将于近期开盘。不过,三年前围绕该楼盘的信托贷款迷局,浙金信托仍未走出。2014年3月份,浙金信托发起设立“浙金·汇业16号三联桂语山居项目”,以资金向浙江三联发放信托贷款1.95亿元,用于其开发的桂语山居项目(二期)的工程建设。《证券日报》记者查询该信托计划的发行信息,发现该信托计划的预计收益为9.8%-11.2%,产品期限为20个月,是一款固定型非保本产品。在信用增级措施方面,除三联控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外,更有浙江三联提供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合计达3.92亿元。另外,在实际执行中,三联集团还提供其关联企业华源置业60%的。就在信托不久之后,浙金信托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三联集团桂语山居项目(二期)一直未能按《》约定项目进度进行建设,项目实际进度严重落后于约定的项目进度,三联集团已有其他贷款协议项下的利息支付事项,且已发生第三方起诉事项。仅仅半年,浙金信托,并要求三联集团公司归还信托贷款本金1.95亿元、支付4031.03万元。然而,2015年8月份,三联集团陷入破产重整。浙金信托无奈下将该笔债权出售并对者进行兑付,在一系列交易之下,该笔债权由浙金信托以自有资金受让持有。截至2015年底,浙金信托将该笔债权计入其他应收款。2015年,浙金信托当期3123.42万元,该项债权余额为6141.68万元。日,三联集团的破产重整正式被法院受理,而对于该笔债权的实现来说,此前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是最大的希望。在诉讼中,各级法院均对浙金信托的债权表示认可,但针对桂语山居(二期)物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判决,却与浙金信托的期待并不一致。在一审判决中,杭州市中院仅认可的抵押物范围仅为在建工程抵押物清单下的桂语山居(二期)50套商品房,而非目前涉案地块上全部的116套商品房。随后,浙金信托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改判确认其对桂语山居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所有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今年4月份,浙江省高院发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案涉抵押系在建工程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浙金三联集团签订的中虽约定抵押物为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但至诉讼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仅有50套商品房,故浙金信托仅就此50套房屋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由于涉案地块上其他66套商品房已在浙金信托的同意下解除抵押登记,浙金信托就该部分房屋丧失优先受偿权。未收足额保证金便解押而随着项目风险的暴露,这66套被解除抵押的商品房对浙金信托债权的足额受偿或许意义重大。从金华市中院发布的信息来看,这66套房屋中,至少部分存在“未收到足额保证金”便解押的问题。今年7月份,金华市中院发布的三份关于浙金信托抵押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其中显示,在浙金信托与三联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解押条件,即在“房屋的合同销售收入80%作为保证金划入监管账户,保证金进入账户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而在浙金信托与三联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前,三联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文生与他人约定,将欠款转变为购房款。在信托贷款发放之后,三联集团向浙金信托递交解除抵押申请,以工程项目开盘预售并签订多份购房合同、需办理备案为由,要求浙金信托出具证明解除对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浙金信托在未收到保证金的情况下予以配合出具了解押证明。浙金信托在诉讼中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被上诉人方面则表示,浙金信托在没有收到保证金情况下为三联集团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本身就应视为对浙金信托对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可。法院也指出,浙金信托作为专业的信托公司,理应对三联集团的解押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事实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基于自己独立的判断和自身利益决定是否同意三联集团的申请。三联集团的解押申请理由是否虚构或是否与他人恶意串通与金汇公司解押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对浙金信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梳理浙金信托此次的抵押情况,如就涉案地块上全部116套在建工程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以上文列出的3套已出售房屋2014年价格来看,单套价款在130万元以上。即使不考虑别墅、联排等高端房屋的高额价款,涉案的116套商品房总价值也接近1.5亿元。而在失去66套商品房的优先受偿权后,浙金信托该笔1.95亿元债权的抵押物价值或许已缩水近半。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传炉律师指出:信托公司承做务一定要做好权益保障工作,而担保是当前比较可以接受和欢迎的方式,,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都是非常流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散落于各个部门法,也存在着立法技术上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实务中的矛盾,理解不一,也因此容易导致了利益保障范围的冲突,浙金信托此次涉及的案件就是典型对在建工程担保范围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冲突。他表示,担保范围的大小,能够深刻影响信托公司的利益,也必然会最终影响信托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公司今后的发展。朱律师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该十分重视抵押登记工作,工作尽量细致,细化各类登记的要求,具体化担保范围,最大限度明确双方登记时的意思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尽最大限度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保留证据,即便行政机关无法及时登记,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自身的主张,只有做好投前投后法律管理工作,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曾获监管层重点关注事实上,上述“”的曾在浙金信托“曲线”上市进程中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日,浙江东方(26.21 -1.09%,诊股)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其中,证监会对浙金信托上述1.95亿元的未决诉讼提出疑问,并要求其对诉讼进展影响以及是否计提足额准备进行回复。对于上述问题,浙金信托在彼时的回复中表示,杭州市中院一审已经确认浙金信托对浙江三联、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本金1.95亿元、利息5977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的债权,共计2.55亿元,并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但仍未开庭。在方面,浙金信托称,该项应收账款已按原账面价值30%计提减值准备6142万元,该笔应收账款净值为1.43亿元。随着浙江东方重组的不断推进,2016年8月份,浙江国贸集团提供了“救命稻草”,出具如下承诺:“若浙金信托该债权的处置金额小于截至日之账面价值(即1.43亿元),则国贸集团就处置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浙金信托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就目前浙金信托涉及案件二审接连败诉的情况看,国贸集团或将承担面临兜底义务。公开信息显示,浙金信托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目前,浙金信托的股东及股比构成为:浙江东方集团(5.04 -0.59%,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8%,中国国际份有限公司持股17.5%,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由于其并非银行间市场的成员企业,浙金信托未披露其今年中期业绩。而从2016年数据来看,浙金年业绩并不理想,营业收入为1.94亿元,同比减少18.22%,在68家信托公司中第67位;净利润0.6亿元,同比减少6.25%,排名第66位。在“曲线上市”之后,浙金信托获得了浙江东方9.57亿元的增资,注册资本自5亿元增至10亿元,业界对其今后的期待也有所提升。《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六抵押物是房地产防范措施中的关键一环,如果处置不当,一旦项目风险暴露,后果或许很严重。近日,金华市中院发布的几份判决书显现了一个由轻易对抵押物解押而使债权风险加剧的房地产项目。而该笔债权的风险,还曾在相关信托公司曲线上市过程中被监管层重点问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7月份以来,金华市中院发布3份涉及浙金信托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由于上诉人浙金信托同意被上诉人三联集团(开发商)“备案急需办理按揭”的理由,在保证金未划入监管账户之前即为三联集团办理在建工程解押手续,导致涉及的3套房屋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在三联集团陷入破产重整无法偿还信托贷款之后,浙金信托将无法就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浙金信托错失优先受偿权的并不仅是上述涉案总价近400万元的3套房屋。保守估计,在今年4月份浙江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中,浙金信托此前充足的抵押物缩水近半,进而影响其1.95亿元债权的足额受偿。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传炉律师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该十分重视抵押登记工作,工作尽量细致,细化各类登记的要求,具体化担保范围,最大限度明确双方登记时的意思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尽最大限度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保留证据,即便行政机关无法及时登记,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自身的主张,只有做好投前投后法律管理工作,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未被认定的抵押物桂语山居,是金华市婺城区的一处高端住宅区。宣传材料显示,该小区占地12.5万平方米,由90-410平方米的排屋、山景公寓和五星级深林度假酒店组成,项目定位为“生态景观豪宅社区”。该楼盘售楼处员工称今年6月份开盘的桂语山居一期已售罄,目前二期的联排别墅均价约在300万元/套,将于近期开盘。不过,三年前围绕该楼盘的信托贷款迷局,浙金信托仍未走出。2014年3月份,浙金信托发起设立“浙金·汇业16号三联桂语山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资金向浙江三联发放信托贷款1.95亿元,用于其开发的桂语山居项目(二期)的工程建设。查询该信托计划的发行信息,发现该信托计划的预计收益为9.8%-11.2%,产品期限为20个月,是一款固定型非保本产品。在信用增级措施方面,除三联控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更有浙江三联提供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评估价值合计达3.92亿元。另外,在实际执行中,三联集团还提供其关联企业华源置业60%的股权。就在信托贷款发放不久之后,浙金信托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三联集团桂语山居项目(二期)一直未能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项目进度进行建设,项目实际进度严重落后于约定的项目进度,三联集团已有其他贷款协议项下的利息逾期支付事项,且已发生第三方起诉事项。仅仅半年,浙金信托提前终止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三联集团公司归还信托贷款本金1.95亿元、支付贷款利息4031.03万元。然而,2015年8月份,三联集团陷入破产重整。浙金信托无奈下将该笔债权出售并对投资者进行兑付,在一系列交易之下,该笔债权由浙金信托以自有资金受让持有。截至2015年底,浙金信托将该笔债权计入其他应收款。2015年,浙金信托当期计提3123.42万元,该项债权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6141.68万元。日,三联集团的破产重整正式被法院受理,而对于该笔债权的实现来说,此前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是最大的希望。在诉讼中,各级法院均对浙金信托的债权表示认可,但针对桂语山居(二期)在建工程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判决,却与浙金信托的期待并不一致。在一审判决中,杭州市中院仅认可的抵押物范围仅为在建工程抵押物清单下的桂语山居(二期)50套商品房,而非目前涉案地块上全部的116套商品房。随后,浙金信托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改判确认其对桂语山居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所有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今年4月份,浙江省高院发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案涉抵押系在建工程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浙金信托与三联集团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虽约定抵押物为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但至诉讼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仅有50套商品房,故浙金信托仅就此50套房屋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由于涉案地块上其他66套商品房已在浙金信托的同意下解除抵押登记,浙金信托就该部分房屋丧失优先受偿权。未收足额保证金便解押而随着项目风险的暴露,这66套被解除抵押的商品房对浙金信托债权的足额受偿或许意义重大。从金华市中院发布的信息来看,这66套房屋中,至少部分存在 “未收到足额保证金” 便解押的问题。今年7月份,金华市中院发布的三份关于浙金信托抵押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其中显示,在浙金信托与三联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解押条件,即在“房屋的合同销售收入80%作为保证金划入监管账户,保证金进入账户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而在浙金信托与三联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前,三联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文生与他人约定,将欠款转变为购房款。在信托贷款发放之后,三联集团向浙金信托递交解除抵押申请,以工程项目开盘预售并签订多份购房合同、需办理备案为由,要求浙金信托出具证明解除对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浙金信托在未收到保证金的情况下予以配合出具了解押证明。浙金信托在诉讼中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被上诉人方面则表示,浙金信托在没有收到保证金情况下为三联集团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本身就应视为对浙金信托对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可。法院也指出,浙金信托作为专业的信托公司,理应对三联集团的解押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事实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基于自己独立的判断和自身利益决定是否同意三联集团的申请。三联集团的解押申请理由是否虚构或是否与他人恶意串通与金汇公司解押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对浙金信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梳理浙金信托此次房的抵押情况,如就涉案地块上全部116套在建工程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以上文列出的3套已出售房屋2014年价格来看,单套价款在130万元以上。即使不考虑别墅、联排等高端房屋的高额价款,涉案的116套商品房总价值也接近1.5亿元。而在失去66套商品房的优先受偿权后,浙金信托该笔1.95亿元债权的抵押物价值或许已缩水近半。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传炉律师指出:信托公司承做信托业务一定要做好权益保障工作,而担保是当前比较可以接受和欢迎的方式,股权质押,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都是非常流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散落于各个部门法,也存在着立法技术上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实务中的矛盾,理解不一,也因此容易导致了利益保障范围的冲突,浙金信托此次涉及的案件就是典型对在建工程担保范围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冲突。他表示,担保范围的大小,能够深刻影响信托公司的利益,也必然会最终影响信托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公司今后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朱律师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该十分重视抵押登记工作,工作尽量细致,细化各类登记的要求,具体化担保范围,最大限度明确双方登记时的意思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尽最大限度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保留证据,即便行政机关无法及时登记,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自身的主张,只有做好投前投后法律管理工作,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曾获监管层重点关注事实上,上述“踩雷”的房地产信托贷款曾在浙金信托“曲线”上市进程中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日,浙江东方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其中,证监会对浙金信托上述1.95亿元的未决诉讼提出疑问,并要求其对诉讼进展影响以及是否计提足额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回复。对于上述问题,浙金信托在彼时的回复中表示,杭州市中院一审已经确认浙金信托对浙江三联、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本金1.95亿元、利息5977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的债权,共计2.55亿元,并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但仍未开庭。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浙金信托称,该项应收账款已按原账面价值30%计提减值准备6142万元,该笔应收账款净值为1.43亿元。随着浙江东方重组的不断推进,2016年8月份,大股东浙江国贸集团提供了“救命稻草”,出具如下承诺:“若浙金信托该债权的处置金额小于截至日之账面价值(即1.43亿元),则国贸集团就处置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浙金信托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就目前浙金信托涉及案件二审接连败诉的情况看,国贸集团或将承担面临兜底义务。公开信息显示,浙金信托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目前,浙金信托的股东及股比构成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8%,中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5%,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由于其并非银行间市场的成员企业,浙金信托未披露其今年中期业绩。而从2016年年报数据来看,浙金信托2016年业绩并不理想,营业收入为1.94亿元,同比减少18.22%,在68家信托公司中排名第67位;净利润0.6亿元,同比减少6.25%,排名第66位。在“曲线上市”之后,浙金信托获得了浙江东方9.57亿元的增资,注册资本自5亿元增至10亿元,业界对其今后的期待也有所提升。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即将起航!《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七每经记者 董青枝 每经编辑 曾健辉30年前的一次握手,让康达尔与中粮深圳公司成为了合作伙伴。携手21年后,双方的友情并没有随着岁月流逝而加深,反而在合作终止时发生分歧。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分歧随后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历经多年仍未完全解决,如今更导致康达尔5.31亿元的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背后甚至牵扯到一个销售可达数百亿的楼盘。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5.31亿元资产被查封康达尔1月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原告中粮集团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 5.18亿元财产,康达尔公司部分开户行存款(合计为1.54亿元)被冻结,冻结期间为12个月。冻结期间届满或该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前,此款项不能支付。此外,康达尔在售山海上园二期项目中65套房源被司法查封,涉及金额约为3.77亿元。上述实际查封冻结资产金额合计约5.31亿元。面对此次诉讼,康达尔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康达尔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依法履行义务。”(function(c){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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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在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本次查封冻结资产金额较大,致使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受限,可能导致资金短缺、公司房屋销售存在障碍,相关房屋预售合同履约受到影响。本次诉讼相关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利润将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此次查封,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张茂荣告诉记者,中粮的申请是合法的财产保全行为。康达尔目前可以用进行置换担保,解除被查封的房屋,以保证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若没有担保,司法查封是不可以随便解除的。至于康达尔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是需要法院做出最终生效判决来定的。康达尔的房产为何会被查封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事源于康达尔于日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应诉通知书,中粮深圳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康达尔。中粮深圳公司认为,康达尔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信兴公司和中粮深圳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金额暂时总计约5.18亿元。具体诉讼请求为:确认康达尔未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同时请求康达尔以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对深圳信兴实业公司16.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应当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给付金钱数额为86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1804万元;请求康达尔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支付因康达尔未办理16.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户手续,而导致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损失约2.05亿元;请求康达尔以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对深圳信兴实业公司7.76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应当向信兴公司给付金钱数额2.09亿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中粮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 5.18亿元的财产。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葛事实上,这并不是康达尔和中粮深圳公司首次对簿公堂,双方的纠葛要追溯到30年前的一次合作。资料显示,1987年,康达尔与中粮深圳公司合资成立信兴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中粮深圳公司出资比例为51%,康达尔为49%。二者于1989年签署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康达尔将城西鸡场的、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85.3万元为基础,并参照相关农业土地价格,优先转让回康达尔。到2008年,信兴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康达尔与中粮深圳公司开始协商事宜。不过,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产生了分歧,即关于城西鸡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据了解,2008年清算时,城西鸡场的土地使用权仍被登记在康达尔名下。这因为1992年之前,城西鸡场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1992年后宝安县国土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康达尔。当时,信兴公司内部董事会曾多次作出决议,要求康达尔协助信兴公司将该地块过户至信兴公司名下,但康达尔直到2008年公司清算时仍未办理过户手续。这也导致了2009年、2010年中粮深圳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资金事由提出诉讼,由此开启了一段漫长的诉讼历程。而2011年发生的一件事更是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据悉,日,康达尔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就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沙井街道和福永街道的三块土地的征收和开发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康达尔因此将获得8.26亿元的补偿款。值得注意的是,西乡街道地块正是产生分歧的城西鸡场。面对巨额的补偿款,2012年开始,中粮、信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康达尔向信兴公司返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等。经过多次诉讼,到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信兴公司的再审申请的判决。这也意味着,最高院的判决维持了2013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曾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虽然争议的是补偿款的归属,但究其实质则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涉案地块被**收回之时,权属登记在被告康达尔名下,被告康达尔才是该土地的合法权利人。但是,这一以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款为由的诉讼结果并未让中粮深圳公司满意,所以2017年,中粮深圳公司又以康达尔未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为由提出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5.18亿元财产,以此造成康达尔5.31亿元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关于此次诉讼,记者就此采访中粮深圳公司,但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诉讼的信兴公司经营状态显示已吊销。而康达尔2016年年报中披露,由于经营期限已满,2010年信兴实业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是截至2016年底,信兴公司仍在经营,业务包括饲料、进出口等,长期一项中显示信兴公司2016年期末余额188万元。就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纲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让公司在表面上处于一种不可经营的状态,但实际上还可以经营,开展经济活动,也可能有收入。而且,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企业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八因早年被人冒用身份证件透支了8200元,金山区的钱先生被银行列入了“”。为尽快撤销不良记录,方便,钱先生违心地与银行签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本金。事后,他向浦东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银行支付钱先生8800元。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陈琼珂金山的钱先生为了买房去贷款,却发现自己竟然在征信“黑名单”中,而涉案是别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请并使用的。为了尽快撤销不良记录,钱先生违心地与银行签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本金。事后,他向浦东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身份信息被冒用领取信用卡,上了银行征信“黑名单”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公民误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又该如何解决?律师认为,诉讼或许是比较理性的选择。购房者为撤销不良记录,违心签和解协议2015年2月,钱先生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他意外地发现,自己在某上海分行处有一笔1.8万元的恶意欠款,因而产生了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钱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在与涉案银行交涉中,他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长期未还。然而,钱先生从未收到银行的通知,系争账单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的地址,并非是他的地址,系争手机号码也非其号码。钱先生说,当时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80万元的买房款,如果由于不良无法贷款,就会面临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他被逼无奈,与银行签订了所谓的和解协议,支付了本金8200元,这才得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钱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导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办理了信用卡,不仅导致自己名下发生不良征信记录,还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违约金1900元。和银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显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销合同。且银行将其列入征信记录长达7年,造成了其名誉损害,应赔偿名誉损失费。他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与银行的和解协议,返还本金并赔偿经济损失。银行辩称,签订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钱先生当时的困难。考虑到有可能持卡人并非其本人的情况,银行才同意与钱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主张了利息、滞纳金等损失。即便发生盗用,钱先生也存在保管个人信息及证件的责任,该协议是在双方均让步下达成,合法有效。而且,钱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事先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否则造成无法贷款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不久前,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银行支付钱先生8800元,双方再无争执。银行应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像钱先生这样的案例不是个案。早在2012年,上海市民张志华曾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告上法庭,原因是误上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张志华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因公司发展需要,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他先后联系了平安银行金融公司,但都因信用问题没有申请成功,问题出在上,张志华发现,光大上海将一笔9380元的算在其名下,并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己就这样被上了征信系统“黑名单”。张志华开始寻求银行及监管机构消除这一记录,但几经周折,却毫无进展。在奔走两个月毫无结果之后,张志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银行。就在宝山法院发出传票之后,光大方面主动删掉这条不良记录。在浦东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银行对被“误杀”者的辩解不理不睬,还两度发出律师函催讨。王女士的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领取了光大,透支6万多元,王女士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王女士报警,又多次与银行交涉,强调自己并未在光大银行申办过信用卡,要求删除其诚信系统中的不实信息,但协商未果。后经法院调解,光大银行删除原告王女士名下的的不良征信记录。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冒用他人个人信息骗取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市民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作为发卡银行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愿,以防患于未然。一位金融领域专业人士透露,虽然十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了我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但依然存在个人信用资料不全、覆盖率低等问题。央行征信系统中有8.5亿自然人信息,其中有信贷数据的只有3.2亿人。当然,还有其它一些问题。如果发现自己被误列入征信“黑名单”,该如何纠正?记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上看到,可走异议申请流程,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不过,作为试图洗清自己的个人,面对金融机构总是弱势一方。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发现误上了征信“黑名单”,个人要求纠正,难度很大,因为银行内部也要一级一级上报审批,内部有大量的协调工作要做,想有一个理想的结果“很难”。吴冬认为,征信体系对自然人的制约很大,而有些银行的规定对老百姓过于严苛了,动不动就纳入“黑名单”。例如有的银行设有,有的则逾期一天也不行,老百姓怎么能搞得清楚呢?至于个人资料被冒用领取信用卡,举证难度更大,银行会说,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串通的?“所以,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诉讼几乎是唯一的选择。”网贷部落:www.wangdaibuluo.com 百度搜索“网贷部落“可以直接找到我们哦:)《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九值得信赖的网络平台官网网址:www.qian100.com理财热线:服务号:zsdqian100最近,天津判了个案子,案子本身不大,意义却很特别。这应该是首例因中介以炒房为目的,而被判购房合同无效的案子。案情回顾据天津媒体报道,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吴某某的一处房屋,并约定买方在办理房屋手续时房子可以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是从事炒房的房产中介人员,就要解除合同。随后,尤某某把吴某某起诉到法院。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实际上,塘沽审判区最近已经对17件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坑完卖家坑买家的中介在疯狂的楼市里,“不食差价”的中介可不好找房产中介这种“加价再卖”的问题一直存在。这相当于一种“自我代理”,受着卖家的委托,去坑买家。之前,也有地方判定,中介的这种行为违背居间合同义务,必须返还“差价”,但很少有判买卖合同无效的。针对这种现象,上海市专门出台过“禁止中介利用职务从事房屋转让”的规定。北京市也集体约谈过主流中介公司,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参与炒房。什么样的合同是“炒房合同”?第一,从法律上来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中介机构做的是一单子买卖,一定要对买卖双方如实披露信息,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自买自卖”,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在代理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文规定。第二,该合同并没有完全体现卖家的真实意思,卖家是要把房子彻底卖给一个买主,没想到中介还不是终端买主。这也是违背法律的。另外,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依法不予保护。误读:以后购房合同就能以此为由推翻了?这篇新闻发出后,引发了一些误解,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所有的房屋买卖只要找出“买房是为了炒房的借口,就可以推翻合同重来”,这种想法有没有可操作空间呢?在天津这次的判决中,有四个关键点:1、买家是中介从业人员;2、约定合同可转让给第三方;3、支付首款之后出售人需要马上搬走;4、买家的目的是为了炒房。在正常的交易中,能实现的一般是第二条、第三条,因为常规的合同中一般会有可转让给第三方的条款。第一条和第四条,才是法院认定买家“炒房”的关键。中介人员会不会为了一套房子的利润铤而走险来当这个角色,还不好说。而如果要找“炒房”的借口,能否被法院认定,也不好说。最关键的是,此事是卖家反悔引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买家。而如果是炒房者自己主动提出,恐怕法院是不会做出有利于炒房者的判决的。如何避开中介的坑?其实,中介人员买房,跟短期或长期持有的炒房客还不一样。由于中介人员的资金少,在炒房的过程中,跟房主签订的合同一般会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不仅如此,中介还会在合同中要求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以保证卖房人为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如果卖房人发现陷入中介的炒房圈套,拒绝履行合同,炒房中介就会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卖房人一定要对买房者进行调查,要睁大眼睛不要被中介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要明明白白签合同、明明白白交钥匙。争取在源头上做到自我保护,这比通过法院打官司确认合同无效来的更快,而且更踏实。来源:深圳市钱一百有限公司是由中晟达金融控股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公司致力于为提供优质安全的信息服务,年化收益9%-12%,让您的财富安全稳健升值!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兑礼”礼品《房价上涨引发买房反悔闹剧 买家反咬一口反而被判违约》 精选十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5中约定将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上文转载自微信号公众号“法律讲堂”【】今日优质标推荐☆项目介绍该业务是银行存款收益类业务,借款企业在商业银行存入1.5亿元,约定存期为6个月,到期利息共计175.5万元。☆征信披露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卖方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银行到期支付利息175.5万元。第二还款来源:借款企业对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负有还款责任。第三还款来源: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借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好利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最透明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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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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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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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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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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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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