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偷用生活用水作商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内容:我司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反馈如下:

1、 建议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除外的规定

该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强调“预付凭证”。我们认为,该定义过于原则,生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具有明显季节性的月饼提领券、大闸蟹提领券,一次性使用的提货单据(如:家用电器提货单),以及企业开展的团购、促销活动而发行的兑付凭证等应排除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外。

2、 建议对发卡企业采用“分级监管”

该办法将发卡企业分为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等,并按照不同的发卡企业规定不同比例的预收资金、余额存管资金,以此进行监管。

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以及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消费者会关注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比例,更多的会关注该企业的规模、名声以及口碑。且统一划一的预收资金余额监管方式既没有有效防止“康骏”“代官山”事件给消费者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一些经营良好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力。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我们建议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业态、盈利状况、纳税状况、经营中曾出现的违规事件等方面状况,对企业进行评分,在评分基础上进行“分级监管”。

3、 建议明确办法施行前发行的预付卡的处理原则

生活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企业在2012年11月1日前发行的预付卡,该些预付卡目前仍在使用。该些预付卡的发行时间较久远,发卡信息及资料的保存并不完备,有些发卡信息早已灭失。要求企业对于该些预付卡执行该办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4、 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规定的投保比例过高

规模发卡企业使用资金存管方式的,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使用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管理预收资金的,《办法》规定投保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比例过高。品牌发卡企业无论是资金存管方式还是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存管和投保的比例均为40%,建议将规模企业保险方式投保比例40%降至20%,与资金存管方式采用相同的比例,以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内容: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建议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把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交予商业银行,并增加对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的商业银行进行惩处的条目。否则第三十条“资金存管”不具有操作性。


二、若不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只能监管规模以上发卡企业,删除第七条(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有关“其他发卡企业”的条目。
三、会同人民银行发布,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它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管理制度”作相应修改。其他发卡企业点多面广,关门停业终止兑付预付卡的几率较大。建议该条款对于“其它发卡企业”做出统一的类似“使用资金存管方式管理预收资金”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内容:应该把诚信纳入,对违规发卡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金融限制贷款,建立诚信体系。
1、 建议修改第29条“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它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管理制度”,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非常“弱势”,该条款很难在县级商务部门实施;建议该条款对于“其它发卡企业”做出统一的类似“使用资金存管方式管理预收资金”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2、 建议修改完善第32条,进一步突出企业在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企业主体责任 修改对于“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应该怎么应急处理建议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积极作为。
3、 建议修改第39、40、41条“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同处罚规定。理由:上述条目所涉及5种情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后果的轻重程度是不一样的,建议视危害后果轻重,分别作出不一样的处罚规定。

4、 建议将第43条删除;理由: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不属于商务部门职责,发票管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权都有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


建议商务部在修订该办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市、县尤其是县这一级最基层商务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升《办法》的可操作性。县级商务部门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的实践中总体感觉到县商务局的确没有什么“抓手”、处于“心有余力不足”的尴尬境地,“其它发卡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同时又数量多、零散,在执行起来确实难度很大。
内容:修订稿中所指的商场主要是为入驻企业或经销商提供服务和管理收取入场费,现在又区分出一个商城发卡企业有多大意义?请各位同仁发表高见!
内容:集团、规模、商城发卡企业在省市备案就,县级无法知道备案情况,监督管理成盲区。建议增加:1.备案通过县级.2.网上报送数据通过县级审核。3.存管资金应该在独立法人所在地。
内容:1.最好以国务院令的形势制定该办法,提高立法层级。
2.“三证合一”的问题需要考虑进去。
3.制定完后,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学习,可操作性一定要强,怎么规范?怎么查?查那些方面?查出问题怎么处罚等都要培训,特别涉及到财务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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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开卡时的承诺不一致。商家起初以高折扣或免费体验吸引消费者,但当消费者付款办了卡后,服务却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货不对版”的现象,由于预付式消费已经生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当消费者就有关服务项目或质量要求与商家产生异议时,面临的往往是“交款容易退款难”状况。二是中途要求增加费用或频繁推销产品。这一现象多出现在美容美发行业,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厌其烦地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令消费者非常反感,有的甚至采用胁迫式的手段要求消费者购买或试用某些产品。三是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由于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接管的地位,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一旦经营困难、破产、倒闭,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更有极个别经营者可能乘机诈骗,甚至携款潜逃,消费者很难挽回经济损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维权。
??预付式消费卡其实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预付费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享受服务,这种营销方式对于经营者有“可以提前收回价款,缩短资金使用周期”等很多好处,但由于提供服务的滞后性,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却可能面临损失同期利息、限制选择范围、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等风险,而且由于目前诚信体系尚不完善,消费者往往成了这些风险的直接承担者,特别是因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在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很难保障。为此,市商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在高折扣优惠和强大宣传促销攻势面前,更要谨慎理性,提高消费安全防范意识,谨防消费陷阱:
??一是要认真查证商家的经营资质情况。消费者在签订有关预付款消费协议时,应认真查看商家是否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正常参加年检的营业执照等。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登录安康市商务局网站查询发卡企业备案登记公告,确保其有正常的经营资格,如果查不到备案企业,说明该企业不具备预售发卡经营资格。
??二是要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情况。消费者应通过网络或向亲朋好友了解等途径,对商家的信誉情况进行一定的掌握,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和推销人员的吹嘘,要货比三家,尽量选择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商家,降低消费风险。
??三是要仔细审阅有关合同条款。办卡前应详细了解该卡的相关条款,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必须清楚了解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认真评估消费风险,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并确认是否允许消费者中途退款?如果消费者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应提出修改要求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商家不愿意书面注明的,不能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应在认真评估消费风险后再作决定。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免除自身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向商务、工商等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要保存好发票、合同协议等凭证,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应在每次消费后详细记录所使用的产品等服务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权。
??四是要在商家优惠度和预付款额之间权衡风险。商家出售的预付款消费卡一般都按预付金额大小来设置消费优惠度,预存的款越多优惠越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在优惠面前产生了消费冲动,不考虑自身实际需要及风险承受力,一味追求高优惠度,在消费卡上一次性存入较大的款额,给自己带来了较大的消费风险。消费者在决定购买预付费产品或服务前,应首先确定自己是否长期需要此类服务,特别是首次开卡时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进行消费,避免承担过大风险,待确认商家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并认真评估风险后再考虑购买较长时限的消费卡。
??五是要密切关注商家的经营状况。消费者应经常注意消费卡的余额及有效期限,及时消费。在有效期内,如果发现商家经营情况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情况,可以向商务、工商等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如果商家突然关门并且无法联系,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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