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手续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强贷款资金管理,保障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湖南省纳入国家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平整、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一)统筹安排与动态调整并行。统筹考虑各市(州)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以及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程度,对各市(州)贷款额度进行安排。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及贷款核准进度、贷款管理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三)按期偿还。省级借款主体负责统筹还款,贷款市(州)负责筹措还款资金。贷款市(州)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如省级借款主体及贷款市(州)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四)封闭运行。对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借款人、用款人、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等主体,均应在省开行或省开行指定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实现贷款资金的全封闭管理。

省政府指定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棚改公司)作为全省统筹贷款的省级借款主体,承担全省统筹贷款的融资、日常管理等责任。市(州)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还款责任,指定其辖区内一家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州)借款主体,其条件应符合银行与监管部门要求。省开行与省、市(州)借款主体签订三方借款合同。

款利率及期限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率及期限执行。目前贷款年利率执行4.995%、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州)政府筹集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过桥贷款及其他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采用省棚改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质押。

第三章  项目核准与合同签订

各市(州)根据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的成熟程度分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贷款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2、办理完成四项审批手续(含可研、环评、用地及规划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

3、市(州)借款主体出具借款申请书;

4、市(州)财政出具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如不按时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核准

(一)市(州)借款主体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棚改公司,省棚改公司初步审核通过后,分批汇总编制借款申请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湖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出具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意见;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综合财力和政府债务情况审核项目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省棚改公司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总借款申请书连同相关项目申请材料报省开行,提出借款申请;

(五)省开行对省棚改公司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国家开发银行权限规定进行核准。

项目核准通过后,省开行与省棚改公司、市(州)借款主体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合同明确市(州)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借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省开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贷款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湖南省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账户开设及管理

(一)省棚改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还款资金账户和偿债准备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归集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本金;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划拨;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市(州)的还款资金;偿债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市(州)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偿债准备金。

(二)市(州)借款主体在省开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承接省棚改公司划转的贷款资金;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对省棚改公司的净资产补足机制

市(州)政府和市(州)借款主体应建立对省棚改公司的净资产补足机制,以保证省棚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80%

第十二条  资本金监管

项目资本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至少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于市(州)自身投入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市(州)借款主体的资本金账户;对于市(州)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支付凭证等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市(州)借款主体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棚改公司申请发放贷款,省棚改公司汇总后报省开行,省开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市(州)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等确定发放额度,将贷款发放至省棚改公司贷款资金账户。

(二)省棚改公司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市(州)借款主体贷款资金账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市(州)承担。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州)借款主体按照市(州)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向省开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工程进度资料、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等),省开行按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完成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按季结息,每年两次还本。省开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回收日前30天,向省棚改公司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及各项目还款明细。省棚改公司应在收到还本付息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借款主体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省棚改公司应会同省开行对各市(州)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归集全省还款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州)借款主体应在本息回收日前7个工作日,将项目还款资金划入省棚改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省开行于本息回收日从省棚改公司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七条 市(州)政府应设立偿债准备金,作为还款的风险保障。

如市(州)借款主体在本息回收日前5个工作日,仍未足额将还款资金缴至省棚改公司还款资金账户,省棚改公司应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还款资金缺口。如使用风险准备金仍不能足额垫付还款资金缺口,省棚改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依据市(州)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函,通过财政结算对市(州)实施扣款。各市(州)借款主体原则上应在本息回收日后的30天内,将垫付资金归还至省棚改公司账户。

第十九条  根据市(州)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州)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州)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省开行、省棚改公司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贷款资金,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交由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人们应该也是不会感到很陌生的,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直接让人们办理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助学贷款要多久归还了?如果人们有在这里办理助学贷款的话,一定要

  • 国开行生源地贷款不存在续贷、先从学校开证明的问题,其本身就是一年一贷,手续及其流程都是一致的!还是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表、回执单啥的!
    1、材料变化:你去年使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今年更换为 学生证复印件;你贷款申请表中的审查单位不需要再回村委会或镇民政办盖章;
    2、复印格式:A4纸一式两份分别正反两面复印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复印学生证(再次申贷学生不需要再复印户口本信息),也就是6张复印件;
    3、若去年签合同时签了委托书,那么今年可有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及贷款材料一人前去办理!

  • 填写续贷声明的要求及内容:
    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并要求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校会对学生填写的续贷声明、思想和学习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续贷声明将被退回后重新填写。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广西 省 来宾 市 某某 县
    学生基本信息 学生姓名* 某 某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91年1月 日
    民族* 壮 户口性质* □城镇 □农业
    共同借款人 姓名*父亲或母亲 * 与学生关系*
    身份证号* 手机 健康状况* □健康 □患病
    家庭* 身份证上的 (邮编: )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入学年份* 学制 毕业年份*
    学历* □硕士 □本科 □专科 学号
    专业科类别*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 □军事学 □未知
    申贷信息 申请学年* 2010至2011学年 年限* 贷款金额*
    申贷原因* □因病致困 □因灾致困 □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 □其他
    签字 借款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 学生签字:____ __年__月__日
    资格审查情况 贷款证明出具单位 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查意见:
    1、 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表,申请注销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所列示的各类信息。
    2、 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应为本县(市、区):借款人必须是已被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确实为经济困难家庭,借款学生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借款学生应根据录取院校、专业的学制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上限为“完成学制在校剩余年限+10年”,并最长不超过14年。
    5、 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且必须为整数。
    6、 贷款证明出具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就读中学,审查意见需加盖公章。
    7、 本表一式两份,由县(市、区)资助中心统一发放管理。
    8、 标有“*”项为必填项。

  • 本学年在学校中得到了很大的收获。在学习方面,刻苦学习功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在生活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积极向上,遵守校纪校规,听从老师的安排,配合老师的工作,受到老师与同学们的赞扬;此外,利用空闲时间做兼职,不断的锻炼自己,使自己的大学生生活更加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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