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变更法人变更需要本人去吗、董事,金融局备案要求写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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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司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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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守信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经财政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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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变更记录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 赵明月 高嘉希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 1 赵明月* 执行董事 2 赵明月* 经理 3 王金彪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 1 高嘉希* 执行董事 2 高嘉希* 经理 3 张磊 监事
投资人 1 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 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 高嘉希 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 程久余 赵明月
投资人 1 程久余 自然人股东 2 程华玉 自然人股东
1 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 1 程华玉* 执行董事 2 程华玉* 经理 3 程久余 监事
(注:标有*标志的为法定代表人) 1 赵明月* 执行董事 2 赵明月* 经理 3 王金彪 监事
企业名称 尚律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友基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设计;软件开发。(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金融信息服务( 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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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金融许可证的名字不变更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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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不可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机构更名,是指公司机构名称更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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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可以转让给普通主体吗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可以转让给普通主体吗
精选优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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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可以的情况如下:  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合同法》第79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  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  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规则。不可以的情况如下: 1、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因而,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历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答应,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答应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对不具备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未获得答应证者,一概不得运营金融业务。《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则,“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21条规则,“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上述规则均明白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历的金融机构来运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历,违背了国度的法律的强迫性规则,而招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2、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假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卦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假如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则相悖。由此招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  3、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未有国际公认的定价规范和程序,不良债权定价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艰难。况且,《贷款通则》规则,除国务院决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议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既然是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回收有艰难的债权,不论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均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简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贷款通则》如此严厉的禁令之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销方面的障碍。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方法》规则,金融企业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历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祸或者不测事故;(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整中止运营活动、终止法人资历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财富缺乏出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当者的;(六)经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强迫执行、裁定执行终结的;(七)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局部;(八)因开立信誉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发作的垫款;(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规则了严厉的贷款核销条件,对除此之外的贷款损失,将招致无法核销的结果,因而,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  5、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践收回率就不可能到达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以至更为低廉的价钱购置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在停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背国度规则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形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假如商业银行停止债权转让的,将触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讯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触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白的请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答应、未实行拍卖程序的状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别人,可能招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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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实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授权周某全权代理转让全部股权,“矿业权审批备案事宜及资源费由受让股权方承担”。同年9月,实业公司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取得矿业权。同年12月,申某、曹某与周某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嗣后,实业公司股东林某等11人以转让协议实为转让矿业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地区: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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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矿山企业探矿权及采矿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应取得采矿权并生产满一年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主体是享有该矿业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等形式变更企业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等。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矿业权审批备案”事宜及“资源费”由受让股权方承担,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周某全权负责转让事宜,实业公司嗣后与国土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从而取得矿业权。故本案矿业权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全体股东,只有实业公司才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转让矿业权。案涉《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虽约定转让股东股权及其资产,其中亦列明矿业权,但即便全体股东转让所有股权亦不能得出转让公司享有的矿业权的结论。即本案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不当然发生实业公司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本案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仍为实业公司。林某等11人主张案涉转让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仅此不能否认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1994年,供销社申请开办注册资金为1200万元的美食城。同年,美食城更名为商场。1996年,商城向银行借款550万元。2000年,银行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2002年,商城注销。2006年,投资公司从资产公司受让该债权。2008年,投资公司以美食城工商登记档案材料附件中银行日出具1200万元的《资金来源证明》为据,诉请银行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民事责任。银行就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提出异议。
地区: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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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法院应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出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的主体应仅限于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本案银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系基于原告投资公司主张其为债务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非系因其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债务主体,故其无权在本案中提出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异议。银行关于法院未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别人车子抵押在我这里,我可以已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吗,这样算合法吗吗?
地区: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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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付主任阎庆律师,根据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如果你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履行,你可以处理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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