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工作多久后才开始有实名制存款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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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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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

  第二节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本规定和实现方式

  第五节 客户资料维护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将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人民银行已分别下发了银发〔2000〕94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的紧急通知》和银发〔1999〕134号《关于做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行《实名制规定》是个人存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即组织由行领导牵头,零售、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尽快组织落实。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和总行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好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业务操作和技术实现等各项准备工作,在3月30日前落实到所辖网点,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实施,规范操作。既要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又要尽量方便客户。

  二、该《实名制规定》适用于本、外币个人存款账户。为方便操作,总行已于1999年4月份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和《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各级行要按照《实名制规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及总行的实施意见,立即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4月1日正式实施。

  三、要抓紧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去年总行曾以电子邮件方式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见附件)。对已经完成应用程序修改调试工作的分行,要组织力量对应用程序再次进行检查测试,特别要注意征收利息税和身份证号码升18位等发生变化的环节,并在3月30日前组织落实新程序的切换上线工作,保证4月1日顺利实施;对尚未完成程序修改的分行,要立即制定应急办法,建立手工登记簿,或采用人机并行方式,登记存款账号和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总行已于去年4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和《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各行可据此准备。同时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在3个月内完成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并将手工登记的资料录入数据库。

  四、各行要做好身份证件登记簿和变更登记簿等的印制准备工作,并保证营业网点在4月1日正常使用,同时要在存取款凭条上设置储户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登记栏,适应施行《实名制规定》的要求。不仅如此,还要从方便客户出发,尽量简化凭条的填写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总行正在考虑将全行存取款凭条要素、格式进行规范统一。

  五、各行要组织做好柜台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要使一线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同时组织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在《规定》颁布后,要做好营业网点的宣传,一方面将人民银行统一制做的宣传资料摆放在显著位置供客户阅读;另一方面对客户的咨询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在宣传方面,各行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口径,不得擅自提前和扩大。

  六、各行要切实贯彻“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各行要密切关注《实名制规定》实施后的业务变化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特别要对实施后前两周的情况及时搜集整理,在报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报告总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现就实施实名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种业务的操作手续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就是要求存款人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本外币存款开户时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具体实施中涉及各种储蓄存款业务的开户、活期存款的续存、定期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和特殊业务等环节。

  《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办理所有储种的开户业务应提供规定的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要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储户填写存款凭条(或开户申请书),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录入或手工登记“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样式见附表一)。如果代他人办理业务的,还要在存款凭条背面登记代理人身份证件。

  3.经办人员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确认无误后,将存单(折、卡)连同存款人身份证件一并交存款人收执。

  (1)存款人在《规定》实施前开户已使用实名的,在办理第一笔续存业务时比照开户手续办理。如果原账户未使用实名的,不予办理续存业务,可另开新户。

  (2)在《规定》实施后办理续存业务的,经办人员要核对存款人账户中上笔存款的业务日期,对实名制实施后已办理存款业务的无需存款人提供身份证件。

  2.零存整取、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等业务

  鉴于零存整取、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等业务均属于定期存款,存款人开户时与银行已有明确的期限约定,其续存业务暂按原规定和作法执行。

  代发工资业务由委托单位负责其职工的身份审核,《规定》颁布后,各行暂按原有办法办理。

  (三)定期提前支取和到期支取转存

  1.《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时,除按原规定执行外,还须比照开户手续办理新开户。

  2.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的新开户手续,比照开户手续办理。

  1.《规定》实施前开户的,在办理挂失、冻结、止付、异地托收、大额支取、提前支取等业务时执行原规定。

  2.《规定》实施后开户的,办理上述业务时要逐一核对已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资料。

  根据《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存款人也可临时使用户口簿)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居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三、业务凭证

  储蓄所应增加“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也可在现有“开销户登记簿”中增加登记身份信息的栏目)、“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样式见附表二)、“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样式见附表三)。

  (一)“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包括:序号、日期、账号、种类、证件号码、备注等栏位,其中“种类”栏填写身份证件的种类代码;“证件号码”栏填写:1)身份证为身份证号,2)户口簿为身份证号或出生日期,3)其他实名证件为证件编号;“备注”栏则填写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资料。

  (二)“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包括:序号、日期、姓名、账号、原证件种类、原证件号码、新证件种类、新证件号码等栏目,登记内容同上。

  (三)“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栏位和内容同“变更登记簿”。

  四、有关计算机操作的规定和要求

  (一)对应用系统计算机程序的“开销户登记簿”中已包含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栏的,即可直接录入操作;未包含上述内容的,要在“开销户登记簿”中增加相应栏位或另建“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

  (二)在计算机程序修改期间应手工登记“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

   (三)计算机程序修改中身份证件号码按18位设置,证件号码不足填写时程序自动高位补“零”,同时增加身份证件种类字段,录入内容为字母和数字。

  (一)对开户、续存等环节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杜绝差错,确保业务平稳发展。特别要严格一线人员输入(或登记)存款人身份证件信息的操作,减少差错,提高速度,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二)各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监督手段,定期对有关业务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予以相应的奖惩。

  (三)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

  1.项目名称:个人存款实名制

  2.项目定义:在现有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基础上,以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增加适应个人存款实名制需要的交易处理功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3.项目提出:总行零售业务部

  4.项目应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储蓄所、非联网储蓄所(手工所的业务处理另行规定)

  本项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办法(讨论稿)制定需求,与个人存款实名制正式文件不一致之处,按正式文件执行。

  根据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关要求,考虑拟推出的个人金融账户的需要,对现有的城市综合网络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项目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简单方便的原则。要确保存款实名制按时实施,能支持客户的多种需要,业务操作环节和流程尽量简单,并尽量不对现有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做大的改动。

  2.规范性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统一规范操作,严格基础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3.安全性原则。在对城市综合网络系统进行改造中,确保原有数据的安全完整,保证业务正常顺利开展。

  1.录入功能。录入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其他客户信息资料,并建立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关联。

  2.校验功能。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判断是否已建立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关联关系。

  3.维护功能。对客户信息资料修改、维护。

  4.查询统计功能。在确保贯彻“为储户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对按实名制进行管理的客户、账户及存款等进行查询统计。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3月底前总行成立项目组,完成立项报告,各分行于4月5日前成立项目组并报总行科技部;

  2.4月15日前总行项目组制定并下发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

  3.4月底之前总行完成在部分行的试点工作;

  4.5月20日前各行根据需要完成开发与测试工作,同时完成业务上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凭证的印刷、人员培训等;

  5.6月1日进行系统的切换。
第二节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本规定和实现方式

  一、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本规定

  1.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到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开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2.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个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为个人办理同类存款业务的第一笔金融业务时,应当登记该个人身份证件上的 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办理存款业务的,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实名制实施前,个人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存款的,按照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实行后办理第一笔储蓄存款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4.身份证件的种类: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同胞,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6)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时,由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交银行进行身份审验,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建立客户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联系;客户再办理开户业务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由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自动校验,并通过生成客户代码,建立该业务账户与客户信息资料的联系。

  客户信息资料集中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代码按城市行统一编排。

  三、客户代码的编排规则

  使用总行科技部文件规定的客户代码编排规则,主要由客户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生成。

  非联网储蓄所客户的信息资料在该网点保存,客户代码在网点内统一编排。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联网所处理。

  储户办理第一笔实名制开户业务,应提供规定的身份证件。具体流程:

  1.客户填写存款凭条,并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交经办柜员。

  2.经办柜员审核身份证件,录入存款金额,及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等客户信息资料。

  3.由计算机根据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进行查询,如该客户身份未建立,则自动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生成客户代码;生成账号、户名、存款金额、利率等账务信息;将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客户代码)与账户信息(账号)自动连接。

  4.交易成功,打印有关单证。

  如客户在实名制实施后已办理过存款开户业务,再办理其他开户业务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客户办理存款开户业务时,除可出示身份证件外,还可出示已经使用实名进行开户的存单(折、卡),经办人员通过存单(折)账号、卡号查询到客户资料信息,建立新开账户与客户代码的关联关系。

  二、原户转实名制的处理

  客户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存款账户,可持原存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向银行申请转为实名制存款(该业务只限于存款凭证户名与身份证件姓名一致的)。

  1.客户将需转换的存单、折、卡及本人身份证件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存单、折、卡真伪,并核对存单、折户名与身份证件姓名一致,录入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姓名等客户信息,及存单、折、卡的账号。

  3.由计算机根据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进行查询,如该客户身份未建立,则自动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生成客户代码;根据客户存款账号查询账务信息。

  4.经办人员打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姓名、地址等,及各存单折的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存期、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核对打印信息与存单、折无误,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确认转换成功。

  5.计算机自动将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客户代码)与账户信息(账号)进行连接。

  三、续存业务的处理

  1.客户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已办理过存款业务的,再办理续存业务时,不需再提供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2.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折、卡类账户(含“一本通”、“一折通”等),办理续存业务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并比照开户业务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和账户关联。

  四、支取业务的处理

  (一)实名制实施前开户的存款

  办理大额支取(未销户)和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时建立客户信息资料,生成客户代码,同时建立客户身份信息与账户的关联。

  (二)实名制实施后开户的存款

  办理大额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姓名,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内的客户的身份信息自动核对校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

  五、挂失、冻结、止付的处理

  1.对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开立的存款账户,办理挂失、冻结、止付、解挂、解冻等业务,应根据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录入有关要素与计算机系统内的客户的身份信息自动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

  2.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的存款账户,办理解挂换单(折、卡)等业务时,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关联。

  查询统计功能只允许城市行零售(筹资)业务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县区支行零售(筹资)业务负责人使用。

  1.查询、统计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内已建立客户信息的客户的总数、存款余额等。

  2.按身份证件要素查询某一客户账户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节 客户资料维护

  客户信息资料变更的处理。包括:身份证件变更、身份证件要素的变更、客户信息与账户关联关系的变更、客户其他资料的变更。

  一、身份证件的变更

  1.客户身份证件更换后,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证件更换证明。

  2.经办人员录入新、旧身份证件要素,计算机核对旧身份证件要素,确认无误后建立客户代码与新身份证件的对应关系。

  3.交易成功后,由客户在申请书上签字。

  二、身份证件要素的变更

  1.客户身份证件要素(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后,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身份证件和更换证明。

  2.经办人员录入新、旧身份证件要素,计算机核对旧身份证件要素,确认无误后建立客户代码与新身份证件的对应关系。

  3.交易成功后,由客户在申请书上签字。

  三、客户信息与账户关联关系的变更

  客户办理销户(挂失)、部分提前支取等业务时,计算机自动取消客户代码与原账户的关联关系,挂失补开和部分提前支取业务须同时建立客户代码与新账户的关联关系。

  四、客户其他资料的变更

  客户联系电话、地址等变更时,可根据客户要求直接录入更改相关信息。

    第六节 风险控制

  一、客户办理首笔存款时,必须按要求严格审验身份证件。

  二、必须保证客户代码的唯一性,同时不向客户提供,且主机不显示和打印。

  三、为了对存款保密,目前只提供客户本人账号进行查询的功能,暂不提供按客户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的功能。

  四、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款项过渡到实名制,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五、证件变更时,必须严格审核新身份证件和证件更换证明,同时,必须核对旧证件要素无误。

  六、挂失、冻结、止付、解挂、解冻、提前支取、大额支取等业务须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

  七、建立等级操作权限,对证件变更、原账户过渡到实名制等业务,必须由综合柜员(所主任)授权,双人办理。

  八、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查询实行等级管理。统计单一客户所有存贷款业务情况的功能只允许城市行零售业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使用人使用,其他操作人员不能使用;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到我行查询客户账户情况,我行只负责提供其指定账户情况,该账户所有者的其他账户情况我行不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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