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赔咋办安法律,程序。办理。咋办为了少赔,伤残。金,保险公司,糊弄受害人

双方经过民事调解之后,对方上诉是会被反驳回来。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有几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受害人一方如何索赔,另一方面是肇事者一方如何当赔,还有是保险公司等事故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赔偿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各方可以明确事故责任的大小,而事故责任是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事故责任确定的赔偿责任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处理相关赔偿事宜。

确定损失是要求赔偿的第一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众多,由实际损害和事故的性质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旦贰测荷爻沽诧泰超骏算方法确定。

损失不大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和解或是调解的途径,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以及损失严重的事故须得采取诉讼的途径方能很好的解决。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一方尤其是肇事者一方应当积极抢救伤员,避免事故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能与受害人一方积极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那么对肇事者方来说是很好的处理交通事故的途径。

3、涉及刑事犯罪的争取向受害人方取得谅解。

如果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肇事者及其家属如果能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以被考虑更轻幅度的刑罚。

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往往会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需派保险理赔员确定事故发生并决定是否保险理赔。

2、依照保险合同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积极配合对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如果受害人对保险理赔不满意的,可以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B/维权过程中的人和事:

  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路庆庆投保前就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而事实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责任不在于路庆庆:

  (1)根据保险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

  (2)根据保险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被保险人询问。

  根据以上两点:被保险人怎么能知道“如何告知”和“告知什么”?

  (3)从一审法院的证明材料和录像材料中知道保险公司业务员孙红义本人都没有见到保险条款,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何来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

  (4)路庆庆在2008年5月20日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如实相告自己以前在医院看过病,并把自己的2006年(购买保险前的)的病历交给保险公司。这不仅说明了路庆庆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更加说明了路庆庆根本就不了解《投保前特别提示》内容。反过来她如果有“未如实告知”的故意,并熟悉《投保前特别提示》内容,那怎么可能将自己的病历交给保险公司给自己制造麻烦呢?路庆庆的行为完全可以推翻“未如实告知”“故意”的逻辑。

  2、路庆庆投保前就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在路庆庆2006年的出院诊断一栏中并没有“确诊”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而是在2008年四月份她到山西省人民医院做过更严格的检查化验之后才“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购买保险则是在2007年3月2日。也就是说在购买保险之后才“确诊”。

  3、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路庆庆的律师李其林在质证意见中说,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谈话记录》是伪造的。其中第一页谈话人没有路庆庆的签名和手印或名章,第二页第六个问题是事后添上去的,“第五个问题”以下印有“以下无正文”,路庆庆说签名时“以下无正文”下面没有任何文字。

  4、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相告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在此已具体明确的说明了保险公司在路庆庆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应当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此案发生之后,在山西全省引起强烈反响。运城电视台

  2010年9月9日,《山西商报》在聚焦民生栏目整版刊登了《投保期内患重病遭拒赔,各执一词双方对簿公堂》;2010年11月9日,《山西日报》所属《山西市场导报》在理财栏目登载了《业务员失职,保险公司应担责》的文章;还有两家电视台打来电话要求采访事件过程。结果由于一些难以告人的内幕影响,随后都一一不了了之。

  三、 下面是我们律师从路庆庆的父亲路文全处了解的一段话:

  1、“二审结束后我们就觉得非常不公,中院明显有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当地新闻媒介和周围群众还有我的律师给了我很大的动力和精神支持。我相信有理走遍天下,于是着手向省高院上诉,准备好材料,安排好庄稼,7月3日我就上了省城。但不知道这件事该如何着手就返回了新绛,7月22日我拉上我的律师又到了太原,把材料交到信访办等消息,8月5日自己去一趟,8月28日和律师李林其又到省信访办,这次总算有了信儿,9月5日受理,之后收到省信访办的电话通知让找“民事四厅杨常青庭长”。”

  2、“为了联系杨常青我费尽周折,我一说查问“路庆庆保险案件”,接电话的人就说,杨常青不在,并且杨常青主办这个案子,别人都不知道。我反复打电话,直到10月份,才与杨常青联系上。”

  3、“但杨常青说他就没有看到案卷,我只好坐车去太原与杨卉律师到信访办两次查案,信访办的领导说案件肯定已到了民事四厅,是杨常青亲自过来拿的,而且还有他本人的签字,并且有电脑记载;当时听到信访办的领导这样说,我们又到达法院。我给杨常青打手机他都不接,左等右等就是不见,联系不到杨常青我到太原来干什么,我就不断打终于联系到了杨常青。说了信访办那边说的情况后,杨常青才说他再找一找。

  4、“就这样从10月中旬一直拖到次年三月份。在这期间,多次打电话他都说找不见,一推再推,三月底再给杨常青打电话,他说再给他一个星期时间,但最后还是没找见。我只好上太原与杨卉律师到法院联系到杨常青商量案卷,当时,杨常青态度很和气,说案卷找不见了,那么你再补办份案卷吧。我们只得按照杨常青说的去做。”

  5、“于是我又回到了新绛找到律师李林其把太原高院的情况给他说明了一下,也只能这样,两天的时间我们把案卷给杨常青寄了过去,并由太原的杨卉律师转交杨常青。不料,联系杨常青时,他说案卷又找见了。”

  6、“我只好又坐车到太原与杨卉律师到法院联系到杨常青,杨常青说:案卷我看了,路庆庆的情况不一般,并且有病,为了照顾你们,最好把案子调到高院,但有难度,不如我给院长说一下……”这时已经四月下旬了。

  7、“杨常青通知我们5月24日到高院问话,当时,我和新绛的李林其律师、太原的杨卉律师参与问话,问话完毕,法官让我写出一个自认为得理的理由,并且我们又出据了中央二台何丽红的一份案卷。”

  8、“结果等待的是一份与二审同样的裁决,更想不到的是问话在5月24日,而裁决是在5月19日。

  证明人:新绛李林其律师 、太原杨卉律师:、路文全: ”

  四、 从中院到高院的这宗案件,看起来平铺直叙,实则暗藏玄机:

  1、 这宗案件从中院结束(.)到高院裁决(.)历时一年之久,尽管路庆庆的父亲路文全丝毫没敢松懈。

  2、 虽然历尽万难,终于得到受理,终究对路庆庆一家是对公正充满了一种期望。然而路文全联系到主管自己案子的律师杨常青咋就这么难?

  3、 一个多月时间杨常青避而不见,当见到“省信访办主管这起案件的厅长大人杨常青”之后他却说根本就没有看到案卷。

  4、 杨常青先是百般抵赖说没看到,害得路文全和杨卉律师多次到省信访办找宗卷。在“信访办的领导说案件肯定已到了民事四厅,是杨常青亲自过来拿的,而且还有他本人的签字,并且有电脑记载”的铁的证据和强大的事实面前,他轻易一句“那就让我再找找吧”,就把路庆庆的老父亲打发了,还要一再推脱。

  5、 几个月就在杨常青没有宗卷的推诿中过去了,这件事总不能一直下去,杨常青“和气的”说让路文全再补份宗卷,当路文全和有关律师费尽周折送到杨常青手里时,杨常青平静地说“案卷找见了”。这个宗卷在杨常青手里就像魔术师的道具一样,想玩丢就玩丢,想找见就找见了,游戏规则也是“王发啊,屁发,他妈的头发(窦娥怨一句戏词)”,什么渎职呀、不作为呀……你一个乡巴佬懂吗?

  6、 我看路庆庆有病不容易,为表示关心,我给你用用特权,给“院长”通融一下,(“你可要乖乖听我话,相信我呀”)。路文全虽然受到杨常青百般戏弄,但还是对杨常青的“善举”感激涕零。

  7、 2011年5月24日,激动人心的日子到来了,庭长大人杨常青通知路庆庆及其律师,到省高院接受调查,一丝光明、正义的曙光即将在路庆庆眼前浮现,令路庆庆一家激动万分。

  8、 其实,5月19日裁决书就已经下来了,5月24日的调查询问实在是多余的,完全就是超越法律意义和程序的徇私舞弊。其作用完全是为了蒙蔽和糊弄路庆庆而走的过程。

  9、 一封裁决书终于下来了,裁决结果确实让路庆庆激动得晕过去了。她赢了,她赢得的是心碎和伤痕累累,一个二十出头饱受病痛的年轻女子,又在心灵上受到了更加深重地伤害。她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同时,也对公平和正义失去了信心。

  杨常青导演的这出剧结束了,我们可以完全清晰地看清他在执法过程的动机和目的,他的手段并不高明,但他可以滥用执掌着的权利来破坏公义,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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