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业单位管理岗将改革转企,刚刚到岗工作不足两年的退役军人,有什么特殊政策或者保障吗?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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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的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1.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4.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探索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5.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7.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9.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10.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在职职工现在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全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12.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13.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8.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19.转制时,要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21.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22.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3.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6.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27.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8.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29.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30.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

  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7.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8.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9.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

  10.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

  11.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12.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13.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不采限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14.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15.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国有文化企业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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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2015年要全面改制成企业化管理模式,是代表着事业单位不存在了吗... 听说2015年要全面改制成企业化管理模式,是代表着事业单位不存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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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不一定能全部改成企业化管理模式,但凡改革都会有阻力的。但是事业单位改成企业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将来一定会的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按照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教育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国高等教育系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人才工作组织领导体制不断完善,人才工作的抓手不断强化,人才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迫切需要进一步转换高校用人分配机制,不断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高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我认为,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应着重研究和思考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以求得重点突破,稳步推进。

一、增强用人机制活力,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

推进教师聘任制是《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迫切要求,符合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关系高校改革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重要问题。

当前,高校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时机更为有利。一是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带动下和2000年教育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导下,一批高校开展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薪酬制度改革的力度,探索建立了以国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等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高校教师的经济待遇有了明显改善,增强了高校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二是在1999年以来高校连续扩招的大背景下,多数高校教师数量相对短缺,在这种形势下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学校人员调动分流的压力相对较小,有利于高校转换教师任用机制时的平稳推进。三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部分高校和上海、北京等一些地方高校进行的教师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和探索,为整体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四是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整体或局部改革逐步完善,为加快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营造了较为有利的人事政策环境。

2003年以来,教育部在认真总结前几轮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广泛调研直属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吸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新的成果,加快了对推进直属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步伐与进程。“建立学术生涯早期的竞争淘汰与晚期的职业保护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向优秀学术人才进行政策倾斜”、“推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行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聘任管理重心下移”、“教师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教授的作用”、“淡化资格评审,强化岗位聘任”、“推进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等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思路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关键词和主要内容。

由教师任命制转向教师聘任制,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这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当前阶段,教师聘任制改革应重点突出以下七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实现教师聘任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师任用管理上的封闭性,建立起面向社会开放的教师管理系统。开放式的教师管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起校外人员通过平等竞争进入高校的通道;(2)实行校内外相结合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增强了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改善学缘结构,逐步减少直接选留本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实现新聘教授、副教授有在校外工作、学习的经历;(4)通过推进人事代理制度,淡化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行政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

二是由重“资格评审机制”向重“岗位聘任机制”转变。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单一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评审,将同行专家评审作为教师聘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和岗位聘任,使教师聘任制真正实现评聘合一、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合一。

三是由论资排辈向竞争择优、激励约束机制转变。教师聘任制改革要引入竞争择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措施有:实行公开竞聘,面向整个社会招聘人才;实行聘期制,严格聘任考核;推进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格学术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四是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合同关系转变。聘任合同是规范聘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是聘任制的重要基石和载体。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是今后高校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的重要基础。为了使教师聘任制更加规范、科学,高校与受聘教师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五是由单一的用人形式向灵活多样的弹性用人机制转变。推进教育聘任制改革,要建立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要完善相应的评价办法,以适应不同岗位的要求。

六是由教师岗位职数控制向结构比例宏观指导转变。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务评聘逐步做到不再实行职数管理,改为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指导,并逐步过渡到高校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形成高校教学科研队伍的合理结构,提高用人效益。

七是由依靠教师个体能力单兵作战向创新团队协同攻关转变。在传统的教学科研模式下,教师劳动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高校教师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学科发展的日益交叉融合,高校整合学术力量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日益迫切。加强高校创新团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必须从聘任政策方面积极促进创新团队建设,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协同攻关、精诚合作。

二、强化人员分类管理,积极开展新一轮高校职员制改革试点

建设高水平大学,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需要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强高校管理队伍建设,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和形成一套适合高校管理队伍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推行高校职员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艰巨任务,必须既积极、又稳妥地逐步进行。为此,教育部按照“认真研究、慎重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自2000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五校组织开展了高校职员制度试点工作。2003年,中国农业大学也加入到试点行列。几年来,高校职员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这些学校通过实行职员制试点,初步理顺了高校人员关系,强化了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做到了人员分类管理,推进了职员任用机制转换;强化了以岗定薪和按劳取酬,调动了职员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对学校职员进行了一次爱岗敬业的教育,学校管理队伍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如职员职务和职员职级属性、职员岗位设置、职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职员工资政策、“双肩挑”人员如何规范以及职员体系与社会相衔接方面的问题,等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积极开展新一轮高校职员制改革试点,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根据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是三方面的结合,即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重新认识和界定职员制基本内涵,明确职员职务聘任制体现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导向,职员职级考评制体现年功积累和考核结果的作用;职员职务与岗位津贴相结合,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分配原则;职员职级与职员工资相结合,职员的基本待遇体现年功导向。

二是进一步强调职员分类管理,抓好岗位设置工作。将职员岗位划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事务类管理岗位两类,有利于强化职员的服务意识,明确不同岗位类型的工作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学校设岗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强调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难易程度、任职要求高低等,在符合结构比例要求条件下,自主设岗。

三是高校职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应与教师聘任制改革同步推进,完善聘任合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高校聘任职员职务应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实际情况对职员实行分级聘任,所聘职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四是职员薪酬制度设计应与国家人事工资政策和标准接轨,体现职员的岗位要求和实际贡献及学校职员工资与社会相衔接,与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相适应。

五是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职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完善职员培训的体系。

三、研究制定高校编制标准,加强高校编制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改革日益深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对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科学配置人力资源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这方面并没有科学、权威、规范的办法。1985年,教育部曾出台过关于高校编制标准的意见,由于各方面情况变化,已不能适应高校目前的实际情况。2004年,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积级研究高校编制标准问题,在北京、广东、湖北、河北、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征求省市编制、财政、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的意见,争取尽早出台实施。

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方面应掌握好几个原则:一是编制标准的制定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高等学校教师编制标准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实施分类指导;三是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要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与领导职数、编制分类、编制标准、编制管理等。其中,高校的基本编制初步考虑包括教学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和管理编制,同时,还要有一些直属附属单位编制。关于编制标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考虑生员比,即各类标准学生数与教职工数的比例。

四、以构建新型薪酬制度为目标,深化高校分配制度改革

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薪酬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高校在研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制定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人才强校战略时,都注重发挥薪酬政策在吸引、稳定人才方面的作用。分配制度与用人制度改革的相互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薪酬的战略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薪酬和分配制度的理论研究还较为滞后,如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如何构建适应人才强校战略的新型高等学校薪酬制度。

高校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到国家制度改革和高校内部分配改革两个层面的问题。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改革,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推进,配合公务员法的出台,全面推动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及相应的行业工资指导标准。高校内部分配改革,这几年已经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了以高校自主设计、自主管理、自主运行为特征的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践证明,校内岗位津贴制度是对国家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稳定和吸引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深化高校内部分配改革,一是要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干成事业、干好事业的激励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岗位津贴制度的设计,加强能力导向、业绩导向,要与用人制度改革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三是要积极探索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鼓励优秀人才通过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四是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拔尖创新人才可以试行年薪制,对短期聘任的教师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五是要从长远角度研究思考高校薪酬战略,逐步建立工资分配与货币化福利制度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保障相结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高校薪酬制度。

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机制、竞争机制、评价机制、流动机制、激励机制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人才强校的根本,是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涉及的问题较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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