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全额财政的合同制工人补缴需要个人补缴2014年10月份以前的养老保险吗?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人行北京分行 工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 农行北京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文  号:[87]市劳险字第640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二、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劳动合同制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市统筹办公室一律按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统计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累计季报》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扣缴。并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9号文件关规定执行,利率为2.4‰,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逐人建立《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填写。要将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转或解除合同,由劳动人事部门将《劳动手册》和工人档案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属县(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ΟΟ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市属县(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县(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确保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退休工人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我市县(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心困难群体,确保所有离退休人员都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保险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都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费,不仅直接关系到“两个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同时也关系到县(区)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藏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每一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统一支付。

市属县(区)企业(含粮食系统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

1、市属县(区)企业(含粮食系统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2、市属县(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

3、市属县(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集体职工。

在统筹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单位按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一号令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负责申报本辖区统筹单位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工资总额情况;代收本辖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季度将实征基本养老保险金上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拨付和发放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拨付,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当月所需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将其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养老保险金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送基本养老保险金代发银行并抄送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将本月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代发银行开设的支出专户,由各银行按代发协议规定直接打入离退休人员的存款户上。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监督。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离退休人员增减时,原工作单位,居住地的乡镇应及时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去世的,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及利息可以根据缴费人员的工作调动转移,缴费人员退休前去世的其个人缴纳的本息可以依法继承。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三部分组成;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职工,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四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为使新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企业及其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县(区)国有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征缴条例》不能免缴,但可缓缴的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确实没有交款能力的,先做挂账处理。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如属离退休职工补缴的,分期分批从其离退休工资中扣缴,同时,应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政策宣传工作。

2、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欠缴的统筹基金。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精神,“单位交费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应由各县(区)财政补缴。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县(区)的财力状况分年补缴,三年内补清。应由职工个人补缴的,由职工个人一次或分期分批缴清,可采取职工自己缴纳或由财政工资集中发放机构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处理。

3、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2005年的调查基础上,由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核实清楚,报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可,从本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中一次性补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

4、对部分企业在上缴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后,又负担离退休职工的工资或发放了基本生活费的。按照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规定,应退还给企业,在退还企业时,先扣减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的养老保险交费基金。

5、对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后,财政部门又负担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退休金的。按照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规定,应退还给财政部门。

6、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首先补发拖欠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其次,退还企业重复负担部分。最后,退还财政部门历年重复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金,如财政专户资金不足退还的(出现负数的,含应退还企业时出现的负数),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补齐,其应退还部分和补齐部分作为本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计算。如退还后仍有结余的,将结余资金上缴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7、加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力争使各单位、职工个人和社会各阶层人员全面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拨付和管理工作。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养老保险收不抵支部分由市级财政垫付,年终待自治区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按实际情况确定县(区)应承担的差额部分。

2、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统计、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统一安排。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摸清各县(区)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数量和应支付离退休费的金额,市财政部门要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发放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责任,统筹协调好本辖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申报,核定和基金的上解拨付工作,要为每一个职工建立起个人账户工作,掌握基础资料,完成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做好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衔接与核对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有关数据,及时收缴拨付有关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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