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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917 公司简称:合力科技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施良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曲翠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楼小莲 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重大风险提示 本报告“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一节中已经详细描述公司可能面对的重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十、其他 □适用√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公司、本公司、合力科技 指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力汽车 指 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盛桥创鑫 指 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润投资 指 深圳市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启凤盛缘 指 上海启凤盛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力集团 指 宁波合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曼切斯 指 宁波曼切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合力制动 指 宁波合力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合昊液压 指 宁波合昊液压泵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合力科技 公司的外文名称 stock@ 电子信箱 stock@.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证券部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无 五、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力科技 603917 - 六、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不适用 七、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1-6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275,568,.cn 2018年5月24日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否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0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0 每10股转增数(股) 0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无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如未能及 如未能 承诺 承诺 承诺时 是否有 是否及 时履行应 及时履 承诺背景 类型 承诺方 内容 间及期 履行期 时严格 说明未完 行应说 限 限 履行 成履行的 明下一 具体原因 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发 股份限 注一 注一 注一 是 是 行相关的承诺 售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二 注二 注二 是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三 注三 注三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四 注四 注四 是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五 注五 注五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六 注六 注六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与首次公开发 解决同 注七 注七 注七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业竞争 与首次公开发 解决关 注八 注八 注八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联交易 与首次公开发 其他 注九 注九 注九 否 是 行相关的承诺 注一: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2、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邬振贵、钱朝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3、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监事的杨位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公司其他股东盛桥创鑫、启凤盛缘、曹宇、创润投资、俞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注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110%时,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 (1)投资者见面会; (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2)、(3)、(4)。稳定股价措施(2)、(3)、(4)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序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如果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增持义务的,可豁免本项增持义务)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实施原则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遵循以下实施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重新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5、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注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如下: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对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实施回购,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a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四: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盛桥创鑫、创润投资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合法合规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a公司或者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本人/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人/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履行后续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第(2)项和第(3)项承诺。 (5)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本企业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本企业亦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的股份,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钱朝宝、邬振贵、曹宇、俞锋、启凤盛缘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合法合规减持。 (1)本人/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第(1)项承诺。 (3)本人/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的股份,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合法合规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a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本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履行后续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的股份,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a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a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六: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相关方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索赔,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注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和主要股东杨位本承诺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注八: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施元直、施定威、樊开曙、樊开源、贺朝阳、蔡振贤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不会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杨位本、盛桥创鑫、创润投资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注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适用√不适用 八、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九、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不适用 十、 重大关联交易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适用√不适用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二)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适用√不适用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4、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适用√不适用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六)其他 □适用√不适用 十一、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适用√不适用 2 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 3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不适用 十二、上市公司扶贫工作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十四、环境信息情况 (一)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及子公司博力汽车不属于宁波市环保局公示的重点排污单位。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少量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音产生,不存在重污染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均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作业规范,并对上述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未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 □适用√不适用 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 3、报告期后到半年报披露日期间发生股份变动对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适用√不适用 4、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适用√不适用 (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报告 期初限售股 期解 报告期增加 报告期末限 股东名称 数 除限 限售股数 售股数 限售原因 解除限售日期 售股 数 施良才 16,337,848 0 2018年12月4日 合计 84,000,000 0 33,600,000 117,600,000 / / 二、股东情况 (一) 股东总数: 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13,673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0 (二) 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 期末持股数 持有有限售 1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 孙宝明 1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40,000 姚建平 136,900 人民币普通股 136,9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 ①上述股东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为公司一致行动的说明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中,施良才与施元直为兄弟 关系,施定威为施元直之子,樊开曙和樊开源为兄弟关系,樊开曙和樊 开源为施元直妻弟,蔡振贤为施良才和施元直外甥。 ②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人的情形。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 不适用 明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情 序 有限售条件股 持有的有限 况 号 东名称 售条件股份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市交易股 蔡振贤 3,415,748 2020年12月4日 0 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①上述股东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中,施良才与施元直为兄弟关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 施定威为施元直之子,樊开曙和樊开源为兄弟关系,樊开曙和樊开源为施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元直妻弟,蔡振贤为施良才和施元直外甥。 ②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人的情形。 (三)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 □适用√不适用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持股变动情况 (一)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1,168,871 333,963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钱朝宝 高管 834,908 1,168,871 333,963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它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姓名 担任的职务 变动情形 陈王海 职工代表监事 离任 张莹 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陈王海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陈王海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8年8月3日召开,推选张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 三、其他说明 □适用√不适用 第九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适用√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8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七、1 67,759,772.30 307,267,028.75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七、4 21,601,333.16 “-”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287,443.63 37,182,248.82 2.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 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 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 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 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46,287,443.63 37,182,248.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46,287,443.63 37,182,248.82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 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 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 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42,623,959.68 36,701,133.26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法定代表人:施良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曲翠红会计机构负责人:楼小莲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8年1―6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88,929,608.01 147,217,981.20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95,270,864.49 41,238,079.33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6,650,061.62 43,028,409.78 支付的各项税费 28,308,840.92 23,329,747.1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七,75 10,000.00 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 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87,928,027.37 10,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25,797,061.23 20,230,674.40 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590,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 307,267,028.75 23,174,139.51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4,632,030.90 30,225,010.35 法定代表人:施良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曲翠红会计机构负责人:楼小莲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8年1―6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附注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2,567,563.3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85,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928,027.3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 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5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87,928,027.37 21,500,000.00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本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 少数 减:库 其他 一般 股东 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本 优 永 其 资本公积 综合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风险 未分配利润 权益 先 续 存股 收益 准备 股 债 他 一、上年期末余 112,000,000.00 334,672,550.82 7,106,707.00 45,767,668.92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概况 √适用□不适用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合力模具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866060。201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截至2018年0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5,680.00万股,注册资本为15,680.00万元,注册地:浙江宁波,总部地址:浙江象山工业园区西谷路358号。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为:金属合金技术、模具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模具、有色合金、铸件、机械产品、五金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施良才家族。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8日批准报出。 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适用□不适用 截至2018年06月30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子公司名称 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四、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 持续经营 √适用□不适用 公司自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五、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适用□不适用 以下披露内容已涵盖了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营业周期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适用□不适用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冲减权益。 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适用□不适用 1、合并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 2018年半年度报告 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①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 2018年半年度报告 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的,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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