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税收筹划划问题,现在个税起征到5000,公司需要做什么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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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税法10月1日起实施!一图看懂你能省多少钱?另外,赡养、买房、教育等支出是这样……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贷款等多项支出可抵税 但是由国务院决定

  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起征点不是固定不变的

  需要说明的是,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每个收入阶段省多少钱?

  当然省市对于低收入群体

  高收入群体就是多交钱了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一、个税知识点扫盲

  什么是“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代扣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二、个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等)-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小明在2018年1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即-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即在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525=8375元

  谁在缴纳个税?2800万人受益

  税改革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个税改革坚持“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即中低收入者少缴或免缴、高收入者多缴。

  我国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请注意: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中规定,年所得12万元是包括了所有的收入,除了基本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都需申报。

  也就是说,你的房子租给了别人,你炒股赚了钱,你的钱存在余额宝有了利息,你的车让别人拼车收了点钱,都算是你的收入。

  那么,全国个税自主申报人数有多少呢?

  国家现在没有统一公布数据,不过从2011年就突破了315万人,从近年来惊人的增速来看,2017年全国个税自主申报人数几乎肯定过千万,估计在1500万人左右。此前有媒体质疑个税已经沦为“工资税”。

  全国政协委员、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曾表示,在中国,只有2800万人缴纳个税,占总人口的不到2%,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

  这意味本次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之后,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将受益,深等一二线城市工作的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力军。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多数人来讲无疑是件好事,收入增加。

  Dear_Jess3:也就是多加了1500人民币而已,至少也调到6000元人民币以上开始“税”吧!

  木易----木子:比这个更可悲的事我工资刚可以交税,现在又不用交税了

  aminta0816:以目前的收入水平至少提到八千

  客家人肖导:这些专项扣除,如何扣?靠员工个人自行申报,年底再返税吗?

  一只逼近三十岁的狗:3500全征 5000不是全征吗?

  解读:超出部分,征税,也就是说以前你工资3700的时候税点3500,那么你就要交超出部分的税,现在5000起征税,你就不用交税了

  他乡人不知道的他乡事:

  北京一个月挣6500,扣除600元税费后5900元,交完2500元房租后3400元,交完200元网费手机费后3200元,充值外卖平台1500元后1700元,给父母和孩子寄完1500元后,看着银行卡上剩余的200元,满满的都是幸福感……谢谢,在北京工作真好

  零陵大道:5000会不会有点多啊?我觉得3501合适

  琥珀知心amber:什么时候生效?

  rening2013:哇…好消息呢,減稅了ㄚ

  下班_回家:个人感觉应该提到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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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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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在线课程年月日目录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PPARTTWO互动问答P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案例一: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的餐饮、礼品和抽奖案例概览:根据Y公司的制度安排每年年底都会为举办年会宴请所有员工以及重要客户参加。在每年年会中都会举行抽奖活动所有员工和客户都可以获得价值不同金额的家电、现金红包等奖品并且作为大奖Y公司还将准备价值元的双人游机票。同时Y公司逢年过节还会为员工准备:)向所有员工发放外购的食品和购物卡)已退休的原Y公司员工每年过年过节也会获得Y公司发放的食品和购物卡。请问:年会中的餐饮及抽奖礼物应如何缴税,员工和客户抽取奖品后的税务处理是否不同,企业发放的福利及购物卡应如何缴税,如果公司愿意承担抽取双人游机票的客户或员工的个税是否会有税务风险,个税合规处理思路:从表格中可以看到聚餐分为员工和客户两个不同的口径且业务招待费即对客户的口径相对来说较为严格。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到如果税务局到企业稽查特别是到中小型企业稽查时可能直接把餐费发票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企业此时需提供就餐人员的名录、就餐人员是否是公司员工等资料跟税务部门进行讨论。否则税务局将餐费全都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且会提高税收成本。礼品赠送时需判定是赠送给个人还是赠送给公司如果是赠送给公司企业的相关赠送记录上会显示为公司签收或某某代表公司签收。此种情况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礼品还需清楚礼品的发放形式如果是现金发放则属于工资或赠送的范畴(按员工还是外部人员)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实物的话实务中虽然企业可能写成办公费用但只要是用来赠送的比如电饭煲、水壶等送给客户或者员工也需计征个税。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税务局在实务中会有礼品发票形式的黑名单例如斯玛特公司若发票的开具方是斯玛特则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购买物品的清单。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注:劳务报酬所得中还有营业税的概念需要看其金额是否符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如果不符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营销人员以外的人员比如公司的团队建设、产品人员等旅游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需根据当地税务局进行判断。如果公司在抽奖后替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下的文件公司为员工承担的税金也应该视同为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第号):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号)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税率)部分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铂略注:雇员因雇佣关系从公司取得的福利如果该福利不属于税法的免税范围那么都应该纳税如果由公司承担雇员的相应税金那么该税金也应该归入收入的一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目前是免税的但是企业如果向其发放礼品、卡券等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号)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也将会是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对于退休工人的福利发放有的企业通过工会经费列支以避免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个人所得税依旧需要缴纳。案例二:旅游费和培训费的区分案例概览:M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的学习和提升现对于员工的培训有以下的制度:)员工通过某些专业的资质考试后(如注册会计师等)公司会提供不同金额的现金补贴。)M公司每年会组织部门的专业交流与培训培训期间的三餐、住宿等都由集团统一包揽。)高管人员参加#ff'>MBA等课程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组织技术部门员工去海外关联公司进行考察学习公司负责机票及住宿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定期聘请外部顾问(包括中国籍和外籍顾问)为员工进行技能及职业素养的内部培训。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请问:这些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及补贴M公司会涉及哪些税的扣缴义务,相关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相应的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向聘请的外部顾问支付课酬时是否需要缴税,培训、会务、考察和旅游的税负有何不同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因为会务、培训、旅游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不同的处理标准和要求所以企业需清楚的区分三者。培训费可按照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可以扣除如果超过了则需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如果超过了培训费(除技术培训等少量培训以外)是并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所以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务费没有扣除的限制同时会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内所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旅游更多属于个人享受铂略认为企业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面临风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三种费用的控制点案例中M公司采取的做法是对通过资质考试的员工给予现金补贴。若公司是采用报销考试相关费用的操作来做只有公司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时才可作为经营费用列支。但是因为采用的是现金没有相应的发票所以并入工资从而计征个人所得税。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旅游是否必须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但该文件仅仅提到营销人员的旅游铂略认为企业可以尝试与税务局沟通自己的旅游属于团队建设是增加凝聚力的一种活动不是为奖励营销人员因此不符合该法规的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要是因为员工任职或受雇而从公司取得的报酬都应该作为工资薪金去计税。所以如果税务局采取从严的口径认定只要是旅游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在抗辩时也会变得困难。聘请外部讲师到企业讲课可能面临的风险许多企业认为外部讲师到公司讲课属于劳务报酬只需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其实外部讲师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了劳务报酬以外还有可能还会涉及到流转税。如果讲师的金额超过了元则可能需计征相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此时企业根据身份证号、个人相关的信息到地税局去代办税务局会开具合法的劳务的发票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企业只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相关的流转税税务局在稽查时会认为企业没有合格的发票、未完成企业的义务从而导致企业会面临较大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法规依据根据财建〔〕号:与学历学位有关的培训是属于个人教育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铂略财务培训注: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国务院令号: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注:案例中的外部顾问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其取得的所得即为劳务报酬会涉及到以下的税收:流转税:培训在营改增中属于营业税的范畴技术培训等属于增值税范畴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存在综合征收率比严格按照税法计税的金额较低本质上属于税收减免。案例三:话费补贴的税务处理及各地区标准案例概览:H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业务部门的员工以及部分高管人员会有话费报销的情况为了公司的管理H公司制定如下的方案:)公司统一为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员工购买公务手机并根据电信的发票统一支付话费)业务部门经理级别以下的员工可以凭充值发票获得最高元的话费报销。请问:H公司话费补贴的方案是否妥当,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相关的人员是否会涉及个税的纳税义务,相关的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H公司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如果采取方案一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公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也不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方案二以充值卡的形式报销话费此时不符合税务规定。因为凭充值卡去报销费用时费用并不一定实际发生了。充值卡能够证明在电信公司预存了话费但预存话费并不代表实际话费的使用。所以充值卡做企业税前扣除有风险同时里面会存在差额员工实际报销元但实际可能只用了元所以也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此一般不建议企业采取用充值卡的方式报销话费。话费补贴的税务处理及各地区标准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例如京地税个号文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对于没有规定具体金额的地区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会有风险所以企业应当按照较低的标准操作而不是直接根据企业的政策进行操作。注:在没有相关条文的地区部分税务局采取的方式为企业首先自行制定内部报销的政策同时到当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案例四:各类奖金和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对税收优惠的影响案例概览:王先生是B公司的中国籍员工其工资主要分为:)基本工资元月)月度绩效奖元)季度绩效奖金元)年底十三薪)年终奖元。其中季度绩效奖分别在月、月、月和月发放。现公司要求对王先生的奖金发放进行筹划请问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应如何筹划,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个人所得税分为每月的工资薪金计算项目、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项目和其他优惠政策。王先生的税收计算表在该表中可发现:王先生在每月和每季度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都是但是在年终奖却适用的是。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在总的计税薪资不变的情况下能够让每一部分计税薪资尽量都适用相同的边际税率。王先生税收筹划计算表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案例中对王先生工资奖金等发放的时间及金额进行调整筹划可以看到王先生的实际税负的减少。调整方法如下:、月基本工资元月绩效奖金元适用的税率、年终奖金元适用税率、剩下的部分分配给季度奖金适用税率经过调减每月基础薪资最后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为><比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少缴元。在年终奖筹划时需注意无效区间。因为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与每月计税方式有区别:每月的计税方式是连续的而年终奖是除以然后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意味着年终奖不是连续的即可能会存在税前拿得多税后反而拿得少也成为无效区间。年终奖无效区间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比如应发年终奖为当年终奖提供到元时个人所得税会出现突然的暴涨从元增加到元。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案例五:私车公用的三种不同操作与风险点案例概览:K公司的员工经常会出现私车公用的情况现K公司拟定了如下三种方案以统一私车公用的管理:方案一:需要私车公用的员工应与公司单独报备公司每月提供元补贴并且凭发票报销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费用。方案二:员工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汽车以零元的价格出租给公司每月凭发票报销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方案三:员工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汽车租给公司公用员工每个月按照租赁项目去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相关过路过桥费、加油费、停车费则凭代开的车辆租赁发票向公司报销。请问:K公司哪种私车公用的方案更为合规,分别会涉及哪些税,相关员工是否需要扣缴个税,相关的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处理原则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财务培训提示企业关注税务局代开租车发票涵盖全部费用是最为合规的形式。员工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汽车以零元的价格出租给公司每月凭发票报销有部分税务局认可。而对于报销的内容如果是与车辆产权持有车辆相关的费用例如年检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那么税务局是普遍不认可的。而与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例如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才有可能认可。这是因为税务局认为只有使用了车辆公司才可能报销相关费用。对于现金补贴没有发票的必须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案例六:非正式员工如何进行税务判定C公司是制造型跨国企业除正式员工外C公司还会有若干非正式员工其中包括:)中国实习生和外国实习生)兼职的美工和IT人员)临时清洁工两名)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每月支付元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C公司的几位技术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每月取得固定工资和其他员工一样缴纳社保并享受公司所有的规定的补贴同时C公司有时会从境内其他地区的关联公司抽调一些员工作为某些新项目的研发提供技术支持相应地C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境内关联公司支付用的员工的部分成本(工资、补贴、差旅费用)。请问:对于这些非正式员工C公司支付的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区分的控制要点有哪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企业不应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便满足了税务局要求还需针对具体项目进行细微的控制。国家根据国税局号公告要求如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在由接受方企业提供则派出方企业就不可以将该工资薪金作为福利待遇的基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要求通过一些表格或派遣企业的承诺书来进行传递和合规。所以如果企业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工需把工资薪金作为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检查企业是否履行各项合规要求、是否取得派遣公司的承诺书、是否填写了相关表格。外国籍实习生虽然在税务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出入境上有要求。此前出入境管理法进行了调整要求变得更为严格:只有取得了工作的签证(VISA)才可以在中国境内求职。很多跨国企业员工没有拿到工作的VISA则会面临非法用工的风险。对于境内关联公司的人员派遣企业一般认为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差旅费是由接收派遣方来承担。但在税法上并不是代收代垫税法上会关注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所在处。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果是挂在接收派遣的企业则是合规的如果挂在派遣企业则会被认定为服务费需由接收派遣企业开具正规的服务费发票。劳务费的计算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不同税务局对劳务费的凭证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有税务局规定如果是劳务费则以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为准由税务局来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劳务费中的流转费的免税限额(为元)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且劳务报酬超过了元企业是无法扣缴流转税、教育附加费等只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必须到税务局以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作为有效的劳务凭证否则就会发生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风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案例七:工作费、饮料、婚丧补贴等福利的合规操作案例概览G公司是大型生产型企业目前根据公司的制度有如下的福利:工作服:所有工厂的工人都配备春夏两套、秋冬两套共计四套工作服请问:工作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注:如果工作服不是通过公司统一采购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是个人自行报销且员工间服装品牌不一样此时会被认为不是合规的处理方式。饮料:每年月、月、月提供自制冰镇饮料总局观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年月日接受在线提问。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铂略注:非现金还包括卡和券对于卡税务局会有黑名单系统例如企业拿到斯玛特开具的发票不管开具的项目是什么税务局会要求提供购物的清单如果没有清单就会认为是给员工发放的购物卡要求计征个税。案例中享受的饮料是自制的是供员工畅饮的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原则上不计税。如果企业去买饮料直接按人头分发给员工此时即为可分割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计征个税的风险。生活补助: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根据情况每月发放元不等的生活补助费法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针对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作出明确解释即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对生活补助费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故此在确定纳税人取得的福利费收入能否免税时关键要看各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应该区分所得的性质来分析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其他津贴:所有员工的结婚、丧事、生育等特殊日子G公司会发放一定的补助费用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公司如果在相关发放福利的政策中明确福利的发放针对对临时性生活困难较为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将政策命名为《某公司对于临时性生活困难员工的福利补助办法》。对于困难的种类一般因生病、伤残、去世等情况普遍被税务局认可但例如结婚等喜庆事项可能有税务局认为不属于困难。法规依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中规定对其他福利不征税的情况有四种: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各地关于福利的政策请参考铂略财务培训出品的报告《各地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汇总》年月版。《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号)通讯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差旅费、员工宿舍、交通费补贴、职工食堂等货币化改革后职工工资未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工福利费案例八:差旅补贴的税务处理案例概览R公司对于员工的差旅制定了如下的政策:)由公司统一预定机票、车票及酒店)差旅的餐费实行包干制度一线城市每人每天元二线城市每人每天元员工凭当地的餐饮发票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不足部分可凭其他发票报销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餐费包干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员工那其他发票报销公司可以设置哪些控制要点,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R公司采取的公司统一预定机票、车票、酒店的规定是非常好的可以保证员工不跟供应商有发票的接触而由公司向大型的供应商直接收取发票且一般而言机票、车票、酒店包含了以上的差旅费支出。公司与员工达成的包干的协议是被税务局承认的但是如果员工可以花只花了然后剩下元用其他的发票来报销此时税务局不会认可。税务局会设置一些标准来控制企业。所以企业需在税务局检查之前自行设置风险点比如剩下的元可作为当月出差的津贴作为补助计个税。法规依据各地的标准请参考铂略财务培训出品的报告《各地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汇总》年月版。《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铂略注:误餐补助的概念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公司有食堂因为公务外出的地点是同城所以不叫出差但是公务外出会导致不可以在公司吃饭此时公司给予的补贴即为误餐补助。案例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各类商业报销的不同税务处理案例概览:C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如下福利,并托管在保险公司:寿险、人身意外险、交通意外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为工作年以上的员工子女和配偶C公司也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上述福利,根据公司政策均分为“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请问:年金和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A公司对于这些福利有哪些扣缴的义务,根据公司政策员工在离职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已经缴纳的年金这一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年金的不同缴存和发放方式会不会造成实际税负升高,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种类(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年金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因此寿险、人身意外险、交通意外险肯定是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二、即使是险种符合但主体不符合即享受保险的不是员工而是配偶或子女那么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三、旧文件下按年缴入账户是不可以拆分到每月的。新文件下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可以拆分入每月这是最大的区别更容易节税。虽然新文件较为宽松但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之后再补发年金这种情况下补发的金额只能还原到个月而非个月造成税负升高。四、如果公司政策规定离开公司后可以取出现金那么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只有移民、死亡、退休后才可取出。PartOne企业常见个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铂略注: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指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超过其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在号文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在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减除实施之前缴付且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年金就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分期领取年金的按实施之前的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征税。因特殊原因(仅指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按个月分摊并就每月分摊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单位缴费不超过员工上年度工资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税个人工资基数以内的个人缴费部分暂不征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合计不超过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该地职工平均工资倍以上部分不得计入免税基数。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年金的相关规定A退休时按月、季、年领取。号文之前建立的年金免税。之后建立的年金全额计征。B出国定居、个人死亡等原因一次性领取除以按月平均数计征合并缴税。除此以外一次性领取不得平摊到个月需一次合并计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保部年号令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PartTwo互动问答问题一:非全日制员工的税务处理问:某公司有三类销售人员: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劳务工。全日制员工:按月支付工资根据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公司承担社保非全日制员工:按月支付工资根据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公司不承担社保劳务工:按月支付工资根据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公司不承担社保。地税局在检查时认为该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偏低所以要求公司根据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但是该公司认为已经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认为是工资薪金而不是劳务报酬。问:该公司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相关的操作是否合规,税务局主张是否合理,实务上应如何操作从而降低风险,答:虽然中国税法上没有明确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但根据相关税法可知对于此类问题有两个控制点:第一个:工资薪金是基于任职、受雇而产生的即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第二个:劳务报酬是个人提供独立的技艺、技能而产生的例如美工、IT。案例中的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对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的描述)且提供的服务是销售属于基于公司货物的居间介绍并不是独立的技艺、技能(如技术或美工服务)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这两点与税务部门进行讨论。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对于税务局提出的:认为非全日制员工工资过低不足以支持在当地的生活。企业需关注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如果企业给予的薪酬高于当地最低标准则表明已经履行了企业的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分新法采取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口径:公司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来操作。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凭证区别:工资薪金取得的凭证只需有工资的签收单和缴纳个税的记录即可劳务费在实务中则可能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问题二:外籍员工的福利问:某公司台湾籍员工享受的是外籍员工的个税待遇如果不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重新缴纳税款,外籍员工的免税福利是否一定要到税务局去做申报如果不申报风险有多大,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答:对于免税福利特别是住房、子女教育经费、洗衣费、语言培训费等福利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中都是只可以由外籍人员享受台湾籍和香港籍并不属于此列。所以该公司员工从法规上说是不可以享受外籍免税福利的。且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会面临滞纳金和罚金的处罚。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五罚款为到。铂略注:实际管理中除非有恶意行为否则一般采取的是。外籍员工享受免税福利必须去税务局报备。年左右中国有审批制度改革程序由审核改为备案。备案与审批的区别:审批是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确认。而备案企业只需提交相应的资料税务局不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但是保留以后让企业补充提供资料的权利。企业执行时应严格履行税法的标准比如探亲费税法标准为:次数是每年两次人员是仅限本人不包括配偶、子女路线是中国与居住地的往返。实践中会有相对变通的处理比如美国人如果因为考察或汇报需要到美国、顺便回家应该是可以作为正常的差旅支出列支但需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如果在合同上注明该美籍人士享受每年四次探亲、包括子女和配偶的路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最具有效力的证据铂略认为企业必须对超出标准福利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更多铂略LinkedF实战财务培训及财务管理实践经验调研报告请登录linkedf>#ffff'>

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个税筹划案例解析

高校教师的收入,历来被列为个税纳税的高收入行业,属于重点监控的税源。作为纳税人,要想少交税,无非就是减少收入或扩大费用扣除数,以达到降低适用税率,最终减少税额。作为高校教师,应对自己在近期内可能发生的工资外收入和费用情况作出合理安排;采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等方法来合理节税。
目前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有校内收入和校外收入构成。校内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薪、课酬、科研经费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薪、课酬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科研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不同,分别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高校教师的校外收入构成则比较复杂,几乎涉及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目,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节税筹划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成工薪收入
高校教师需要根据预计收入,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大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则与用人单位签订稳定的雇佣劳动合同。当然,签订的合同必须是事先的,真实、合法的。
【例1】林教授从2012年5月起,拟担任A公司技术顾问,A公司按月给予林教授5000元,若林教授与该公司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这笔收入需纳税:5000×(1-20%)×20%=800(元)。若林教授与该公司签订了雇佣劳动合同,则表明存在着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合并纳税。假定林教授校内工资薪金每月收入为4000元,则两处合并需纳税:(5000+4000-3500)×20%-555=545(元);校内工资薪金收入单独计算需纳税:(4000-3500)×3%=15(元),技术顾问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545-15=530(元),通过纳税筹划,这笔收入可每月节税270元。
(二)将部分劳务报酬转换为费用
高校教师出外兼职,必然会增加一些日常费用开支,如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这些费用,通常需要有高校教师自己承担,但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由校外企业支付高校教师的这些日常费用,适当降低劳务报酬;这样,虽然会减少名义收入,但由于减少了计税基础,实际收益会增加。
【例2】林教授应邀为外地某企业做内控辅导,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企业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其他费用林教授自行承担。根据行程安排,林教授此行大约需发生日常开支5000元。林教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林教授此行税后净收益为30000-5200-5000=19800(元)。若双方协商,更改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为“企业向林教授支付讲课费25000元,往返交通、食宿费全部由企业负责”则林教授只需就25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25000×(1-20%)×20%=4000(元),税后净收益为25000-4000=21000(元),筹划后节税1200元。
(三)将劳务报酬收入分次、分项
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属于不同项目的,则需要分项计算。连续性收入集中在某个月份发放,会导致当月税负的增加,分散均衡发放可以减轻税负。双方可以设计合同,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一次性收入均衡分摊,或者将连续性收入尽量平均发放,把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收取。
【例3】2011年,林教授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广告公司作创意设计,依业务完成情况,广告公司年终一次性给予林教授38000元。林教授需纳税=38000×(1-20%)×30%-2000=7120(元)。若双方将合同修改为,林教授分12个月收取,前面11个月每月固定收取3000元,最后一个月,根据业务完成情况,进行总额清算;在本例中,还应收取5000元,则需纳税=(3000-800)×20%×11+5000×(1-20%)×20%=4840+800=5640(元)。通过变更合同,可节税1480元。
【例4】林教授属于财务专家,某月给A公司提供财务咨询,获得报酬10000元,给B公司做了个税务筹划方案,获得收入50000元,给C杂志社当匿名审稿人,获得收入1000元。如果将各种报酬加总来缴纳个税,应纳税额=(10000+50000+1000)×(1-20%)×40%-7000=12520(元)。由于这三笔收入不
是一项所得,且不是连续取得的收入,应该分项计算:A公司所得收入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B公司所得收入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C杂志社审稿所得应纳税额=(1000-800)×20%=40(元)。总共纳税=1600+10000+40=11640(元),稍微安排一下就可少交880元税款。
如果一部作品可以分解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将这些独立章节采用系列丛书方式单独出版,则该作品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二是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影响到图书的发行量,否则得不偿失。
高校教师在创作完一部著作后,预计发行量比较大,一次稿酬所得数额较多,可以考虑增加作者,即改一本著作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
【例5】林教授准备写一本财务内控教材,预计能从出版社获得稿费18000元。如果只有林教授一个作者,则这笔稿酬需纳税=18000×(1-20%)×14%=2016(元);如果林教授采取与多人合作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5人,则每人可分得3600元,则共需纳税=(3600-800)×14%×5=1960(元),可节税2016-1960=56(元)。
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原理,是取得收入低于4000元稿酬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采用这种方法,高校教师该次个人的收入会比单独创作时少。为了减少损失,大家需要长期合作,相互挂名;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扣除800或20%的费用。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就是和出版社沟通,由对方提供调研、社会实践等前期的费用。这样,出版社为教师支付前期搜集素材费用;教师将完工作品的版权卖予出版社,取得稿费和版权收入。在此计算所得税时,教师仍然获得800或20%的费用扣除。而实际费用的耗费为0或低于20%扣除率,这就有利于减少纳税。
【例6】林教授欲创作一本关于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专业书籍,需要到浙江、广东等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出版社与林教授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5万元,预计到浙江、广东考察费用支出8万元。如果林教授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50000×(1-20%)×14%=28000(元),税后净收益实际收入=250000-28000-80000=1420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这80000元费用,则林教授实际获得稿费为170000元,应纳税额=170000×(1-20%)×14%=19040(元),税后净收益=170000-19040=150960(元),可节税8960元。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可以采取将特许权出售、投资入股等方式提供给企业应用,从而获得收入;通常情况下,提供使用权比转让所有权应纳税额少。
【例7】林教授申请了一个专利技术,专利权属个人拥有。现在有两个方案供其选择,一是将其转让出售,可获转让收入100万元;二是可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100万)的股权,预计在10年内每年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林教授应采取哪种方式比较有利?
方案一:如果将专利技术单纯转让。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将其转让,需按5%交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00×(1-20%)×20%=16(万元),实际税后所得为100-16=84(万元)。
方案二:如果将专利技术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作为股东,获取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当年实际税后所得为10-2=8(万元)。
通过特许权投资,当年仅需负担2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那么经营10年,在不考虑货币时间和风险的情况下,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根据税法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一篇作品尚未出版(发表),作者在选择是将其拍卖还是用于出版(发表)之前,应充分考虑两方面的得失。
【例8】林教授系国内知名文学作家,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作,终于完成了一部60多万字著作。有出版社想支付100万元稿酬,决定出版此书。如果将该著作出版,林教授将获得100万元的稿酬收入,则应纳税额=100万×(1-20%)×14%=11.2(万元),税后净收入=100-11.2=88.8(万元)。
如果选择将该著作拍卖,假定拍卖应缴纳的各种手续费占拍卖收入2%,并假定拍卖收入为X元。则净收益为:
如果选择拍卖方式,至少应保证净收益大于88.8万元,甚至更大,因为拍卖以后就不能再版了,这种收益只有一次。则:X-X×(1-20%)×20%-X×20%>88.8,X>138.75(万元)。
高校教师在预计取得工资外收入时,要遵守现行税收法规,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创造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能清楚地计算出各种纳税方案的应纳税所得额,权衡税负大小,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合理避税。
作者单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注:本文系2012年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重点课题:依法纳税,合理节税——个人涉税政策解读(12ZD1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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