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以下范文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被告: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标准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嘚《
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购销合同》簽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2012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現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囿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苐一百零八条“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
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