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清市60岁以上 农民养老金2018新政策是多少?

【福清2018年第二期重点项目征迁第一炮落在蓝园】据了解,本次征迁范围为蓝园江华大道以南、滨海大道以北,包括湖滨大道、闽台大道、海洋大道、江华东延伸段、海洋研发中心、东华水库、蓝谷产业综合体、荣德铵家墙材等重点项目及周边区域,涉及江镜华侨农场约3650亩,港头镇821亩,总征迁面积4471亩。农场需征迁区域涉及丰华区、新华区、联华区、二工区、东华区,征迁总面积31000平方米,需安置294户,1142人。

福清市二季度共开工项目80项,总投285.98亿元,涉及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项目。其中,52个产业项目动工,包括年产8.5TFT-LCD玻璃基地360万片项目、液晶屏自动线产能扩充项目、海坛海峡风电场等项目,总投资256.67亿元,将助力福清打造产业项目聚集高地。

昨日上午,烈日当空,和火热天气一样的,还有福清蓝色经济产业园的项目现场。由福建省蓝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总投资30亿元的蓝谷海工装备产业综合体项目举行动工仪式。

“项目分三期建设,将为入驻‘蓝园’的上下游企业、供应厂商解决生产场地、仓储、物流等关键生产要素。”项目负责人介绍,综合体将为产业项目入园实现拎包入住,为中小企业孵化创造平台,为园区项目“全产业链”配套创造条件,实现“蓝园”资金、产业、人员的有效集聚。

在二季度集中开工的项目中,福耀玻璃的2个智能工厂建设项目颇受瞩目,包括面向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智能制造工厂和提升高附加值功能化汽车玻璃制造的智能工厂建设。两个智能工厂,都将大幅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制定能力。

(后溪慢谷旅游项目半山民宿效果图)

今年,福清把积极发展全域旅游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在二季度开工的重点项目中,就有26度休闲农庄项目、沁塘湖休闲旅游开发项目二期、云峰湖休闲农业旅游项目、一都后溪慢谷精品民宿旅游项目等旅游产业及配套设施。

记者了解到,沁塘湖休闲旅游开发项目二期位于福清市港头镇,将建设沿湖滨江带、山间观景带、综合接待区、运动娱乐区、滨海游乐区和农业采摘观景区及游泳池、喷泉、湖心岛等,占地面积233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预计年接待游客6万人次。一都后溪缦谷精品民宿旅游项目主要建设民宿、服务中心、民俗博物馆、长街民宿、游客服务中心、树屋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农村建设也被列入二季度重点项目开工清单中。港头镇将投资3000万元,用于村庄硬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建设。

2017年开始,福清创新学校建设模式,通过名校办分校,合理分布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并相继启动一中新校区、一中观溪校区、实验小学第二校区、滨江小学第二校区等16个学校建设项目。今年,这一模式将被继续沿用,在福清二季度集中开工的项目中,就包括建设海口中学小学、宏路中学小学、庄前小学等社会民生项目。

来源:福清哥、福州日报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关于2018年福清市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公益性岗位、非在编)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关于公开招聘2018年福清市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告》要求,经笔试、面试等程序,现将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公益性岗位)拟聘用的23人名单予以公示如下:

公示电话:0591—(市人社局职业能力科)、(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投诉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过去的2017年,我们一起见证了福清的巨大变化。2018年,福清城市建设又出大招了!1月18日下午,我市召开会议,对2018年第一期重点项目征迁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其中就包括对的改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福清即将到来!

据了解,2018年第一期重点项目征迁工作已拉开序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今年第一期重点项目征迁工作,共安排16个项目,征地总面积约5379亩,征迁总面积约76万平方米。其中包括音西街道霞盛片区、东桥片区、音埔片区、宏路街道观溪片区、沃底片区等五个成片旧屋区改造,以及福厦客专福清段线路及福清西站征迁,共六大项目,作为四大指挥部的工作任务,征地面积约4972亩,征迁面积约75万平方米。

征迁消息一出,振奋了福清相当一部分市民。同时,对于被划入征迁范围内的拆迁户们也是欢呼雀跃!众多网友纷纷向房产君发来咨询,想要进一步了解片区方案。近日,房产君了解到,霞盛、音埔等村委会均已贴出

《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公示。

房产君特地收集后编辑成文,供大家阅读。原文如下:

(注:因各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大致相同,故以下特以霞盛片区补偿方案为例)

因福清市霞盛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福清市霞盛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具体征收范围以福清市霞盛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户数分认定奖励户数和实际居住户数,与户数相关的补助奖励以认定奖励户数为准。一栋房屋奖励户数原则上认定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得再选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

(三)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方式,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四、补偿安置”中第(五)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四)产权人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或经审批的《用地申请表》、《建筑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产权材料为认定依据。

(一)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只能从一层开始依次往上累积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价值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面积比例分摊。

(二)补偿计算。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土地补偿(专指住宅),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360万元/亩;房屋补偿,由和二次装修重置价。

结合成新率组成。埕地、空地的补偿: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360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60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360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安置原则。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朝向、楼层不做价格调差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四)根据本区域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8类22等,其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

装修价值按附表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并视装修新旧程度按附表四折旧率计价。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六)补偿安置及签约程序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含:认定补偿安置建筑、土地面积,认定不予补偿安置建筑、土地面积,认定补偿安置中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面积。

2、选择产权调换或享受照顾购买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房选择(详安置房选房细则)。

3、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计算表,如选择安置房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出入,则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予以明确。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后,由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

(5)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7)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8)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9)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10)照顾购买面积应缴款

(11)等面积产权调换应补缴款

(12)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

选择安置在未动建安置区的,以上(10)、(11)、(12)面积暂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价格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区相关单价进行计算。

2、交房时结算的款项:

(2)交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

(三)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1)认定补偿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全部补偿款

(2)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3)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二次装修补偿款

(4)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6)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7)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8)照顾购买面积应缴款

(9)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应补缴款

(10)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面积限制原则按十一、(三)3执行)

选择安置在未动建安置区的,以上(8)、(9)、(10)面积暂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价格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区相关单价进行计算。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

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结算款项,在正式签约前结清;交房时结算款公摊面积奖励金与交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项最后结清。

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对年代久远的老房屋(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天井及其房前进深不超过3m范围等面宽的埕地、空地按确权划拨土地认定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5%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经镇(街)建房清理(持有有效凭证、且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的,按清理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但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方案“九、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五)在已审批、经镇(街)清理的以及未审批的土地上被认定为临时搭盖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实施突击抢建的,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临时搭盖

1、以空心砖、加气砖、水泥砖为承重墙体;

2、以简易为承重体系;

3、以12cm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

4、未采用钢筋砼或烧结粘土瓦为屋盖(如:采用铁皮、石棉瓦、油毡为屋盖)。

临时搭盖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建安造价补偿原则上不超300元/㎡;采用18cm或24cm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的,可参照砖木结构二等略低标准给予建安补偿。

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二)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视实际情况给予150-3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以上“九、无手续”中(一)至(三)项及(四)项第1、2点,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的非公寓式住宅,以栋为单位,土地、建筑单层认定安置补偿面积以150㎡为限,超过150㎡的,土地部分按征地价4.3万元/亩计算,建筑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含房屋和二次装修重置价,下同)给予补偿。

以上“八、手续不完整”和“九、无手续”中除“八、手续不完整”中第(五)点临时搭盖部分外,所有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征地和建安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街道会同征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

(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结算:

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补偿金额=经认定可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x土地补偿价360万元/亩+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杈的,属出让土地的按360万元/亩计,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360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360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成新率+各项奖励、补助等费用,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及成新率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结算:

在等面积产权调换的基础上,按以下计算:

被征收人领回款=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360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60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360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成新率+各项奖励、补助费用(扣除放弃权调换安置的补差款),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被征收人应缴款=照顾购买面积×照顾购买价+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等面积应补缴价格(附表五)

(二)层高小于2.2m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夹层、阁楼面积不大于下一层建筑面积50%的可不计入总层数。

(三)房屋顶层(层高2.2㎡及以上)面积不大于18㎡的,可按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补差价格按下一层标准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四)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2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并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在其层高1/3(不含1/3)至1/2(含1/2)的,按规定给予认定一半的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1/3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

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区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等同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二)照顾购买面积的标准

1、低层私人自建住宅照顾购买。房屋总层数按房屋现状层数子以认定。属总一层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房,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房,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0.5倍。第二层面积大于18㎡的,按总二层认定层数。总层数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房屋,其所有建筑面积均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

2、宅基地照顾购买。手续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1987年前所建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权证确权的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

3、符合以上照顾购买条件的,不区分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均可将照顾购买面积用于产权购置,但放弃照顾购买的,该照顾购买面积部分不再享受“十四、奖励措施”中“(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放弃照顾购买部分的面积也不另外给予货币补偿。

4、以上照顾购买面积按照顾购买价〔详见“(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第2点〕计算。

(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

1、私人自建住宅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认定的总层数补缴费用,详见附表五。

2、本项目产权调换可选择安置的安置区及先后顺序、所选安置区因降低或升高地段等级的补差价、所选安置区的照顾购买价、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和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补偿价(含误差面积在7㎡以内及超出7㎡部分)。

与安置区相关的第四期重点项目征迁配套特殊就学政策见附件七,选择安置区的具体规定如下:

在拆迁区范围的被征收人的第一套和第二套安置房可在观溪区域安置区(政府储备地号)、东桥、霞盛区域安置区、政府储备地号的配建房源或全市统筹安置区中选择;第三套及以上安置房只能在全市统筹安置区选择。被征收人若在协商期第1-30天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封房交拆的,作为奖励,被征收人可在音埔区域安置区的配建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仅限第一及第二套安置房)。

户籍不在拆迁区范围的被征收人的第一套及第二套安置房可在观溪区域安置区(政府储备地号)、政府储备地号的配建房源或全市统筹安置区选择,第三套及以上安置房只能在全市统筹安置区选择;被征收人若在协商期第1-30天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封房交拆的,作为奖励,被征收人可在音埔、东桥、霞盛区域安置区的配建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仅限第一及第二套安置房,该奖励以栋为基本单位,每栋仅享受奖励一套)。

3、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面积上限为:总层数为二层以下(含二层)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25倍+照顾购买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15倍(超出的0.25倍或0.15倍以内面积的价格按上表收取)。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与照顾购买面积的和。

4、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小于30㎡(含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房屋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

根据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15元/㎡补助标准计算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算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1、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之日算起,选择不同安置区的具体过渡期限详见“十一、安置办法”中的表格。

2、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并予奖励;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10元/㎡·月标准计算。

4、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5、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超出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正常标准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协商期限规定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协商签约期限开始日,该阶段达成协议,可提前签约。

(二)房屋征收协商签约期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按时封房搬迁奖励: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三)自行过渡奖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所有照顾购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选择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总四层及以下的给予3750元/㎡补差款;超过四层的房屋,四层及以下给予3750元/㎡补差款,五层部分给予2950元/㎡补差款,六层部分给予1950元/m2补差款,七层及以上部分不再补差。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其照顾购买面积不予补差。

五)埕地、空地奖励: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埕地、空地的面积(指未经审批和镇街清理的埕地、空地),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参照此项奖励。已享受该项目奖励的埕地、空地在征地面积中不再享受预留地政策。

(六)公摊面积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以被征收房屋整栋为单位,按原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0%给予公摊面积奖励,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0㎡(该户数按规定指认定的奖励户数,非实际居住户数)、不超过所选公摊总面积,公摊面积奖励以8000元/㎡计价。选择货币补偿享受上述同等待遇。整栋房屋分户(指认定奖励户数)的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启动征收前已存在分开的产权证;

2、整栋房屋中有分开独立的楼梯。

十五、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时搬迁补助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登记,将临街住宅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性质予以认定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情况另给予补助:

(一)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中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面积给予补助,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按住宅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中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10m内的面积给予补助,超过10m进深部分不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6m以下3m以上道路的,按补助面积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在2011年6月30日后,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认定,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间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报项目所在街道与动迁工作组共同审核确认。

(四)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搭盖及不具备经营性用房门面结构的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原建筑审批用途予以补偿,一律不再另外补助。

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按附表六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红线范围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方案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融政综[号)执行。

被征收人现居住在本区域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较低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补助,由所在镇街根据实际过渡人口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融政综[号)、《福清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细则》(融政办[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及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的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奖励措施。

住宅可补偿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仍不足20㎡的,且被征收房屋系福清境内唯一住宅,可照顾至人均20㎡保障居住,照顾购买部分面积以照顾价计价,以上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认定,以产权人户口本中所登记的人员为准。

二十二、老人生活费补助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置之日的过渡期间内,在项目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并封房的,自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费补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同等待遇且享受补助期限统一为36个月。由属地街道另外制表向财务审核组申报,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二十三、其它类别房屋补偿安置

村老人会、村文化活动中心等村级群众公共场所的补偿安置,参照同区段住宅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按规定认定后可不受不超150㎡条款的限制,但同时也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的政策。土地房屋审批性质为经营性(商业)用地用房或工业用地用房的按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后,原则上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二十四、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十五、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六、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并封房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奖励措施。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程序转入强制征收流程。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测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携带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户口簿、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镇(街)清理建房手续(持有有效凭证)、户主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2份。

本方案适用于福清市旧城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涉及套房和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该补偿方案未提及事项按国务院及、、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工作将做到、公平、公开,欢迎被征收人监督。

二、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三、房屋二次装修重置价标准

四、房屋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

五、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积应补缴价格控制表

六、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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