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年审过了出车辆没有年审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倍吗理陪吗

当然,所有的交通事故报案记录是联网的,出过险的保费是会比没出险的贵一点


布衣 采纳率:0% 回答时间:

导读: 重庆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驾驶单位的车辆上高速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乘客受伤、车辆受损和高速公路受损。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尚在实习期不得单独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某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渝中区法院首次批露了这起案件的详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情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万余元。

高速发生事故 拒赔商业险

重庆某公司,在2015年为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HYXXX车辆向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之后不久,公司职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沪蓉高速公路行驶到进城方向时发生交通事故。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某公司就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服务费、搬运服务费、公路路产赔偿费共计32858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应由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2000元财产损失费进行了赔付,但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由商业险赔偿的部分30858元,则以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人杨某无有效驾驶资格为理由拒绝赔付。

原告公司:驾驶人有合法驾驶资格

某公司认为,驾驶人杨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法驾驶执照,并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上所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2016年,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渝中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某环保公司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服务费,装卸搬运服务费,公路路产赔偿费等共计30858元;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实习期上高速不予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杨某属于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且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驾驶人配同,违反了公安部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独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形。同时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某公司也对投保单中保险公司履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盖章认可。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情形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为车牌号为渝BHYXXX号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驾驶人杨某驾驶渝BH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进城方向路段时,与中央分隔带护栏板发生碰撞,造成渝BH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其次,双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免于赔付的兜底性条款,但是驾驶人杨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指出驾驶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驾驶人杨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应当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但不能认定其无有效驾驶资格,不应作为公司免除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情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对保险损失进行赔付。某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搬运服务费,公路路产赔偿费等合计30638元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渝中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某环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638元;驳回原告某环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62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聚焦】消费者开车游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为这起交通事故除交强险以外的险种进行理赔,理由是车已逾期一个月没有年审。机动车年审逾期就会影响理赔吗?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随着机动车年检免检制度的实施,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免检就是免审而造成年审逾期,最后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对商业车险不予理赔的情况。那么,机动车年审逾期真的会影响理赔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车主张先生每年都按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近期他出门游玩时不小心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觉得反正购买了保险,应该不会有太多损失。然而,当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张先生的爱车已经逾期一个月没有年审,告知张先生根据商业车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公司拒绝为这起交通事故除交强险以外的险种进行理赔。张先生特别纳闷,“不是说车检制度改革6年免检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及时调整政策呢?”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汽车年检与年审有什么区别?

  汽车年检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汽车年审指检验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车主身份证(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是车辆免于上线检验,但车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张贴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机动车年检对于车行有什么样具体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綦晓芳对此进行了解答。

  綦晓芳:公安部和国家质检局在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对非营运车辆6年内年检的新政作出了相关规定,这项意见从2014年9月1号开始实行。该意见规定年检车必须是非营运车辆,核定人数要6人以下,且行驶证上应当注明9种车型,具体的规则大家可以查看意见。

  免检机动车在注册年限上有什么样的要求?

  胡钢:年检实际上是对机动车的性能做技术鉴定,而年审一般是在做了技术鉴定以后,相关的车主或者申请人提交一些证明材料,然后由车辆管理部门,主要是公安系统的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审核的结论。所以可以理解为年检是年审的前置程序。

  为什么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会联合发布这么一个改革的意见?我认为这和我们改革的大方向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现在强调简政放权,强调更好的发挥政府的职能,要优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机动车的质量主要是由国家质监总局进行监管,总体来说,汽车的质量是不错的。从这种角度来说,车主一般很在意自己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出于对广大车主的信任以及对我国现在生产销售的汽车质量的信心,原来每年必须上限年检的程序就被省略了。如果你的车有限制条件,在这种大背景下,公安系统的年审工作并没有取消,所谓6年的免检免的是上限检验,并不是免掉到公安机关去审验的步骤。

  胡钢还认为,现在中央强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但是年审的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一般还是要求本人或者代理人携带全套证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手续。但是,车辆检验厂和车管所都处在距离北京市中心比较偏远的地方。能不能就近增加一些办理场所,甚至是在未来实现目前强调的“互联网+”的政策?例如老百姓可以在申请北京市新车牌照时,只需要提供资料,并不需要提交身份证等,让所有信息通过后台的行政机关去进行数据的审核,不让老百姓跑路,而是让数据去跑路。最后可以像北京新车指标一样,只需要在线打印一张纸。

  如果机动车年审、年检超过了规定期限,一旦出险,保险应该怎么赔?

  綦晓芳:如果你上保险时,这辆车的年审已经超过了规定年限,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果上保险时,车的两年年审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记年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因为未经过年审的车辆理论上是不合格的车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车主在发生车祸以后,立即去做年检或年审来证明它的车况没有问题,并不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险公司必须要进行赔偿的案例。

  那是不是说,前面案例中的张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是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拒绝理赔的?

  綦晓芳: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定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应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诉法解释,对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这个条款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张先生说他在签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他明确的提示,而且保险公司对这个证据又没有进行举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

  但是,据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视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条款,比如说使用加粗的黑体字或者让车主直接进行摘抄。银行理财这方面做得就比较到位,他们会让客户照抄一遍免责条款,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不能说没有被告知。

  还有什么可以挽救的办法?

  胡钢:确实有一部分法院最后支持了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它们一般有一个相似点,就是在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尽快到了车辆检验所去进行车检,或者同时对于损害的数额要求当地的价格认定中心或机构做出价格认定。如果原来没有年审或者年检过,车主接下来会要求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补一个年检和年审,如果年审和年检通过了,车主就会主张交通事故和车况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有一些法院认为,是否年检或者年审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由此才引发了交通事故,这部分责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每个法院对不同案件的审理目前是不太一样的,但总体来说,消费者不能默默承受保险合同中的一大堆免责条款。保险事业是什么?它是高度信赖的行业。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履行两项义务并承担一项责任。其中,第一是提示义务,就是对于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要进行充分提示,提示的方式往往是在标准的合同中,加粗字体或者添加下划线等。第二个说明义务是指要应消费者的要求,对他们不理解的内容做出说明。一项责任就是经营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对它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两项义务和责任都没有尽到,相关的免责条款就有可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能就可以由此获得相关的理赔。

  但是,如果车辆的损毁情况很严重,比如车毁人亡,这恐怕就很麻烦。所以,虽然有这种成功的维权案例,但是我们同时也认为,年审和年检制度的目的也是维护驾驶员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因此,及时参加年审年检也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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