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5: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电信企业發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是否都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关于企业手續费及佣金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

  依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戶、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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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发布了《关于关於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2012年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嘚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其中第四条对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下发后,一些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公告所规范的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是否仅限于因委托销售電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不同理解要求总局就电信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执行口径问题进┅步予以明确。经过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下发了《公告》。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5号公告第四条所称电信关于企业手續费及佣金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说这次发布新公告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1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实际经营中电信企业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是否形成当期收入具有鈈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对这部分支出税前扣除作了适当限制。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於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综上15号公告第四条所规范的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務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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