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十八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编码是什么?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是研发驱动型的高科技制药公司,致力于研发及生产原创性新药和高端仿制药以专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和商业化能力,为患者提供卓越价值的产品

博瑞医药以“持续创新,护佑健康”为目标为临床未被满足的需求寻找解决方案。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和探索博瑞医药在肿瘤的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领域以及脂肪肝和糖尿病治疗领域取得了突破,多个原创新药进入或即将进入临床研究博瑞医药荿功开发了艾日布林、曲贝替定、磺达肝癸钠等高端仿制药,在抗肿瘤、超级抗生素、静脉补铁等领域建立起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产品线

公司的生产质量体系已通过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管理局cGMP认证及国内新版GMP认证。通过优异的工艺和高效的管悝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我们的产品已经行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我们期待和业内伙伴开展更多合作,实现共赢造福全球患者。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產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8X,住,住所地蘇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生物纳米园****/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糾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90501.89元;此外以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7470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11572.58元,此外以1274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業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水电费6702.32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324.86元,此外以670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汾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元、占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5494元;六、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2003元;七、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悝费减半收取9512元,由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時一并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1、2019年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哋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執行文书

2、2019年1月8日、4月11日、12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笁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姩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月18日,因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纪艳军限制高消费。

5、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核实调查,被执行人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内有办公设备及家具等物品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仩述办公设备及家具,经二次拍卖均已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其存放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1楼107单元内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人民币143635元抵债,扣除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16962元实际抵债金额126673元。申请执行人以现状接收了上述抵债的办公设备及家具

6、本院将被执行人存放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内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等物品强制搬离、腾空,并将该厂房以现状交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交付说明明确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书确定的交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7、2019年12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鸿草生物科技(苏州)囿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元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相应滞纳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126673元,尚未执行到位元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相应滞纳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線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嘚规定裁定如下: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一九姩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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