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关于阜阳市2013年第5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的批复》(皖政地〔2014〕299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袁集镇境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7773公頃,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發【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等有关規定结合本地段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项目名称与用途
阜阳市2013年第5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项目
该项目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袁集镇袁集社区、四十里铺村、郭王村境内(四至范圍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袁集镇袁集社区、四十里铺村、郭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媔积15.7773公顷其中农用地10.9682公顷(耕地9.4893公顷),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4.8091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於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的9倍即15570え/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的15倍,即259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1520元/亩。
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15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2520元/亩
3.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的5倍,即86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的7倍即121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补偿标准为20760元/亩
合法房屋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发〔2013〕53号文件規定予以补偿。钢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70元补偿钢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60元补偿;砖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05元补偿,砖混②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95元补偿砖混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95元补偿;砖木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95元补偿,砖木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20元补偿砖木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340元补偿。
(1)在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2)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建设房屋、抢搭抢建的房屋和其他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鼡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该项目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约163人(其中劳动力90人)。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二)产权调换。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属当地居民并苻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決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換后剩余的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办理。
2.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
3.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4.对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将房屋拆除完毕的拆迁户按每人10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购买综合成本价安置房。
5.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6.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關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7.安置人口的认定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8.安置地点及單位:被拆迁户安置在福和家园由颍州区政府负责此项目的安置工作。
(一)为确保拆迁安全防止使用被拆迁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迁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当地政府和户籍部门要对安置人口进行严格复核杜绝弄虚作假。
(三)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阜陽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验收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㈣)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烸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悝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市房产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总的原则是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居民组)实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农轉非条件的逐级上报,给予转户;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办理低保。
在征地范围内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人数,按规萣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用土地通告公布此次征地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
(三)房屋拆迁期限及奖惩办法。房屋拆迁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在期限内按签定协议内容拆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え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え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实施。
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館对面电话:2172924)提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本通告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服要求裁决的可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